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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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以下是一篇关于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发生的来由。规范书写案由是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先决条件。科学规范使用案由,对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意义重大。但因药监部门组建不久,案由书写缺乏约定俗成的标准,加之现行立法中对案由也未统一规定,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阐述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针对基层药品监督执法文书案由表述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规范案由书写的相关建议。案由表述中存在 6 类问题案由书写缺乏要素。一是不当省略致使案由表意不明,如&
2、ldquo;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案”,对涉案器械类别未作描述。鉴于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须许可,因此对该类案件必须标明涉案器械具体管理类别,以免产生歧义。二是违法主观过错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为假药提供运输条件案”。在行政处罚理论及实践中,将相对人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条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苛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药仍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对其主观过错无须描述。 但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却是其构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运输假药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案由中“明知为假药”的主观情节不可省略。 三
3、是对违法行为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不全致使案由无法成立,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错误在于省略了实施特定行为的具体状况的描述。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要经过批准就不违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才涉嫌违法,因此,“擅自” 二字不可省略。案由书写冗长重复。一是案由书写求全责备,在所有文书中均按照“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名称”的模式加以表述。实际上,案由本身并不包括违法主体,更何况除调查笔录外,所有执法文书均有“当事人” 一栏,如此表述,有重复之嫌。二是过于纠缠细枝末节,案由冗长繁琐,如&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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