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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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摘要近些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由此,肇事人的逃逸行为也频频发生。虽然,现行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不过,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实践中,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对于规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极为重要。文章旨在对相关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准确的司法认定。关键词:逃逸;基本要件;行为性质;认定 目录绪论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1(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1(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1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分析2
2、(一)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分析2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2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为构成2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3三、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认定3(一)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3(二)交通肇事后部分履行救助义务4(三)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消极救助4(四)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后又返回或者自首5结 论5参 考 文 献7绪论交通肇事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凸显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对于这种在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一味逃避法律责任和救助责任的行为,刑法必须给予加重处罚,以此来规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一方面,让行为人为自己的逃逸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一方面,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让他
3、们在交通肇事后,不敢随意逃逸。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是,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仍然存在问题,且现实案件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客观的外在条件都是纷繁复杂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详细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弄清它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以此作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基础,并希望未交通肇事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建议。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法条的规
4、定我们可以将交通肇事罪界定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划分了三个等次,一是基本的交通肇事行为;二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三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这三个等次,按照行为人行为表面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对行为人科处的法定刑也随之升格。(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祥言之,凡年满16周岁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的都可以定罪量刑。具体来讲,本罪的主体大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二是,其他非交通运输人员。如交通运输安
5、全管理人员或者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控制人员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者失职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不过,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交通运输人员。(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从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上来看,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应该是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扰乱了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由于铁路和航空运输安全刑法已经用其他罪名对其进行了保护,所以就不能包括在交通肇事罪的保护客体范围内了。由于交通运输直接关系到普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事故发生,可能给不特定对象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或者财
6、产损失,危害公共社会的安定秩序。因此,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分析(一)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目前,学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含义的界定并没有达成一致。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立场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主要有逃避追究说、不履行义务说、私自逃离说以及折中说。其中,逃避追究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履行义务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不仅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反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私自逃离说认为,交
7、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不仅没有报警、保护现场和等候有关部门的处理,反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折中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不履行,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认定责任的行为。解释中采取的是逃避追究说。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中,行为人逃逸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先行为已然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后续的逃逸行为才能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而
8、可以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档次。根据解释的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即由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时,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解释的第二条是对交通肇事基本构成的规定。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有逃逸行为就能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构成,还需要对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进行判定。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争论。行为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刑法学意义上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学意义
9、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不作为。首先,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即行为人在自己自己的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就产生了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和在道义上都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行为人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能力,即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有能力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由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的话,就不能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视为交通肇事逃逸。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伤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法律义务逃跑的。从这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
10、有不作为的性质。笔者认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作为的观点,存在极大的谬误。这种观点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本身出发,认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身体活动,即行为人在逃跑时身体处于运动的状态,进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界定为作为。很显然,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作为的这种观点是机械片面的,没有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囊括进去。因此,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作为的观点并不可取。三、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认定现行刑法和解释虽然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是由于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概念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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