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品]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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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目录一、 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2二、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3三、 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5四、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6五、 医疗损害赔偿的形式8医疗损害赔偿研究【引言】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拥有着很多的病患人数,在这些公民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人因为各种不幸的原因招致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
2、赔偿责任。在本文章中,笔者将从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等五个方面进行探究。Foreword China is a populous nation; meanwhile, it owns a lot of patients. There are always some people encounters with the medical injury when the citizens seek for fertility treatment. Medical Injury means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ir staffs intended or err
3、or(Medical Treatment Fault), cause the patients physical or mental damage results。In litigation practice,due to the staffs intensionally mistakes and cause the patients medical injury, it can penal named“ Medical accident crime”, and adjusted by the penal code; because the fault of the medical perso
4、nnel and cause damage to the medical patients, it belongs to civil tort, according to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edical establishment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medical injury indemnity.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一)医疗损害的概念关于“医疗损害”这一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1.发达国家的纳入性概念在发达国家一般将医疗损害纳入“专家责任
5、的范围”进行调整和规范,并泛指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如我国称之为“执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自身技能的不成熟或者实施违法行为而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Malpractice”是指:“专业人员的失职行为,通常指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失职或不端行为。专业人士未能按该企业行业一般人员在当时情况下通常应提供的技能、知识或应给予的诚信、合理的服务,致使接受服务者或有理由以来其服务的人遭受伤害、损失的行为。”韦氏法律词典对“Malpractice”定义为“在提供某项专业性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行为不当。基本技术缺乏,或违反约定义务而导致相对方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布莱克大
6、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alpractice”解释为:“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这个词常是用来指医务人员、律师与会计师的上述行为。”2.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的医疗损害若是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其受刑法的调整,因此不在本文的研究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内。也就是说本文所指之医疗损害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情况下,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属民事侵权行为、由侵权责任法调控的损害结果。(二)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分从概念上
7、来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此所致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是否成立需要取决于法学会的鉴定确认结果;而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四点:1.过错要件的区别: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分两种,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都可以成为其主观过错要件;但是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定然是过失过错,费过失过错不成立医疗事故。2.违法要件的区别:医疗损害只需达到未尽应尽义务或存在不合理缺
8、陷的标注就可以构成此项;但是医疗事故中,必有医务人员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为限度。3.因果关系的区别:医疗损害赔偿属民事救济的范畴,因此推断医疗损害是否成立应当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原则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医疗事故是一个行政法上的定义,因此认定的时候为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当使用绝对因果关系理论。4.结果要件的区别:正如前文所论述,医疗损害的类别较多,包括对有形和无形人格权的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医疗损害的结果构成要件很广泛;但是医疗事故的结果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只能以损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为限即医疗损害类别当中的有形人格权。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前
9、文所述之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普遍认同的的医疗损害的概念,其成立存在四个构成要件:(一)存在医患关系,在我国依合同而存在这一条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举证相对较为轻松:尽管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行为可行度好,相对来说较为轻松,这一类患者即为元照英美法词典当中明确此概念时所指的“接受服务者”;但是另一种患者“有理由以来接受其服务的人”,这一类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争议的焦点仍然在于举证:“何为有理由”与“如何证明该患者符合有理由的标准”成为了此类患者求偿举证的两大难题,对此笔者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就
10、是改变当前“医”和“院”一体的关系,让“医”和“院”拉开一点“距离”,从而实现相互监督,才能有利于举证的实现: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务人员法第13、14条)规定为 “国家实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务人员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务人员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务人员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11、业务。未经医务人员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务人员执业活动。”,但是在实践当中比起注册部门医务人员却与其供职的医疗机构“走得更近”,因此不乏会出现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损害时为了包庇再其处供职的执业医务人员而销毁相关证据而致使受害患者举证困难的恶劣情况。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执业医务人员与其注册部门的因注册而带来的行政管理性的关系不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制定行业内部的规范从而削弱医务人员对其供职医疗机构的依附关系,以二者能在发生医疗损害时能保持一种不至于妨碍证据的提出的“正义的距离”为度。(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诊疗活动或医疗
12、行为;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等等。通过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过错医疗行为大致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进一步细致的分类会在后文进行阐述。(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几种损害后果:死亡、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死亡这种后果的争议来自于对死亡标准的认定不一,比如常见的“脑死说”、“心停说”、“丧失机能说”等等。身体损害这种后果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外伤”和“内伤”:“外伤”是指组成人体的八大系统、各个器官组织受损以至于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其机能应有水
13、平的发挥;“内伤”是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人体并没有受到损害,但却至其机能出现障碍(暂时或永久),例如胃部因给药不当造成的消化功能的减退、大脑因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等,“内伤”这种情况易于和下一种情况精神损害相混淆,司法实践当中应当予以仔细甄别区分。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导致了受害患者心理的创伤或感情的痛苦,亦或是两者皆有。此处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的过程当中,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求偿人应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是证明的基础,如果事
14、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就会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而告终。其次要有法官做出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可能性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认定:这一学说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就要求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和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正如德国法学家椰林所述:“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
15、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三、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一)国外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1.各国民法典没有医疗侵权的专门规定:国际上制定民法典的典型国家如德、法、日、俄等,没有医疗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和有统一的调整模式。这些国家是依据人身、健康损害规定进行赔偿,荷兰将医疗行为定性为按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行为。2. 各国关于医疗损害没有统一的概念:美国没有医疗损害概念,“Medical Malpratice”一词在美式英语中特指“医疗过失”,很多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原则是借鉴与于民事侵权法。日本法学界立法上没有统一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和医疗过失等概念,规定得过于宽泛和模糊。大陆法系的典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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