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总结.doc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总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总结.doc(3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责任行为事件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社会事件(如罢工、战争)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依内容分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抗辩
2、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
3、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 法人企
4、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工厂、商店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
5、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法人权利能力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权力来源法律、章程法律、章程法人授权法律、章程法人委托与法人的关系代表内部是劳动合同关系,对外是代表关系在总部之外设立在总部设立内部是雇用或劳动合同关系,对外是委托代理
6、关系法人资格无责任承担法人承担对外职务行为即法人行为,由法人承担法人承担,执行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不足部分法人支付法人承担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诉讼地位无无1、依法设立并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或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否则法人为当事人。2、金融机构以其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无无特别企业法人:法律法规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铁路法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火车站邮政法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邮电所银行法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银行分行、支行保险法总公司分公司航空法航空公司、机场民事行为及代理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种类条件 / 类型备 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1.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
7、示真实。3. 标的合法。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的,可以认定有效。无效民事行为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4. 标的违法。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5. 标的不可能。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
8、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自始无效。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附期限的民事行为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
9、亡应该为期限。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1. 欺诈。2. 胁迫。3. 乘人之危。4.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5. 显失公平。(双方均可)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3.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 行为能力欠缺。2. 处分权欠缺。3. 代理权欠缺。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二、委托代理内容委托代理的特征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
10、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产生依据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特殊代理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复代理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
11、行为负责(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类型效力善意人资格第三人权利追认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效力待定善意但可以有过错。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例外情形:1. 盗用他人文件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善意且没有过错。不得以
12、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四、间接代理显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隐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合同订立
13、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诉讼时效制度一、种类:1、一般:2年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二、起算:(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
14、起算(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中止、中断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物
15、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
16、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 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二) 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三) 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
17、任三、善意取得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善意、有偿。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占有制度 有权占有占有善意占有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推定(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
18、有人要赔偿。共有关系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类型个人合伙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继承开始至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内部关系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明确份额,唯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显现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保存行为单个人改良行为需持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部分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作抵押的,抵押无效。但
19、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反对的视为同意对应有份额的 处分(1) 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2) 共有人抛弃的份额贵其他共有人所有(3) 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外部关系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成立连带之债关系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认定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无法查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民法:按份共有人、原共同
20、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 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权担保物权 :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一) 居住:70年。(二)
21、工业:50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五) 综合或其他:50年。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0年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0年内)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5、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民法 知识 总结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9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