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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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第33卷第1期2010年2月辽宁科技大学学报Journalof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iaoningVol_33No.1Feb.20l0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黄晶(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鞍山114051)摘要:针对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适用工伤待遇问题进行讨论,认为作为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工伤事故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请求.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中图分类号:1)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2、1048(2010)01-0084-0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时得到了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工伤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入劳动生产领域所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尤其突出.由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不同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于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事故损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立法例.本文主要探讨超龄劳动者劳动损害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问题.在尊重立法者原意的前提下,对这一劳动
3、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给予更加科学的法律解释和论证,得出的结论是超龄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1条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依据这一规定以及长期形成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观念,司法实践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只有在合法的劳动年龄之内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只有年龄在l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劳动者才可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或雇工,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退休年
4、龄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基于上述种法律解释,某些地方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确认这一观点.例如,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这样表述:”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2北京,天津,南京,湖北等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市东洋精密铸造公司诉天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
5、审理收稿日期:2010-0118.作者简介:黄晶(1980一),女,山东菏泽人,讲师第1期黄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85?决定:退休人员廉学谦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返聘并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在这些地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超龄的农民工如果再次进入劳动生产领域,受到事故伤害得不到工伤认定,只能通过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勉强得到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未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劳动者只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属于劳动法调解对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6、基于上述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例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此外,福建,安徽,江苏,上海各地均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地方性法律规定成功地指导了司法审判工作:上海市某高校退休返聘教师在校园行走时被学生撞倒,导致左肱骨骨折,在校方不承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教师是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受伤应当属于工
7、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案例也成为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_5.同样性质的事件,各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与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有如此之大的反差,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进入劳动领域,因工造成损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保险待遇.2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第一,无论是作为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还是作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均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成立的前提.宪法
8、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关于什么是劳动者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劳动者的解释:参加劳动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即为劳动者.超龄人员参加社会劳动即为劳动者这是毋庸置疑的.关于超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只在第十五条对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从未有任何法律将60周岁作为禁止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上限.就是说,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基本特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符合工伤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给予科学的法
9、律解释.一些地方做出超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大多是依据国家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规定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其年满60岁(男)或50岁(女)时且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这也是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来J.有些地方依此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不科学的.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和劳动法都没有设置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没有丧失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立法者当初设定”法定退休年龄”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不是禁止有
10、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的脑力体力状况日趋下降,如果无限期的工作势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就是规定了劳动者有结束工作的权利.然而,作为一项终止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况且,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身体状况良好,愿意继续工作,发挥余热,创造社会财富,因此,不应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同样,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应当享有?86?辽宁科技大学学报第33卷工伤保险的待遇.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定退休年龄有日趋延长的趋势.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让法律为人服务,而不是让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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