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电大法律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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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 浅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 班 级 : 电 大 2010 秋 姓 名 : 学 号 : 100XXXX 系 别 : 法律系日 期 : 2012-11-20目 录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一)本罪的客体(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三)本罪的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二)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五)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六)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
2、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四、关于交通肇事罪条文中重点词汇的理解(一)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六、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七、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不足(一)事故责任认定自身的局限性(二)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前置条件的危害性参考文献内容摘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总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关键词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界定,自首引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
3、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如放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前者,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后者,如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正文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总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
5、135条、第233条的我那个规定定罪处罚。对航空人员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职工在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条款定罪处罚。(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渡口守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6、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如通过交叉道口不鸣笛示警、夜间航行不开照明灯、岔路口不减速等。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或虽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造成任何后果,或虽发生了严重后果,但不是由违章行为引起的,均不构成本罪。(三)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呢远。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
7、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费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尚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费交通运输人员仅指虽无合法证件、职务但从事正当交通运输的人员。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对“交通运输人员”和“费交通运输人员”并没有加以却别,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无论是否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
8、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但区别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清醒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
9、罚。”据此,上述人员是否在肇事现场,不影响其构成犯罪。(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时,可以使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交通肇事罪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以本罪论处。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根据解释,有多项标准供起刑
10、参考,其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活着重伤3人以上,负师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物价是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二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由
11、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事故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上述多项标准具有单一性认定构成犯罪的作用。2、交通肇事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果实,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构成本罪。(二)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处于过失,客观上也都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
12、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此外交通运输领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领域。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本罪行为人违反的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可以使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是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二罪违反的,只限于从事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领域内特定的注意义务。(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结果上看是相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
13、的场合及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为从事交通运输,并且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撞人群,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则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
14、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五)交通肇事罪与利
15、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六)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
16、犯罪。四、关于交通肇事罪条文中重点词汇的理解(一)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 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2、 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
17、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3、 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18、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2、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 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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