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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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空白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转让。关于空白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条可知,只有受让人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利用该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的代写论文转让才是被禁止的。但宅基地有其法定用途,即建住宅,而建住宅属非农业建设。如果村民将自己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
2、无论受让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无论此人是否为农村村民),受让人必须利用此空白宅基地建住宅,而法律又禁止进行非农业建设,那么这种转让(包括出租)行为当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转让,相对而言是比较复杂的。笔者认为,根据受让人的身份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物权效果。当受让人是农村村民(不管受让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而且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当受让人是城镇居民时,二者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就合同效
3、力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第1款前段,“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因而,上述通知和决定均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此外,在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转让中,作为受让人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受让
4、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既不是为了进行非农业建设,也根本没有必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因为房屋已经建造完成),所以,土地管理法第63条也不能作为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二,就物权变动效果而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犯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私人所有的房屋享有转让、出租等处分权。但根据物权法第15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广泛意义上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上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都属于国家规定,都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行使、转让的依据。所以在受让人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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