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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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职务): 一级教师 2007年4月20日目 录序言(3)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3)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6)(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6)(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6)(三)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7)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9) 共 10 页浅谈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吕
2、辉摘 要 2003 年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首次进入了我国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关键词 虚拟财产、法律定位、民法保护、必要性、法律建议2003年12月18日,随着一声法锤落下,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典型性使之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注:据笔者初步了解,此后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诉讼在上海和杭州各有一例。2003年12月25日21
3、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王云辉的全国首例成都律师联名上书要求立法保护虚拟财产,19名律师联名写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受到安全威胁的游戏玩家中,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况。但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是否应对其加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1
4、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
5、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
6、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2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
7、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
8、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
9、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又可分为两大类: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和财产性信息类无形财产。前者如股权,后者如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或者说权利可以成为财产。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说,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总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这位学者认为财产与物是绝对区别的,物本身不是财产,而对于物的权利才是财产。显然,他把财产、财产权两个概念混同了。不过,他以权利来构建财产基础,把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却很有借鉴意义。权利确实可以成为财产,信息权利也是如此。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占有重要地位,知识经济是以信息为支撑的,信息不仅可以使
10、交易更加便捷,而且信息本身含有商业价值,可以成为商品,也就可以成为权利,成为财产。传统的财产理论却无法解释信息可以为财产,因为传统的物的观念不能衡量信息的存在。信息从本质上讲,就是运行于网络或其他媒介中具有特定意义的数据、信号,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符号表示,它被赋予了一定含义,传递着行为主体一定的意思表示;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由于信息的这些特点,它具有虚拟。虚,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存续于网络之中,无体无形,无法直接感知;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它的形态和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拟制。3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属于财产,而且
11、属于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从理论上说,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的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所谓利益,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
12、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和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4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该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民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限定性:1、须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首先应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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