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选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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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旺:my00777 提供,店铺地址 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选编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编二一年三月【案例 1】为民意识忽视渺渺执法随意害处多多一起错误认定机动车违停违法事实的案例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警小王由于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故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致使当事人对执法不满,影响了上海交警整体的良好形象。一、案例经过某日,交警支队民警小王在执行巡逻任务,当车行至路口时,发现一辆外省市号牌的旅游大客车停在该路口,驾驶人坐在车内。民警即上前责令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查验完驾驶证、行驶证后,民警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属于违法停车。当事人表示自己是外省市驾
2、驶员,对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不太熟悉,不知道哪里可以停车,停在路口是在等候游客,要求民警帮忙照顾一下,如果实在不能停车的愿意马上将车驶离。民警说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二百元,不计分。继而双方发生了争辩,最终民警还是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为由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而引发投诉。二、案例评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道路资源与车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中城市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
3、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对违法停车行为明确了可以处罚的先决条件,广大驾驶员也是“心知肚明”。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来规避处罚,给民警的执法和管理带来困难,但这也更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法执法。(一)可取之处旺旺:my00777 提供,店铺地址 1、民警在执勤过程中能够做到积极纠处交通违法行为。2、民警在拦下交通违法行为人时,能按规定先履行告知程序再进行处罚。(二)错误教训1、民警指控违法停车的事实依据不足。对违法停放与临时停车的内容混用,对违法停放的指控应以人、车分离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为标准。既然违法停放,说明驾驶人不在现场,显然本案的驾驶员是在现场的,那么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应认
4、定为违法临时停车。构成“临时停车”违法事实的必须是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如驾驶员在现场,只有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违法,本案中民警没有掌握好临时停车概念的尺度,驾驶人员明确说,如果不能停车愿意驶离违法停车地点。2、对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未于采纳。该案中民警把当事驾驶员的合理申辩作为一种不配合交通执法的行为。很显然当事人所说“停在路口是在等候游客,要求民警帮忙照顾一下”的合情合理的申辩被民警认定为“拒绝立即驶离”,有牵强之嫌。(三)值得改进方面1、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指控还需对违法内容的内涵加以了解,以防止概念模糊,指控失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和“机动车违反规定
5、临时停车”有其相似点,极易发生内容混用、指控错误的情况。2、鉴于“人性化”的管理要求,对于本案中外省市驾驶员确实不了解上海的道路情况,无法找到适合(大客车停放)的停车场,在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教育,并告知停车点,劝其驶离。三、工作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
6、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案例 2】马虎多一“点” 麻烦会扎“堆”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交警小李在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因认定工伤需要,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民警在未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引起当事人单位的投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的核查。一、案例经过某日,交警支队某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小李接群众报案称,其亲属顾某前几天在路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上班途中)与对方向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顾某倒地受伤,摩托车驾车逃逸,要求中队事故民警处理
7、该事故。民警小李当即受理了此案,认真地将事故情况记录,询问了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后交给事故科。数天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家属到中队事故科要求事故处理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便作工伤认定之用。民警小李在当事人提交了情况陈述、填好验伤通知单及出具事故认定书申请后,开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同年 12 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了顾某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伤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到中队事故组调取相关事故资料。期间,发现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只有当事人简单的几句陈述,而事故的重要事实(例如事故具体时间,当时车辆的行驶方向和车辆的相撞部位以及相撞在道路的
8、具体位置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和逃逸方向以及有无相关证人)当事人都没有阐述,事发后报警的证人的询问情况也没有,而事故的车辆(电动车)碰撞痕迹也没有用照相加以固定等等。为此,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当事人顾某所在的单位也到中队事故组对顾某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在阅取相关事故材料后也提出异议,并到支队进行了投诉。为此支队事故科又重新对该事故进行大量费时费力的调查,终于获取了重要人证物证,交通事故事实才予以确认。二、案例评析(一)可取之处1、群众报案,民警及时受理;2、接待群众态度较热情,方便群众,在短期内作出事故认定。(二)错误教训1、调查取证不到位。交通事故受理后,没经过认真调查事故事实,仅对当事人调查(
9、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没有对当事人所骑的电动车进行静态勘验(碰撞痕迹)、没有及时调取报警记录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2、适用程序错误。当事人所报交通事故是逃逸事故,并且有人员受伤(较重),不适用简易程序;3、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应当要求当事人十天内提供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三)值得改进方面1、加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不能因事故处理工作量大,对应该调查取证的工作忽视不做,简单马虎了事。2、加强民警执法规范,防止民警执法随意性。民警不因仅仅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为工伤认定之用,而把事故处理想得简单
10、化,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意断随意下事故处理结论3、事故处理民警要加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事故处理业务知识。4、加强对民警的执法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审批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三、工作提示(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
11、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二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除了上述二种情况外,其它交通事故都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12、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根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四)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程序对此类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作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规定,变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无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
13、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新程序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未报交通事故后的调查取证的职责。友情贴示民警在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如遇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作出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案例 3】执法侵害须警惕前车之鉴要汲取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
14、引发的执法侵害案例交警小吴在处理一起电瓶车与行人碰撞交通事故,采取一般程序暂扣事故车辆时,由于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现场发展态势的判断、评估不够,以及执法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引发酒后袭警案件造成执法侵害。一、案例经过2008 年 2 月某日,民警小吴按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路东接处一起电瓶车和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 双方当事人各言其词,争执不休,难以现场调解,民警采取一般事故处理程序,暂扣事故车辆,并告知当事人于次日上午至事故科定责审理。此时,一方家属倪某(男,24 岁,贵州籍)光着膀子前来帮腔,满嘴酒气的他不问事由阻挡民警扣车,一定要民警给予当场处理。双方对峙约 20 分钟,造成
15、十多名群众围观。期间,倪某强行将电瓶车推走,民警小吴在制止其行为时,与其发生了争执,倪某还用手猛掐民警脖子。随即,民警通过手持电台将此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并请求增援。在派出所增援民警的协助下,倪某被强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民警小吴被倪某趁乱踢中腹部。经鉴定,民警小吴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二、案例评析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倪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行人与非机动车碰撞事故随之呈现多发态势,而此类事故的当事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亲友也往往不问事实真相,不分青红皂白,围观起哄、帮腔造势。更有甚者如该案当事人酒后袭警,严重影响民警正常执勤执法,不仅给
16、民警工作带来了难度,而且容易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堵塞交通,造成不良影响。(一)可取之处1、运用法律正确。没有因为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而瞻前顾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严格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范操作,冷静面对当事人无理纠缠,始终保持着严格执法的底气。2、固定执法过程。现场的执法录音是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中队通过听取民警现场执法录音资料,民警无任何因当事人故意挑衅而受此影响的过激言语。3、及时搜集旁证。案发后民警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走访,积极寻找证人,有效防止了证据的流失,为形成牢固的证据链起到了关键作用。(二)错误教训1、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当事态还处在萌芽状态时,民警没有及时遵循
17、“小警情、大联动”的原则,没有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周边警力进行增援,控制现场局势发展。2、依据防范暴力袭警的六项原则分析,首先民警对该案的情况估计不足,尤其是对当事人上身赤膊处于酒后状态,情绪激动,容易受到侵害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有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复杂情况的预判不准,执勤站位不规范;当肇事者到场后已经表现出有暴力倾向,先后用手掐民警脖子、强行推走事故车辆等情况的出现,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势必会采取抵抗等手段来逃避制裁,而民警对此估计不足。3、思想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自我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对酒后肇事人员容易失去理智、难以自控的情形缺乏必要的心理戒备;当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时
18、刻注意嫌疑人的动态,防止嫌疑人情绪激化,袭击报复民警。(三)值得改进方面1、民警应及时对现场形势作出有效评估和判断,在难以处理或控制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援,由增援民警带回队里或派出所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围观。2、民警在处置此类案事件时,要切实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并时刻保持与本单位指挥中心的联系。三、工作提示(一)交警总队一线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自我防护提示手册第八条规定交通民警执勤执法时,遇交通违法人酒后开车或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醉酒对象或精神病人在马路上滋事时,应采取“宜缓不宜急”、“宜疏不宜激”的策略,先稳定其情绪,不与其纠缠,及时向上报告,待集警后快速果断处置。(二)针对夏
19、季酒后肇事多的特点,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防范暴力袭警的六项原则和执法经验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强民警防范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三)对有暴力抗法和袭击民警等违法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武器。友情贴示遇有依法定责后,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无理取闹的,民警怎么办?(一)闹事情节轻微,不足以依法追究责任的,注意发现家属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下称“主角”),并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通过该“主角”去做其
20、他家属的工作。(二)通过“主角”做工作无效的,可以通过所在地镇(乡)、居(村)委和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劝阻,平息事态。(三)如果闹事行为发展成殴打民警、殴打围攻另一方当事人,应请及时上报“110”指挥中心,对组织者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过激行为蔓延和事态扩大。【案例 4】一次负面涉警舆情“背后”的故事交警纠处一人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例2008 年 7 月,一位署名为“zyh7836”的网民在互联网天涯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上海交警就这样对待外来的建设者吗?一次违章,五张罚单”的帖子,发泄自己不满的情绪,并造成负面的涉警舆情,引发了公众热评。一、案例经过2008 年 6 月某日,交警支队巡车民警驾车巡逻至
21、路口时,发现道路较为拥堵,便在路口东南角进行疏导管理。此时,一辆小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并不断地从前车右侧方超车。于是民警立即在原地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驾驶员未予理会,沿路由西向南(右转弯)向路行驶而去,民警见状随即驱车尾随。该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又连续从前车右侧方超越多辆汽车,后被赶上的民警拦下。随后,民警分别以“机动车驾驶员不服从交警指挥”、“从前车右侧超车”等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开具了 3 张处罚单,并引发了民警与当事司机的争执。当事人尽管在抄告单上签了字,但表示要进行投诉。事毕,民警和当事人各自驾车驶离现场,民警又发现当事人驾车时拨打手机,于是又要求该当事人出示“二证
22、”接受处罚。该当事人不服,拒绝出示“二证”,认为民警是在故意刁难,并再一次与民警发生了争执。因此,民警以“不配合民警执法”要暂扣其车辆,驾驶员坚决不服并挡在牵引车后,民警则以“阻碍正常执法”通过手持电台呼叫增援力量。待增援警力到场,并通过对该车进行网上比对,发现该车保险已过期。在中队及派出所民警的增援下,将该车暂扣。当事人被带至派出所进行教育。事后,民警又在派出所以“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开具了 2 张处罚单。对此,当事人极为不满,认为该车已交纳保险,民警扣车依据不足,为宣泄不满情绪,在网上以“一次违章,五张抄告”为题发了帖。事后,交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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