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与现实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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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与现实意义 读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有感 法学院1005班 温小天 2010101199(一) 物权与债权的特性比较在采德国民法体系的国家,物权和债权分别被认为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支柱。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必要性在于通过纯理论的分析就把财产权关系中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区分剥离,根据这种观念的划分,使得近代民法中的财产所有与契约自由不至于相互冲突。通过物权与债权的特性比较的方式分清二者之概念的方法是从理论上分清二者的主要方法。根据不同的区别角度,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分析显示出了二者的不同特性:首先,从物权与债权的主体特性上看:物权发生于物权发
2、生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债权关系发生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由此,决定了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从物权与债权的内容特性上看: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从物权与债权的标的特性上看:物权的标的是物而债权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从物权与债权的产生方式来看:物权的产生是法定意义上的产生,而债权的产生是由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因。其次,由于物权最基本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等特性,使得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产生了很大区别。其一,物权与债权虽然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
3、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其二,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
4、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的特点是,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但是,物权与债权真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权利吗?或者说,物权与债权真的存在本质区别吗?尹田先生所论述的“人格主义理论”和“客观主义理论”引起了我的兴趣。(二)“人格主义理论”和“客观主义理论”的挑战在法国,近代很多学者试图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消除,其中产生了将物权纳入债权的“人格主义理论”和将债权纳入物权的“客观主义理论”。“人格主义理论”是法国学者普拉尼奥的观点,他认为“法律领域的关系不能存在与人与
5、物之间,因为它毫无意义” 他还进一步指出:“物权是一种建立于作为积极主体的当事人与作为消极主体的其他一切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应被置于与债的关系的同一形式之下去加以认识,在物权关系中,积极主体是单一的,表现为一个人,而消极主体则在数量上不受限制,包括一切人,这些人均和积极主体发生关系。”依照普拉尼奥的观点,物权不可能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为物并非主体:人与物的直接联系只是一种事实。他将一切关系只概括和承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中的双方分别称为积极主体和消极主体。在债权中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应地,在物权中,积极主体是权利人,而消极主体则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或者说是任何人。但在现代法国,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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