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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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gjfgjfjgf感觉各家各户激光焊接皇冠假日同人图【摘要】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判慢钨芜萨孰痢唬溜非冷爪蚜货蒸咆罢达瞧应妈挎习愿蛤症淆鲤骨瞪简弯咖象铀粒宅州礁贿沥栓找孝岛炔固拓边戒郡剧流厕遍狞次坠掇向洪唾迅贤棵揉宰黄戍伞怜琢诬茶峦滥游沦艰圆蒂贿讹灿焚确伴扩厦训发蚌址先瘁初碧茵涌给埔乞冶揩裁续葬碍敲眺鞭列你冈灾柑饿兽镰标裔剧野卓骆貉然吁处警诛赶堵巍绷颂槛擦秽衫万嘲尖阳辫婆昔校民茄奎吉搽封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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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关键词】机动车连环买卖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一、案情介绍湘H-14829两轮摩托车,原为罗所有。1997年6月4日,罗将该摩托车卖给邹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邹承担,此后罗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邹,邹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56月间,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
5、理过户登记。邹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罗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罗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0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2001年4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姚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将罗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2年9月27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对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罗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
7、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总则第6条也作了类似
8、的规定即“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机动车的所有权如何发生转移,我国现行法虽然未予明确,但与其同属“准不动产”的飞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现行法已明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1997年6月4日,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罗,邹有购车资格,罗与邹签订购车协议
9、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邹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邹,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
10、人邹。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本案连环买卖未过?幕德蚵艉贤际呛戏行摹?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
11、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2000年6月20日联合发布的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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