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毕业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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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一起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其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有明确的区别。刑法判决中,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2、。新刑法第133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新刑法增加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篇论文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对近些年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刑法规定的设想。关键词 交通
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心态;司法规定;立法完善AbstractAfter the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to cause death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fter the incident, not to fulfill the duty of assistance, the expense of abandoning the victims, along with driving a vehicle or a vehicle fled the scene of the accident, resulting in
4、failure to receive timely rescue of victims died.After the traffic accident causing death due to escape behavior of the holders of two kinds of people in the subjective state of mind, with the omission of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intentional homicide. Judgments in criminal law, the penal provisio
5、ns of the traffic following the accident, due to escape to cause death, a fine of less than seven years in prison.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hear the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criminal cas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number of issues (November 10, 2000) provides that d
6、ue to escape and to cause death refers to behavior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in order to evade legal action after the escape, resulted in the victim died due to lack of rescue situations“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deaths caused by awareness of the problem
7、 still exist great controversy. The new Criminal Law Article 133: violation of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therefore a major accident, cause serious injury, death or to suffer heavy losses to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and at 3-year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r criminal detention; traffic accident or a
8、ny other particularly bad after the escape plot and at 3 years in prison for more than seven years; a result of escaping the death of people, and at 7 years in prison. Here, due to escape to cause death is the new Criminal Code in relation to the increase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of the original crim
9、e of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of a sentence. For additional crime for the third stage, the death of people due to escape, a fine of seven years in prison, Theory and practitioners there has been considerable controversy.This paper from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existing reg
10、ulations start with the offense constitutes a traffic accident and the difficult problems that exist in practice, research, and theoretical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some of the points put forward a sound Criminal Law vision.Key words:traffic Accident;escape to cause death;s
11、ubjective state of mindjustice provisions;Legislative Improvement目录前言1一、 含义2(一)逃逸的含义2(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2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3(一)观点3(二)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观点3(三)刑法理论理解41.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4 2.定性的纯粹性5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5(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几种形式5(二)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形6(三)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情形6四、案例证明7(一)我国的有关案例7(二)日本的有关判例7(三)上诉案例研析7结语10参考文献11 致谢12
12、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汽车等机动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关注。从理论上澄清有关疑点,从而充分指导实践,对于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俗称过失犯罪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以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
13、。本篇论文将从对交通肇事罪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认识和理解入手,通过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中的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有所帮助。一、含义(一)、“逃逸”的含义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要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涉及的是对“逃逸”行为的理解,致人死亡只是“逃逸”行为的后果而已。共同看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学者的看法
14、基本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1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 2上述观点的共同出发点,显然都在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依法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履行该义务的逃跑行为系为故意行
15、为。(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行为人在主观上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在客观上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我们从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界定上就可看出一些端倪。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理解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就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
16、。3这是学界现在通说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外一种犯罪。4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该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两种情况。至于在逃逸过程中又介入故意的加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5第四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罪,即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该论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立法上的失误,并主张删除此条款或作出修改
17、。6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心态下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构成和行为性质的认识和理解,理论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果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积极采取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继而有的学者主张该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
18、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述,认为逃逸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属于最后表现,所以不能以其犯罪后的态度而改变起前行为的罪过形式。其最后逃跑引起被害人不能抢救而死亡,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更有学者认为,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伸,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他学者进而论述,该种情形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人重伤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二是由于逃逸行为出现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加重结果,逃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因果关系,是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基于间接故意的加重结果,因而成立结果加重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适
19、合用于行为人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分厂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言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
20、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我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害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是受了轻伤,凭借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
21、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使别害人未得到即使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至被害人死亡。行为人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责任,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不管不顾,任其发展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行责任,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荒山,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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