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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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增加,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加之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性及医生医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且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医疗投诉的激增使人们不能不开始关注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为了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健全医疗事故领域的立法已成当务之急。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彻底结束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鉴定、赔偿等诸多方面的双轨制,并将医疗事故、医疗失误、医疗过失等称谓统一为“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行为的确定需要明确举证责任,从本质上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实体法与
2、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也是医疗诉讼的核心所在。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e majority of patients related to increased medical knowledge and legal process of building to strengthen the rights of citizenship, coupled with particularity the reasons for medical science and medical
3、 ethics, sense of servic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ir own, the doctor-patient medical disputes between the emerging and increasingly showing an upward trend. Surge in medical complaints so that people can not help but began to focu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
4、ht to life and health of the majority of patients, improve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malpractice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July 1, 2010, Tort Law, a complete end to filing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iden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aspects of the dual system of compensation and medical malp
5、ractice, medical mistakes,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other titles unified as medical harm. Identified a clear need to conduct medical damage burden of proof, in essence,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between the parties, civil law and civil procedure law applicable to entities issue in the lit
6、igation, and it is the core of medical litigation.关键词: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 医患关系Keywords: Medical Injury Burden of Pro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医疗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医疗领域的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对患者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同时期,对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存在差异:一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有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另外还存在医疗产品损害。这种分类方式完全割裂了医疗侵
7、权损害制度的完整性,使本质是同一类型的行为之间相互排斥,彼此对立,形成了多个“双轨制”的二元化医疗损害的处理模式,致使司法审判秩序混乱,医患关系紧张;二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技术损害行为,违反医疗伦理义务的行为和医疗产品损害行为。1徐权峰:浅论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分类及归责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6月(上)。根据不同的医疗侵权行为,合理科学的配置归责原则,是医疗损害立法的潮流和必要。一医患纠纷,即医疗损害责任医患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或者医疗机构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而引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医患纠纷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表
8、述意见。在各国侵权法领域,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称谓也各有不同,我国有关医患纠纷概念的表述:在民法理论上,对于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错、医疗纠纷等概念均有使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则称为“医疗损害责任”。至此,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医患纠纷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可以统领基于各类医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结束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割据”局面。从而解决了医疗侵权责任概念、案由和法律适用上不统一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错等概念适用,极不科学、规范。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概括性的概念,能够解决医疗侵
9、权行为概念的混乱局面,能够涵盖各种不同的医疗侵权行为,能够统领各种医疗损害责任。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误诊等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及抱错孩子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都可以包括在内。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必须强调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发生在诊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诊疗活动中”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时间限制。如果过失不是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则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诊疗活动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
10、护理、康复,进行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活动,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等活动。当然,这里所说的“在诊疗活动中”,主要是相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而言的。至于该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则既可能发生在诊疗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诊疗活动完成之后。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具体规定了五种医疗损害责任:(1)违反诊疗义务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3)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4)实施过度检查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5)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损害责任。有
11、学者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纳为三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以及其他医疗违法行为,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
12、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四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即诊疗行为。关于医疗行为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专门规定。国内外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的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
13、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为的诊察治疗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接受医疗者进行的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专业活动。基于此,医疗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未知性2.高度的专业性和经验性3.高度的风险性。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法可能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如前所述的医疗行为的未知性;二是患者个体的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以及疾病的表现、治疗效果也不一样,因此会带来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危险性。比如青霉素的使用,有的人会过敏,有的人甚至过敏试验都能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有的人则是过了好几天才过敏。4.损害性。实施医疗行
14、为,往往给患者的肌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侵害患者的生命。这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医疗水平无法应对医疗行为的无知性、高风险性的挑战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行为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比如服药所引起的副作用等,但是与医疗行为的正面功能相比,损害是比较小的,是可容忍的。(二)患者的损害诊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的事实。诊疗损害的后果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益、身体权、财产权和精神权益损害。在此需要讨论的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丧失治疗机会,可否构成损害?我认为,治疗机会对于患者而言意义重大,若丧失应当认定为损害后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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