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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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1引 言1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1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2 2.1. 国家立法2 2.2. 地方立法3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3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4 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4 4.2. 补偿经费不足5 4.3. 补偿机制不合理5 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5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6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6 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6 5.2. 明确补偿的标准7 5.3. 明确补偿的程序8 5.4. 补偿的资金保障9参考文献:10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摘 要 本文
2、通过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进行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要明确补偿义务主题;明确补偿的标准;明确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资金保障等。关键词:野生动物 致人损害 国家补偿制度引 言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
3、相处。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然而,随着野生动物种群的不断扩大,动物与人的资源争夺也越来越激烈,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9月之内,
4、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吉林省发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十几人、家畜死伤几十头,保护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据国家林业部门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的不到1/10。国家保护区的建立都选择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农村,保护区内的动物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更加使当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无泪。 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1. 国家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有关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
5、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为保证该条具体实施,国务院己于1992年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管如此,关于具体的损害解决方案仍没有明确提出,
6、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抽象,实际执行时,法律起不到切实作用,形同空文。 2.2. 地方立法我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授权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和电话咨询有关部门后,不难发现,除了云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之外,我国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公民权利受损尚无法可依,更别说实际补偿了。 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
7、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8、。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赔偿,但是法律并
9、没有对所赔偿地政府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损害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4.2. 补偿经费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赔偿。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充裕,还要让其承担补偿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这对当地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3. 补偿机制不合理由于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只赔偿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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