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谈判与缔约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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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贸易合同概述 1.1国际贸易合同的概念 国际贸易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而经济合同又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要理解什么是国际贸易合同?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合同、什么是经济合同。1.1.1合同的概念及内涵合同亦称契约,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法学的概念,世界各国在民法典中,大都对合同这一概念有所表述,特别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来讲,更是如此。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解释:“所谓合同,就是为了建立一个权力关系,产生一个义务,创立一个物权或为了修改、扩展过去已有的关系,而在两个以上的意愿基础上形成的协定”。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合同是一个能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并得到法律承认的义务的协定。”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定
2、义的规范不是在民法通则中作出的,而是在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作出的,按照该法第二条的表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些定义均提及了合同与法律间的关系。其内涵表明: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行为 订立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共同的行为,当事人不能自己与自己签合同;主体相互间法律地位平等,无大小强弱之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并不要求签订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在现实的经济地位或组织形式上对等或完全相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所谓设立
3、,是指在不同当事人间建立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典型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以支付货款义务取得商品所有权,卖方以交付货物义务获得收入的权利。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各方可以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改变他们间业已存在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典型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租赁双方可以共同商定付款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租赁时间的延长或缩短。所谓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终止他们间业已存在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代理合同在执行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解除他们间业已存在的代理销售关系的合同。 3.订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所引起的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合同
4、一经签订,就成为签约各方的法律。签约各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中所承担的义务。订立合同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当事人间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而达成的协议,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而违反法律规范和要求的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制裁。1.1.2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概念也是以合同的法学概念为基础。欧美等国以法学的观点给经济合同的概念是:“在社会成员或组织间签订的等价交换的契约”。 经济合同是在合同的基础上,强调其所调整的是当事人在商品生产或交换过程中的经济往来关系,经济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当事人特定的经济目的。1.1.3国际贸易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它所调整的对象是不同国家当事
5、人在贸易往来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从概念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与另一国或地区间物质、技术、资本和劳务交换的行为,也就是当今除政府间协定、国际经济援助以外的国际经济往来行为。狭义的国际贸易仅是指国与国或地区间的有形货物交换行为。 2.国际贸易合同的概念 在诸如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没有给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学定义。人们是从理论研究和法官判例入手、依据合同与国际贸易的概念组合,提出的辨别国际贸易合同的标准。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判别一个合同究竟是不是国际贸易合同,要研究它是否属于国际付款。国际付款是“有使货物流到国界之外,而使价值再回
6、流的支付”。这个概念是国际合同经济性的基本概念,因为它是建立在“不同国家间的交易”的思想上,并且交易双方相互都有“国际贸易的利益”。所以,国际贸易合同也可以说成是集中国际贸易利益的合同,其中订有特殊经济条件的论证条款。据此观点,我们也可以从合同与法律间关系入手,给国际贸易合同定义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有偿交换契约。这一概念是在合同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国内商法不能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当事人双方特定的经济目的。 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充分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无高
7、低贵贱之分。 国际贸易合同要体现等价、有偿交换的原则,国际上无偿的经济援助和物品捐赠行为不属于国际贸易的范畴。3.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分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他们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国际贸易合同是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当事人间的行为,各国有关国际贸易合同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各国的国内商法来调整,各国商法的内容不可能完全一样,往往有许多不相一致之处,有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甚至尖锐的冲突。因此,在因合同发生纠纷时,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解释合同和处理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争议,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不同的法律会对同一纠纷作出不同的结论。这就是人们通
8、常所说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利正常的国际往来,各国法律大都对国际贸易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作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还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生效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当事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其中曾确立了国际贸易合同适用法律的四项基本原则:自主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法人或自然人间”签订的,一国法律只对本国事务具有管辖权。因此,国内贸易的某些司法条款并不能用于
9、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不能强制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必须接受另一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可能用国内贸易规范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加以限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法律或由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都允许并尊重本国当事人在不违反本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也就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与对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他们之间合同的适用法律。这就是国际贸易中所指的自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国际贸易合同如果未对该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当纠纷发生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按“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双方冲突的依据。适用国际公约和政府间协议的原则如果争议双方都属于某一相关国际公约
10、缔约国的成员,双方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只能是该公约,这时的合同适用法律是没有可自主选择性的,即使双方可能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该合同适用法律,但处理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并不能以双方合同所选择的适用法律为处理纠纷的依据,而只能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的国际公约为判别是非的依据。同样的道理,由两国政府签署的双边经贸协定、政府间协议如同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对两国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既是两国法人组织和商人往来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依据。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有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对适用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尽管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适用法律,但该有关法律
11、对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没有规定,难以解决问题,那么,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应怎样选择处理依据呢?一般来讲,就要引用有关国际惯例。1.2国际贸易合同的种类 国际贸易合同以交易标为标准,可划分为:商品贸易合同、技术贸易合同、工程项目合同、资本输入与输出(投资)合同四大类。1.2.1商品贸易合同国际商品买卖都是通过一定贸易方式进行的。贸易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各式交易的具体做法,其中最基本的方式是售定贸易,其特点是买卖双方进行洽商,逐笔成交。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原有的售定贸易采用了一些变形方式,如包销、代理、寄售、拍卖、展销、招标;而且在售定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更为复
12、杂的交易方式,如商品期货贸易、对等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1.购销合同典型的购销合同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出售商品给买方、买方接受商品并支付货款的协议。购销合同的名称也多种多样: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购买合同、购买确认书,购销合同、成交确认书、买卖合同书,等等。标准的购销合同中应有的基本内容:商品名称、质量、数量、包装、价格、货物交付时间、地点、品质验收、货款的计价货币和结算方式、货物运输与保险、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争议处理和其它规定。2.包销合同包销合同一般是指那些规定了买卖双方对某种商品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和一定的期限内互有专营权的合同。包销合同是在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品专
13、营权、包销范围和包销期限等条款。包销合同要求卖方对自己生产的商品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买方独家销售权利。该权利不得给予该国家或地区第三者;买方也只能向卖方购买,不得向第三者购买;要求买方在购回商品之后,自行销售、自负盈亏。3.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是指企业为广泛推销其商品,委托其它经济组织为其代理销售商品而签订的合同。 代理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双方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它反映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而不是买断或卖断关系;委托人是商品生产者,受托人是委托人商品的市场推销;受托人不支付或垫付资金,销售定价原则上由委托人决定,受托人不负责盈亏;委托人依据受托人销售的业绩支
14、付报酬和费用,也有称代销手续费或佣金。4.寄售合同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商(货主、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代售人按照寄售协议确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在货物售出后,货款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后汇寄给委托商。 寄售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寄售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商品所有权仍属于寄售人,就此而言,它与商业代理相类同。但是,代销人在委托商的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并负责执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5.拍卖合同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受货主委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
15、的章程和规则,用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拍卖本是一种古老的交易做法,现今发展成为被广为运用的国际拍卖业务。国际上采用拍卖方式买卖的商品大多是一些品质不易标准化,或难以久存的,或历史上有拍卖习惯的商品,如艺术品、烟叶、木材、金属原料、羊毛、毛皮、纸张、水果、蔬菜等。6.展销展销,又称展卖,是利用国际展览会或博览会或其他形式对商品实行展览和销售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展销是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之一,其雏形是区域性的集市。在制造业迅速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扩大和现代化科技、交通、通讯条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展销日趋国际化、大型化和综合化,成为当前进出口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
16、特别是作为一种推销方式而被人们广泛接受。7.标投和标招招标和投标作为进出口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常用于机器设备、器材、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的采购方面。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除用于上述采购外,还普遍用于国际工程项目类合同、政府贷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1.2.2技术贸易类合同 技术贸易类合同也称“国际许可合同”。其种类较多,分类方法各异。如按照所交易客体受否受有关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可分为: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照出让人授权受让人可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范围或区域分类,又可分为:独占许可
17、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全权许可合同。另外,还有两种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从属许可合同; 互换许可合同。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许可的授权,是指专利技术的所有者将自己在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受相关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部分地或全部地有偿转让给另一个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专有技术是与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同是国际许可证贸易中一对孪生子。其原因是专有技术是与专利技术相对而言。 专利技术是公开的,经过登记,受到批准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秘密的,未经登记,靠保密手段维护其“专有性”和“垄断性”。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商
18、标专用权所有人将其商标有偿许可给另一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使用的授权协议书。 在国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出让人是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在实践中也可以由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其代表或代理人或继承人代其与受让人签订使用合同。 4.独占许可合同 国际独占许可合同是出让人有偿给予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内有使用某项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商标的独有使用权利。独占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让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种技术的许可,出让人自己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5.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是与独占许可合同相对而言。是指出让人有偿给予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使用某项专
19、利或专有或商标的使用权利,但是,该权利不是独占的,出让人不仅可以在该地区继续使用该该权利,而且还可以与第三者在该地区签订类似的许可合同。 6.全权许可合同 全权许可合同也称“独家许可合同”或“排它许可合同”。这种合同是出让人有偿给予受让人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商标、或某种技术制造、或销售有关商品的全部权利,出让人不得在该地区内再准许第三者使用同一商标或技术,但(与独占许可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出让人本人则可以保留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商标或技术的权利。合同中涉及的技术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 7.从属许可合同 从属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将其从出让人得到的权利,有偿再转让给第三者的合同。也有人把这
20、种许可合同叫做:“分售许可合同”、“再转让许可合同”。 签订这种从属许可合同需要经过原许可人同意,或在原出让与受让双方许可合同中已明确载受让人可以再转让的字样。 8.互换许可合同 互换许可合同是出让人和受让人以价值相等的技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交换技术的使用权或产品的销售权。1.2.3工程项目类合同 工程项目类合同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也称对外工程承包,是指承包人向某一项工程的所有人承诺,同意按照当事人双方规定的条件完成这一项工程任务的协议。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的较为普遍,这些国家在采用这种贸易方式时,往往是
21、从项目的土建施工开始,包括设备采购和技术引进,到最后项目的完工,都交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在承包人交工后,就可以开工生产。因此,人们又把这种全部包干的项目叫“交钥匙工程”。现代国际工程承包绝大多数是采用竞标形式。 2.国际工程设计合同 国际工程设计合同是一国委托人与它国承包人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工程设计合同对承包人的基本要求是资格认定,一般要有许可设计专门证书。现代国际工程设计一般都与国际工程承包联系在一起,是其一部分内容。 3.劳务输出合同等 国际劳务输出合同是输出方向输入方派出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在输入公司的安排下,在约定期限内,从事某项专门工作,输
22、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给输出方的协议。1.2.4资本输入与输出类合同 对我国来讲,国际贸易中的资本输入与输出类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国际租赁合同、项目贷款合同等几种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与它国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投资,在中国组成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在业务上独立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作经营又称契约式经营,合作企业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合作经营关系,即: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
23、属等事项,都是由缔约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 3.补偿贸易合同 补偿贸易概念是指交易一方作为贷款方向对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其它物资,在一定期限内,进口方以商品或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其基本形式有直接补偿、间接补偿、混合补偿、劳务补偿四种方式。4.国际租赁合同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租赁物(多为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双方按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给出租人使用费。 5.国际项目贷款合同 国际项目贷款是为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方式。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及法律规范法律是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其前提是合同符合法律规范。1.3.1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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