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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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目 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立法规定(4)(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4)(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5)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看法(6)(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6)(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不足及看法(7)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8)(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分类(8)(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8)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建议(9)(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9)(二)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10) 论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几 点 看 法 【内容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
2、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就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各国也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建立与完善是现代文明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开始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即对民事主体精神的损害。当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或者保护。虽然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达成共识,但对哪些主体进行赔偿,对哪些损害进行赔偿
3、,赔偿多少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可以说是百家争鸣,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不断的完善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几 点 看 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立法规定(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对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为狭义说,一为广义说。狭义说又称精神痛苦说,他是指公民因人格受到损害而遭到的胜利、心理上的痛苦,致使公民的精神活动产生了障碍。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即受害人产生了愤怒、绝望、恐惧、悲伤、沮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4、时,受害人才得像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此处的受害人只刘风景、管仁林著:人格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37页。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九卷第238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632页转引自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损害赔偿。限于自然人,它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广义说的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该观点认为,精神损害由生理、心理和精神利益三个方面的损害组成。胜利方面的损害指的是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当事人精神活动的损害,即对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制造障碍,使人产生愤
5、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指精神性人格权受到的损害。在广义说之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亦得享有。我国立法所采取的实质上也是广义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严重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心理上、精神上遭受的严重损害,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悲痛和哀伤;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乃至伤残而感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因伤残而导致将来生活与就业困难的精神上的焦虑;受害人因受侵害,虽然身体未受到严重伤害,但是心理上受到严重刺激,精神严重受损,出现了精
6、神病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或者抑郁症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针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严重的精神损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够对其受害的精神和心理予以抚慰,以平息其不满、愤怒、痛苦和怨恨的心理,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因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非财产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一个客观的标准,赔偿的数额也难以计算和定量。“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
7、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 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是有精神损害。(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
9、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10、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
1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
12、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看法(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体有三种立法例,即概括主义、列举主义、概括与列举相结合主义。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层次的法律权利,而且也会使受害者的
13、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刺激。因此当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害人虽非财产损害,亦有权请求给予适当赔偿。其原因在于,侵害他人的健康会使人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如果毁人容貌、断人肢体,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而且会给受害人造成职业上和婚姻上的困难。从保证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来说,受害人应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3、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
14、他人的不法侵害,使受害人陷入极度的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家庭生活,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用财产补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 4、因婚姻关系和其他两性关系而发生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虽是从受害人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实质上是通过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行为,变相地给有过错的一方以一定的财产惩罚。换言之,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不适用于精神
15、赔偿的有关规定。(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不足及看法从理论上说,只要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责令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但具体到哪些侵害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使用范围太宽,可能既不利于社会道德淳化,也不利于法院的具体执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则可能起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传统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涵盖的精神利益的有限性。从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可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姓名权、法人名称权、字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此外的人身权利和其他的民事权益遭到
16、损害如果波及精神利益,在请求精神赔偿时很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应有的安慰和救济,甚至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志气”,掩盖了侵权人的愚昧与无知。因此,我认为凡属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使受害人发生了精神利益的损失,而主观上的过错与客观的因果关系又存在,就应当予以保护,这才是法治的精神,否则平等、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难以得到张扬,依法治国的方略将为现有的残缺的立法行文形式所掩盖。2、涉及的主体上的不完善性。只要是合法的精神利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又符合获得救济的条件,应在所有的受害主体上同等对待。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的充分要求和体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
17、偿的主体,限于公民和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能否主张权利?法人在被依法撤销、分立、合并、破产等等情况下,其人身权利是否可以主张?死者的亲属是否可以直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显然,这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足以为据的。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早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在非法致人死亡的情形下,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两种精神赔偿,一是替死者对其死亡前受到的精神痛苦(尤其是死亡前受到的非人所能承受之折磨的情形)请求赔偿,二是因死亡事实本身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显然,只要民事主体的利益存在可能的承受人,而承受人与此种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只有给予相应的认可,使其能
18、够主张权利才能维系其相关性利益。3、对于违约行为、缔约上的过失是否可以列入本文论及的对象,显然是存在争议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并无排除非财产性损失的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关于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只有美容反被毁容,送照像馆冲洗的胶卷和原版照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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