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
《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009年12月DeC.2009热带农业工程TROPICALAGRICUIJTURALENGINEERING第33卷第6期Vo1.33,No.6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沈雪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海南海口571101)摘要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阐释了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我国建立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52NegligenceResponsibilityinConcludingLaborContractsSHENXuemin(Analysis&T
2、estingcenter,CATAS,Haikou,Hainan571101)AbstractPresentsituationsofnegligenceresponsibilityinconcludingLaborContractsinChinaarede-scribed,and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establishingnegligenceresponsibilitysystemforconcludinglaborcontractsareillustrated.Legislativeproposalsareraisedforestablishingthen
3、egligenceresponsibilitysystemforconcludinglaborcontractinChina.Keywordslaborcontract;negligenceresponsibilityinconcludingcontracts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流动的规模和频率空前增大.与此同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加.特别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等现象屡见不鲜.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1我国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现状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经
4、济地位,信息要求,供求关系决定了他们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仅仅是涉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前的部分注意义务.而不能涵盖诚信原则所涉及的先合同义务的全部.并且对劳动者也没有任何的约束从我国各地的立法来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收稿日期:20090720责任编辑/白净一72一京,上海,浙江,山东等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别以办法,条例,规定的形式,对具体的问题设计了一些先合同义务.但这些规定是零散,片面的.不是以系统化制度的形式出现.都只是在劳动立法滞后而实践中又大量存在且越演越烈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5、益的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首先.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规章制度等情况如浙江杭州的立法还要求这种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在合同中写明其次.劳动者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证明但是这些地区的立法规定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1)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内容不完整,大多数只限于双方的告知义务:(2)未规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无法保障先合同义务的沈雪明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履行,使其形同虚设:(3)为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6、.不利于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行驶:(4)未就劳动合同可否适用保证制度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要求他人作为劳动者的保证人:(5)未规定双方达成的承诺有劳动合同协议的约束力.而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先合同义务除了以上的告知义务外.还应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护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协助义务要求劳动双方要相互配合,提供便利.尽力促成合同的缔结成果,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胁迫对方.或利用对方无经验缔约而获不当利益:同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就工作岗位尽说明义务,以及变更时的及时通知义务;保护,照顾义务要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密义务要求双方不得
7、在缔约过程中将获得对方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泄漏出去:忠实义务要求双方要城市,信用.不得欺诈对方违反这些义务的都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彼此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的义务规
8、则.使人们意识到.缔约阶段并不是法律调整的一块飞地.人与人之间在这个阶段的相互接触.亦应受到法律的调整.这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1999年1O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然而合同法所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却存在大量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根本不能履行和不成立的情况.令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现行劳动法却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共22条.而关于劳动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条款仅仅体现在劳动法第l8
9、条,第97条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规章中.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
10、赔偿.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劳动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名称.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2.只不过这种规定不全面.只能解决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而对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并造成他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完全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责任也没有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真空地带.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缺陷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因此,借鉴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建立劳动合同中的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中的 缔约过失 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0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