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doc
《法律论文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论文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 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潜在债权是在债这一法律关系成立后尚不确定的债权,它包括产品售后服务请求权、产品召回请求权、产品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及企业环境污染损害求偿权等权利。在企业主体资格终止后,
2、大量的潜在债权难以实现。我国应当建立潜在债权债权保护制度保护潜在债权,当前尤其应当在房屋、汽车、家电、药品四个领域率先建立产品责任强制险制度以保护潜在债权。关键词:潜在债权;保护;产品责任强制险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导论:潜在债权的提出受整个宏观政策以及汽车市场的影响,奥克斯集团在2005年3月23日正式发布消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奥汽”)退市,“沈阳奥汽”被依法注销。随之而来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摆在了汽车的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商及消费者的面前:如何处理善后事宜?2005年5月9日,大连48位车主开着各自的“原动力SUV”,到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
3、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豪”)“讨说法”,但最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车主随后到大连市消协反映情况。大连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向奥克斯集团及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汽”)发出了“调查函”。函中表示:汽车是大宗耐用“特殊商品”,且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无论其生产企业处于退市、破产或其他任何状况都必须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企业应当保证售出汽车的维修及零部件供应服务;奥克斯集团作为中国知名企业“应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表率”。“宁波奥汽”向大连市消协回函称:“沈阳奥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法律上与奥克斯集团没有任何关系;目前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被迫停产,并已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
4、责任;早在2005年4月13日,“宁波奥汽”与“大连瑞豪”达成协议,后者作出了“一次性买断在大连车辆的售后维修问题”的书面承诺,建议大连市消协依此协议规定的相应责任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在上述案例中,“沈阳奥汽”因经营不善而被依法注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虽然经销商还应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法律义务,但经销商也因生产商终止而相继终止。从现行法律看,作为母公司的奥克斯集团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这对于广大汽车买受人人来讲,这显然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也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和汽车退市的条款,但这些条款仅仅对汽车生产企业存续期间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对于汽车生产企业
5、退市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没有规定。而且由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国家指导性政策,其操作性较差,根本不能解决汽车生产企业终止后的各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是汽车退市会引发此类问题,所有生产领域均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向买受人承担产品售后服务义务和产品损害赔偿义务,但前述义务在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合法注销后不再有适合的主体承担。此外,在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合法注销后,买受人以外的人(以下统称“其他受害人”)也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这些主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虽然其他受害人也可以请求产品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赔偿,但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赔偿能力通常非常有限,难以弥补产品使
6、用人和其他受害人的损害。尽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他受害人如果是因为产品缺陷遭受损害,可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但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已不复存在。实际上,在企业终止后,不仅存在大量的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损害难以找到求偿的主体,而且在企业终止后也难以找到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建筑工程瑕疵担保义务、环境污染赔偿义务的主体。我们不妨把相关主体与前述义务相关的正当利益称作潜在债权。潜在债权对我们的生活影响极大,但在实践中却面临难以实现的尴尬境地,我国应当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本文将就潜在之债的界定、保护潜在债权的理论基础、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等方面阐述潜在债权保护制度。一、潜
7、在之债的界定(一)潜在之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传统的债的理论中,采用不同标准将债进行分类,如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债的种类。我们不妨以债是否确定为标准将债分为现实之债和潜在之债。现实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在发生时即已确定的债,由现实之债产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称作现实债权和现实债务,在现实之债中享有权利的人是现实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现实债务人。潜在之债,是指在债权债务发生时不确定的债,由潜在之债产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称作潜在债权和潜在债务,在潜在之债中享有权利的人是潜在债权人,负有义
8、务的人是潜在债务人。潜在债权是在债这一法律关系成立后尚不确定的债权,它包括售后服务请求权、产品召回请求权、产品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及企业环境污染损害求偿权等权利。相应地,生产者应当承担潜在债务。潜在债务是在债这一法律关系成立后尚不确定的债务,它包括生产者的售后服务义务、产品召回义务、产品瑕疵担保义务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义务。潜在债务的承担分两个阶段:一是在生产者存续期间,潜在债务就已经转化为现实债务,潜在债务人主要按照现有法律制度承担债务;二是在生产者主体资格消灭后,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主体承担潜在债务,生产者应当在其存续期间采取相应措施使潜在债权人可以在生产者终止后依然能实现潜在债权。(二)潜在
9、之债与现实之债的区别潜在之债与现实之债的性质一样,都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内容的角度看,现实债权和潜在债权都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都具有平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从客体的角度看,二者都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均需要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的目的。潜在之债与现实之债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潜在之债可以纳入传统债的范畴。但与现实之债相比较,潜在之债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债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现实之债可以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产生;而潜在之债权可以基于合同和侵权产生。第二,债的主体不尽相同。现实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为一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0、以及国家等民事主体;而潜在债权人仅包括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潜在债务人仅包括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包括销售者。第三,债的确定性不同。对于现实之债,现实债务人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履行债务相对来讲较为确定的,除非发生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否则现实债权人都可以请求现实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在潜在之债中潜在债务人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履行债务则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客 观情形出现时,潜在之债才能确定。但潜在之债经转化后具有确定性,并非体现了潜在之债的确定性。因为本文所讲的潜在之债的不确定性是针对潜在之债成立时至潜在债权人请求潜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这一时段,只有在潜
11、在之债的内容确定时,潜在债权人才可以向潜在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第四,债的移转条件不同。首先,潜在债权的转让不同于现实债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是针对现实债权而言的。在实践中潜在债权人在转让所购买的产品时,与产品有关的潜在债权(如请求生产者提供售后服务的权利)也随之 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的论文
12、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转让,但通常不会通知生产者(义务人)。司法实践中,此种转让行为并不会因为潜在债权转移时没有通知债务人而认定转让潜在债权的行为无效。其次,潜在债务的转移也不同于现实债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相应地,我国现行公司法也规定,当公司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践中,无论是一般情
13、况下的潜在债务转移,还是公司合并或分立时的潜在债务转移,潜在债务人均不需要征得潜在债权人的同意,潜在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尽相同。债务人对于现实债务和潜在债务的承担方式都包括赔偿损失,但对于潜在债务的承担不限于赔偿损失。因为,对于潜在债权人来讲,潜在债权既可能在生产者存续期间需要实现,也可能在生产者主体资格消灭后才需要实现;对于第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即可以解决,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潜在债权却无对应的义务主体。因此,生产者对潜在债务的承担,并非仅指潜在债务人对潜在债权人进行实际的赔偿,还包括潜在债务人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消灭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债务
14、如何承担提供一种保障。此种保障的提供,按照笔者的观点,主要是生产者在存续期间应当对其生产的每一单位产品投保产品责任险。第六,救济方式不同。对于现实之债,当债务人不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潜在之债的债权人,只有客观情形出现时才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潜在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潜在债务人投保,只能由监管机构对潜在债务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潜在债权人投保产品责任险这样一种义务,并非纯私法上的义务,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此种义务的不履行应当由行政主体督促潜在债务人履行。二、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潜在之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何保护潜在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尚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15、在工业社会中潜在债权难以实现并非个别事件,国家应当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保护潜在债权。(一)企业寿命的有限性、企业法人制度的不足需要对潜在债权进行特别保护尽管企业不需要像自然人一样必须面对生老病死这一自然规律,但从企业的存续时间看,企业也有其生命周期,大多数企业不可能永远存续。在许多国家,40的公司存续期间不到10年;在美国,10年内96的企业将面临“死亡”;在日本与欧洲,所有不同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12.5年;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3年。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企业不可能永远存续下去。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理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注销后,该企业本应承担的产品责任也不再有适格的主体来承担,这将使产品买受
16、人和其他受害人不得不面临无处索赔的尴尬境地。企业寿命的有限性必然使潜在债权难以实现,需要相应制度来保护潜在债权。企业法人制度的出现促进了投资,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企业法人制度也存在不足,它难以防范出资人利用有限责任来规避潜在债务,需要相应制度来克服法人制度的不足。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后,除非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其出资人不需要对原企业法人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出资人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只针对某个项目单独设立公司,在项目结束后,将该公司依法注销,那么原公司所应承担的潜在债务将无主体承担。例如,在房地产开发中,有些投资人针对特
17、定的项目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后即注销该项目公司,这使得大量房屋的房屋保修责任根本无人承担。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投资者利用法人制度的不足来逃避潜在债务的行为。(二)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适当干预尽管我国已经有产品质量法和相应的产品生产标准,但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消费安全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历史发展表明,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已难以遏制企业在谋取利益最大化时所带来的产品质量问题。管得越少的政府不再是最好的政府,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适度干预已经成为共识。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和民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国家
18、通过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来保护广大潜在债权人的利益,这恰好体现了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精神。这种干预平衡了企业和企业潜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不再以个人本位、国家本位作为制度创设的归属,而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制度创设的归属,具有社会法的属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诸多方面,对债权人的保护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现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着眼于企业存续期间的相关问题,但对企业终止后的社会责任则缺乏相应规范,这势必使潜在债权的保护存在法律上的不足。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而潜在债权保护制度将扮演这样的角色。(三)建立潜
19、在债权保护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伤害,一般情况下不会是全国性,也不会给买受人带来巨大的、无法承受的损失。但事实也表明,有些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问题,对于某一个地区来讲,可能是普遍性的。如某公司所生产的化肥根本就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庄稼的正常生长,而该化肥有可能在某县大量销售,则可能给该县的大量农户带来庄稼歉收问题,成为该县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此外,有些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不是普遍性的,但对于具体遭受产品质量损害的某一个家庭来讲,则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例如,某品牌的电视机有质量缺陷,在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爆炸,则有可能给这个家
20、庭带来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使用户因此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造成人员死亡,使其未成年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的境地。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相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已不存在,相关政府部门不得不耗费大量的 财力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而且因为政府财力所限,往往难以使蒙受损失的当事人得到足够的经济上的救济。如果不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势必使一部分低收入阶层因没有相应的主体进行赔偿而变得更加贫穷,扩大贫富差距。设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样的矛盾,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同时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的制
21、度来维护和巩固。如果没有潜在债权保护制度,势必存在相当一部分企业被合法注销后,该企业潜在债务没有适格的主体承担,这将为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如前引奥克斯汽车案例,大量买受人的潜在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如果处理不恰当,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恶性事件。尽管大连市消协希望奥克斯集团作为中国知名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表率”,但作出表率并非知名企业的法律义务。从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奥克斯集团完全没有义务承担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即使有部分母公司基于品牌保护的目的而愿意对子公司的潜在债务承担责任,但我们不能寄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如此。特别是当我们所面对的母公司并非知名企业,或母公司根本就没有足
22、够的赔偿能力来处理这类问题时,潜在债权的实现将成为不可能,而消费者协会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难以通过现行 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的初步构想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法律制度保护潜在债权。建立潜在债权保护制度,可以未雨绸缪,形成长效机制,使潜在的债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论文 建立 潜在 债权 保护 制度 初步 构想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9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