“法律与文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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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文学” 摘 要:法律和文学是两个古老而独立的学科,“法律与文学”开辟了这两个学科研究的新视角,它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关于法律的文学”等四个分支。本文从这两个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内容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66-02 一、法律与文学的联系 法律和文学研究相对封闭。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它是阶级统治和
2、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它以原则概念、权利义务、司法实践等内容,主要规范人的行为,且依靠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实施。法律内容的庞杂性、程序的复杂性、语言的专业性、逻辑的严密性、条文的不可抗拒性,都给法律披上了神秘、冰冷、残酷的外衣。进而言之,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来源于生活,汇集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也凝聚着作者的思想。文学故事寄托了作家对自由、公平、正义、理想的憧憬,承载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这使文学天生具有感性、浪漫、亲切的特质。而又文学作品形式活泼多样、内容浅显易懂、语言幽默
3、风趣,这使文学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特质的区别,迫使两者难以融通。 实际上,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成为幸福的伴侣。1816年,德国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说:“法与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早在新科学中也指出:“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让文学与法律互动起来。” 法律是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它传承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价值理念,包涵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超时代、超国家、超历史的人类文明成
4、果。文学作品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真诚善良等人类美好理想的诉求。因此,法律和文学有着本质的联系,这点已被众多学者认同。其中法学家苏晓宏认为:“文学与法遵从的都是美和正义的传统,它们之间在本质上不存在势不两立的利害冲突,在最高意义上,二者应是友好互动、相互信任的关系。”青年学者柯兰也认为:“法律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与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式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意义。”由此可见,法律和文学都体现了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真、善、美的期待,只是采取的路径不同而已。法律用国家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手段来约束个人行为以维护
5、社会的稳定有序,使个人权利合理地、现实地、有效地实现;文学作品是依靠增加作品感染力,直接表达人们对自由理想的追求。总而言之,法律与文学具有同质性,终极目标是趋同的。 在实践中,法律与文学联系密切,相互影响。法律是文学的资料库、后备军和保护伞。法律中抢劫、强奸、杀人、复仇、离婚、贪污等犯罪,因情节曲折、矛盾集中、感情剧烈而备受文学家的青睐;文学作为重要的社会内容之一被法律中的知识所保护。同时,文学也对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也是用文字记录和传播的,把法律视为文学文本,用文学批评技巧、文学理论和修辞方式来研究法律,这对法律解释和传播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法律与文学”运动 法律与文学的交叉成为了研
6、究者的“新大陆”。首先发现这块“新大陆”的是美国学者。早在1920年,法律史学家霍尔兹沃思在梅兰特的影响下,发表了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首先驶入了这块领域。但他只是偶然的“闯入”,并非系统研究。真正意义的系统研究,归功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与思想与表达的性质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法律与文学”真正成为一门显学或者说作为一场运动,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是一位在法律、经济、文学等学科都有造诣的学者,他先后出版了超越法律、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等经典著作,成为了这个运动的主力军。198
7、9年,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在纽约卡多佐法学院创刊,从而把这场运动推上了高潮。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行列。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过去的10年里(即19881998年),出现了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士?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的实践、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的伴侣:法律与文学、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等等。到了21世纪,法律与文学运动已经在美国法学院站稳了脚跟,大部分学校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例如在哈佛和耶鲁大学,专设了“狄更斯与法律”这一课程。 “法律与文学”运动一开始就引
8、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上个世纪90年代,朱苏力先后翻译了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超越法律等著作,把“法律与文学”运动介绍到中国,随后他也出版了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1999年,香港冯象出版了木腿的正义,随后台湾的张丽卿、林东茂、韩政道进行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实践。进入21世纪,梁治平、刘星、徐忠明、徐昕、汪世荣、强世功等少壮派也纷纷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并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著,例如贺卫方的法边余墨、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梁治平的法律与文学之间、刘星的西窗法雨和强世功的法学笔记等。 三、“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内容 通说认为法律和文学分为“文学中的法律”即:法律中(in)的文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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