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设计间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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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 学号:政法学院 法学专业指导教师: 职称:摘 要:音乐作品主要被以广播、表演以及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因此音乐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以及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主要的、极易受侵害的财产权利。现今社会大量存在着广播、电视中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问题;营业性场所的机械表演问题;以及网络音乐免费传播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财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因此要继续规范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网络传播制度,切实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关键词:音乐作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传播Abstract: Musical compositio
2、n primarily used by broadcast、performance and network communication, so the right to broadcast musical works、perform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is a major and vulnerable to viol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Nowadays there are a lot of question about free use in radio and televisio
3、n;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mechanical performance issues; and the problem of the spread of online music for free. Chinas current copyright laws protec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music is not perfect, so to continue to regulate the statutory copyright license and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system, improve
4、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the network communication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usical works.Keywords: music; Statutory licens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Internet Communication一、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音乐作品,著作权法上指的是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
5、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本文只讨论广播权、机械表演权和网络传播权三项极易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一)广播权广播权是音乐作品的一项重要权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广播权的实现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对广播权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70由此可见,广播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大体包含了以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及用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著作权人可以自
6、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取报酬。二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广播其作品,除法律规定外,擅自广播的行为均构成侵权。273-74 (二)机械表演权表演权在作者财产权益中的地位是突出的,通过音乐作品的表演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表演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而机械表演权又是两者中最易受到侵害的,现实中大量存在者一些营业性场所播放音乐作品而不予支付报酬的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相对于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公开再现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而言的,指的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音乐作品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
7、播作品的表演。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机械表演,如超市、宾馆、饭店、火车车厢为顾客播放音乐等。(三)网络传播权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音乐作品同样深受网络技术的发展影响。当前,网络已成为音乐作品传播渠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当然涉及到著作权的利益,所以赋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独立的网络传播权也确有必要。当然,网络传播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故而,赋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该项权利不是难题也无争议。但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难以控制,因此,基于技术方面的保护或者说保护音乐作品网络传
8、播权的细则性规定显得更为重要。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对网络传播权都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对作品的保护效果也各不相同。3我国著作权法只原则性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在网络上传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传播,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二、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受侵害的主要情形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的繁荣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文化的繁荣。众所周知音乐的繁荣是以音乐创作人高质量高效率的创作为前提的,这需要有良好的创作环境作保障。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对音乐作品保护不力的国
9、家如何激发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反思我国目前音乐作品的保护现状,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并且有一些侵权行为毫无顾忌,而著作权人对此却无可奈何。现就以下情形作简要探究:(一)广播、电视中的无偿使用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都在自行选择播放大量音乐作品,其中绝大多数为无偿使用即未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任何报酬。当一种现象普遍存在时,人们往往会认为理所当然。然而,广播权是音乐作品一项十分重要的权能,任何人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禁止广播其作品,并且音乐著作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477-78为什么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又不支付报酬?其深层次原因是法律规定为他们提供了无偿使用
10、音乐作品的机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通过上述规定我们知道,音乐作品已经发表或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即可不经许可而使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支付报酬,但广播电台、电视台会充分利用自身节目播放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和上述规定的漏洞达到无偿使用的目的。其次,由于法律赋予了广播电台、电视台随时使用音乐作品的权利,而并未对其附加任何义务,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不会有
11、任何侵权的风险,一旦著作权人未发现其使用情况,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则可能会选择不再支付报酬,而即使著作权人发现了其使用情况,电视台只不过支付其应支付的报酬即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营利机构,他们自然会权衡利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结果很可能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会大量使用录音制品而不支付报酬。此种情形下,音乐著作权人所处地位极其不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才出现了大量音乐作品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无偿使用,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屡屡被侵犯的局面。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提高著作权人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博弈中的法律地位,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
12、权益,这也有利于我国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二)营业性机械表演问题音乐作品是以表演权为核心的一类特殊作品。表演权除了现场表演权外,还包括机械表演权,主要表现为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问题。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广义上的背景音乐,泛指在一切场合和活动中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如在生日宴会上播放的生日祝福歌;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背景音乐,即特指在营业性场所,为经营需要而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被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被要求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的行为赔偿1万元,并支
13、付维权费用6500元。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北京首例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例审结,因本案仅涉及一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涉案的美廉美所属的金顶街超市开业不久,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美廉美在庭审结束后的法庭调解过程中,亦同意就其下属多家超市背景音乐的使用许可与音著协进行协商,但最终因美廉美提出的不同位置的超市收费水平应有所差别等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目前,像这样的营业场所收费问题
14、尤为突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收费标准上。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收费标准的制定权,而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仅作备案和公示,并且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标准的制定程序未作细致规定。6由于著作权收费涉及主体复杂,利益影响面大,将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完全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确有欠妥之处。(三)网络传播问题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几乎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了解信息、欣赏音乐。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在管理上的滞后、被动。音乐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及广度已不是其他方式所能比拟的,随时随地下载音乐、欣赏音乐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免费获
15、取任意一首我们喜欢的音乐作品而无需直接支付任何费用。这虽然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有一个现实问题却不得不让我们面对,即如此廉价的享受音乐也正在伤害着音乐创作者们的创作热情。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造成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损失的并非消费者,而是音乐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7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提供音乐作品让网民免费下载的平台,网络通过吸引网民的点击,可获得高点击率从而获取巨额的广告收入。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利用了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性活动,对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损失,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护,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传播网站数量多,隐蔽性强,较难进行全面搜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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