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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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辨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存在诸多争论。本质上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得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法律为了保护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采取的措施,其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同的功能,是一种独立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是一种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能力,而非泛指对所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不是一种责任归属能力而是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责任成立能力。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不法行为能力;责任归属能力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权益受损情况下,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理上
2、称之为替代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这里特指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决定民事主体能否亲自承担责任的前提,有责任能力者能够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造成损害由别人替代承担责任。民事责任能力一方面关乎侵权人、监护人利益,另一方面对受害人利益的实现也有重大影响。因此,确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厘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功能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学理上有关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通说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能够对自己
3、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95这种学说否认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包括在民事行为能力之中;2、侵权行为能力说。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乃负担侵权行为责任之能力258.王泽鉴,曾世雄等教授也支持这种学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3、意思能力说。该学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381;4、识别能力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481,或者说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
4、偿义务之识别能力”512;5、独立责任资格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659;6、不法行为能力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系指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具体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在上述诸多有关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中,哪种学说更加符合责任能力的本质?有学者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认为在上述几种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中“意思能力说”和“识别能力说”属于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不属于对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论述
5、,“独立责任资格说”顾名思义就是承担责任的资格,是对民事责任能力这一名词的同义反复,没有揭示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征8.笔者同意对上述民事责任能力本质学说的批判。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考量的是在当事人具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责任能力的作用是什么,民事责任能力到底是一种何样的能力或者说资格,基于此种认定,“意思能力说”和“识别能力说”不属于民事责任能力本质范畴。“独立责任资格”是民事责任的内涵性规定,两者含义相同,不存在用独立责任资格对民事责任能力进行解释的问题。因此,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民事
6、责任能力是一种有别于行为能力的独立能力还是包含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专门就侵权行为能否承担责任的能力还是一种泛指对所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与否的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是有别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否认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认为既然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亲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责任承担属于自然人履行义务的一种,那么就没有必要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赋予自然人责任能力。这种学说将民事责任能力包含在民事行为能力之中,指明了二者都反映着行为人理性的哲学基础代写论文,但没有看到两者的区别。与民事责任能力标准相比,行为能力的要求更高,行为能力是行为人以自己行为亲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7、务的资格,是对适法行为的要求。“权利能力之设计适用于正态反态两面。行为能力之设计,乃针对正态面,亦仅适用于正态一面。至反态面之部分,则另有责任能力之设计,以兹匹配。”9141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讲,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需要具有较高的判断力,但要求一个自然人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得从事的,则属于最低道德标准的要求。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讲,判断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是比较容易的,而从事一种法律行为的能力则需要较高的意识判断,是故,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年龄要远远低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大多规定自然人年满7周岁左右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一般
8、规定为18周岁左右。将民事责任能力等同民事行为能力的观点受到了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两者判断标准一致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为三种,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障碍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责任能力的规定现行法律采纳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能从法理上
9、说明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实质的一致,两者在作用功能与认定标准方面具有巨大差异。因此,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存在缺陷。二、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侵权行为能力还是一种不法行为能力?笔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侵权行为能力,是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而非泛指对一切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的准确说法,应该是“过责能力”,即“因自己之过失而负责任之能力”10113,这种能力的实质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好坏,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能力。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10、任两种,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无过错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没有关系,只要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得承担责任。在违约责任领域,责任的承担与行为人的理性认识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责任的承担强调的是行为人行为的存在,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不需以行为人是否具有识别行为后果的能力为前提,所以,民事责任能力与违约责任承担没有关系。另外,由于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高于责任能力,有行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责任能力,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必规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能够进行契约行为的自然人肯定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缔约能力)本身包含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或者说承
11、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是缔约能力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8在不当得利责任承担中,由于不当得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没有关联,法律无需考虑不当得利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不当得利人就应该退还所受利益。在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也属于事实行为,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有利益受损事实时,被管理人就应当支付管理费用;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利益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而,从排除法角度分析,在不法行为所包括的诸种情形之中,只有侵权行为存在要求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的前提,其他行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承担责任不需考虑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近代以来的民法坚持过错
12、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主义下,故意和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要追究因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就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说,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必须首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理性认识,能够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识别能力,则可以进一步分析行为当时行为人过错存在与否。近代的哲学思潮强调个人理性,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理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心智、对事务的理解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着事实上的差距,使得他们在很多时候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样,他们的行为更类似于动物而非有理性的人类。如果法律让这些不具有理性的未成年人就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无
13、疑是违背理性哲学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律上设计出了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因此,只有存在过错责任才会有责任能力的产生,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演绎出来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使得那些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责任或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或由受害人自己承受。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为保护加害人(欠缺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加以设置的,但这种制度的设置并非是以牺牲受害人利益为代价的。相反,法律通过其他制度的设计加强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它的唯一的目的是说明侵权行为法并非‘止于损害的造成者,而且走的更远;为了更多的保障受害人得到救济,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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