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doc
《民法论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论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近年,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制度的缺失和执法的不力成为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两大因素。本文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健全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然而,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食品的安全事件剧增,如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的“二噁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
2、形势十分严峻。今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提到,“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白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泽”;“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笔者认为: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是我国特定阶段多种社会矛盾在食品领域的集中爆发,背后折射的是制度的缺失。人们在愤怒地谴责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漠视生命的失职官员之余,更应该理性地思考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杜绝那些吞噬人们生命与健康的黑洞。 一、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从阜阳大头奶粉到三鹿毒奶粉,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瘦肉精到增白剂,从有毒
3、多宝鱼到福寿螺事件天上地下、海里河里、植物动物,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震撼着社会各界敏感的神经。当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也增加了一层。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事件频发,威胁公众生命健康。近期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城镇化、市场化正在逐步为食品安全危害的广泛蔓延起到加快的作用。食品生产整个链条面临安全考验,波及区域面广泛。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每个环节无一例外地存在安全问题,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害人群众多,妇孺幼危险大。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
4、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状况。所以很多保健食品打着益生菌、高钙、水果味、好吸收、提高免疫力等各种口号向妇孺幼猛烈的宣传。商家越来越隐蔽,地点越来越不固定。现在的很多商家都很清楚自己是违法的,所以一直都是在很隐蔽的情况下进行违法行为,而且流动性很强,让执法人员很难分辨。环境的严重污染,生态的严重破坏。工厂的违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导致了很多农业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并且也增加了农产品的不安全因素,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1(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现状西方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如英国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美国则建立了食品安全
5、信息发布系统,而且,借助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等。就我国来讲,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单行的有关食品的法律和近百个配套规章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为主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而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但由于立法体制、“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法律之间着相互抵触和矛盾的现象。同时,很多法律制度缺少监管和有力地执行
6、,“多龙治水现象”的存在导致食行政法研究88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等等。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足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但是,为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如此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还频频发生,我认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过于宽松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近几年的食品安
7、全事件的起因都是因为食品的生产源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例如:毒奶源,就是在奶牛的饲料中参杂了三聚氰胺,导致牛奶中三聚氰胺严重超标。毒饮料,就是因为生产饮料的水源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在我国,许多食品的生产原料,初级产品绝大部分出自几亿农民分散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中,很多食品被随意的添加色素、防腐剂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另外初级食品市场的流通也较为混乱。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对小作坊的管理存在着缺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相关的诸多方面都做了规定说明,其中第
8、29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是,新食品安全法仍只是做了一个宏观性的、全局性的规定,具体的措施仍需要各地方制定法律,问题在于小作坊具有隐蔽性、传统习惯性、技术检测操作性不强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很难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来解决小作坊的不合格生产。 (二)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缺失 就双汇“瘦肉精”案来看,这次的毒猪肉能够流入市场,检役检测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起事件暴露
9、出严重的监管缺失。当前在抽检中,按百分之几的比例对生猪实行“瘦肉精”项目抽检,难免就有“漏网之猪”。据悉,全国每年出栏生猪6亿头。应对如此庞大的生猪生产量,全部检测或高比例检测难度当然较大。但应改变现行的抽检程序,比如是否将抽检的周期缩短,是否该怀疑一切所谓的名牌企业。只要我们的抽捡程序设置上更科学、更全面、更严密一些,任何品牌企业都不能捡到监管之漏洞。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61条规
10、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两条虽然对食品的检役检测作出了规定,但是,很显然在具体分工上,卫生、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差混乱,规定不够详细。这使我们的检役检测工作很难有序、规范的进行,食品安全当然就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效率低下一些国家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其法规体系的严重漏洞,往往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采取补救措施,而缺乏消费者健康面临危机时所采取风险管理的预先保障制度。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的质量监
11、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信息发布的制度,国家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食品安全的风险、信息情况和食品安全评估的情况,都要统一发布、定期发布,让大家吃的放心、吃的安全,这才是监管部门的最终目的。 (四)食品的检验、检测制度存在不足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论文 我国 食品安全 法律 规制 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9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