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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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 摘 要 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拒绝交易权,损害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反垄断法从维护竞争的角度对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进行了限制。本文从拒绝交易权的分类出发,探讨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和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拒绝交易权;反垄断法;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抵制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自愿原则拥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和决定交易内容的权利,这也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而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有拒绝交易的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
2、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些法律规定在确定市场交易中平等和自愿原则的同时,实际上也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 但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限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通常来讲,拒绝交易权的限制可以分为普遍意义上的限制(即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会面临的限制)和特殊意义上的限制(即只有个别的市场主体才会受到的限制),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对个别市场主体
3、行使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 一、拒绝交易权及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限制 拒绝交易权概念本身并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它就是指市场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活动中,拒绝与某些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权利。由于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在确定交易对象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也就拥有了拒绝交易的权利。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这些拒绝交易权从原因、主体、交易相对人等角度来分析,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的影响也涉及到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第一,根据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针对交易内容的拒绝交易权和针对特定主体的
4、拒绝交易权。这两种拒绝交易权的不同在于,市场主体因为前者的原因行使拒绝交易权并不是真正想拒绝交易,而是通过拒绝交易权的行使来进行交易内容的确定,当交易相对人满足其提出的交易条件时,该市场主体便会自动放弃行使拒绝交易权,因此,这种拒绝交易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拒绝交易权,实际上是一种暂停交易的权利;而市场主体因为后者的原因行使拒绝交易权时,其拒绝交易的原因不是交易内容本身,是某些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市场主体不会因为交易内容本身的变化而放弃拒绝交易权,他真正针对的对象不是正在谈判的交易,而是要达到其他目的,如要求其交易相对人不可以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任何交易等,这种拒绝交易权是针对特定主体的拒绝交易权。
5、 第二,根据行使拒绝交易权的市场主体不同,拒绝交易权可以分为单个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和数个市场主体联合行使拒绝交易权。单个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因其本身市场力量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市场后果;数个主体联合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因联合的力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很大,尽管这种联合并不是轻易就可以达成的。 第三,根据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针对的交易相对人不同,拒绝交易权可以分为针对竞争对手的拒绝交易权和针对交易相对人(当然包括消费者)的拒绝交易权。总体来看,针对竞争对手行使拒绝交易权对竞争的影响要比针对交易相对人行使拒绝交易权要大很多。 尽管市场主体拥有拒绝交易权,但其在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过程中,并不是不受限
6、制的。由于市场机制、法律对市场主体拒绝交易权行使的限制,才使现实经济生活中拒绝交易的情形并不多见。首先,市场主体趋利性的特性会对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进行限制。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盈利的最大化,而行使拒绝交易权本身会使市场主体丧失客户,减少交易量从而减少利润,因此,市场主体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会行使拒绝交易权的,他为了实现自身追求的目标会主动对拒绝交易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其次,法律、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会强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这时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也不能自由行使或必须强制行使。例如,经营者拒绝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特定的经营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7、再如,药品经营者不能任意销售处方药,当购买者提出购买处方药的要求而没有处方时,药品经营者必须要行使拒绝交易权1.再次,基于合同法等市场交易规则法律的要求,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行使会受到限制。例如,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要约、承诺的规定,对于经营者通过展示和标签等行为发出的有效要约,消费者如果想购买就是承诺,此时的经营者受到合同成立的限制,不能任意行使拒绝交易权。 如果限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情形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则,相对来讲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事实状况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市场主体可以行使拒绝交易的权利,而相同情形的另外一些市场主体却不能任意行使拒绝交
8、易的权利,如服装公司可以拒绝某商场购买其服装然后转售的交易要求,自来水公司却不能拒绝向其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这样的视角让我们注意到,经济法尤其是反垄断法会对某些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不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反垄断法对一些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呈现出公权力对传统私法领域的介入,体现了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制约,当然,这种制约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反垄断法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针对任何市场主体都要进行拒绝交易权行使的限制,而是从维护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对拒绝交易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的2.鉴于拒
9、绝交易权可以分为单个市场主体行使的拒绝交易权和数个市场主体行使的拒绝交易权,因此本部分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哪些单个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行使会受到限制和数个市场主体在何种情形下联合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受到限制。 (一)反垄断法禁止部分单一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如果该拒绝交易权的行使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话。 第一,公用企业等具有自然垄断性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不得行使拒绝交易权。尽管一般意义上的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3,但本文所指的公用企业有更广阔的外延,包括“自然垄断经营企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企
10、业”。这里的自然垄断经营企业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的垄断经营企业,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宜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这些行业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的要求;公益性服务企业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企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市场主体不是普通的商事企业,从性质的角度讲,属于国家公权力介入较多的特殊企业4,本身就应该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的义务,一般需要单独立法,其经营自主权也受到较多的限制,如自由定价权、拒绝交易权等。不仅从
11、企业性质本身来看,这些企业的拒绝交易权行使会受到限制,而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讲,公用企业由于其经营产品的独占性和不可或缺性,其行使拒绝交易权也是不允许的5.对此,我国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总之,公用企业通常是不能行使拒绝交易权的,现代社会从社会为本位的原则出发,并不承认绝对的契约自由,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均赋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以强制缔约义务。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拥有独占产品的市场主体一般不得行使拒绝交易权。在一般商品交易领域,适用合同自愿原则
12、,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选择自己的相对交易方,不存在拒绝交易权行使的限制问题。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拥有独占产品的市场主体来讲,其市场实力过于强大,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除了与其交易并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因为这些交易相对人从其他渠道难以获得该产品,替代性产品也比较困难才能获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拥有独占产品的市场主体由于本身市场力量的强大或提供产品的独特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是不能行使拒绝交易权的,否则会构成经济优势的滥用,而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行为。 第三,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受到限制。如果单个市场主体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拥有独占产品,但
13、与交易相对人相比具有交易中的优势,当其以拒绝交易为手段来实施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时,反垄断法对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会进行限制,限制的原因不在拒绝交易行为本身,而在于该企业拒绝交易的目的是实施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为实现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而行使拒绝交易权,为实施打击竞争对手,实现独占目的实行独家交易行为而行使拒绝交易权,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四,拥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也会受到限制。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6.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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