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模拟题民法通则(带答案解析)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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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 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故本题应选ABC。 2何某有一幢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幢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
2、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信用、守诚信的原则。本题中,何某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的方法与张某进行交易,违背了诚信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3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财产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
3、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答案 A 解析 本题A选项违反了自愿原则。本题 B选项未违反自愿原则,只是当事人达成的移转抵押财产占有的合意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问题,因其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本题C选项属格式合同问题,不存在违背自愿原则的问题。本题D选项是知假买假的问题,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但该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4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
4、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涉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问题。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为限度。本题中,A选项甲的抛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B选项中乙拒绝接受遗赠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选项中丙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选项中丁的行为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然亦属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
5、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公平原则 B平等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本题中,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幢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 28日那天
6、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 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是考查对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
7、的证明效力最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7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的问
8、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 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故本题应选C。 8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王某有一所住所在某区1号,刘某也有一所住所在某区6号。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
9、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A某区1号 B某区6号 C某区7号 D某区8号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住所问题。未成年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故王甲的住所为某区6号,因为刘某为王甲的实际监护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9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何处为住所?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自然人的住所问题。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本题
10、正确选项为A。 10甲、乙为同胞兄弟,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涉及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而叔叔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故在兄甲、叔丙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兄甲应为监护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1周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周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周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周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王某再婚后,与周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周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
11、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周某接近周甲。由于周某看望周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 B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D周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周甲,取决于周甲是否同意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以及探望权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依婚姻法第38
12、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周某并未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离婚不是理由。周甲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的意思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2高甲、高乙、高丙系同胞兄弟,高甲与高乙均系某船务局员工,高丙系中学教师。高甲一直未婚, 2004年,因精神分裂而生活难以自理,船务局口头通知高乙作为高甲的监护人。后因高乙搬家,离高甲住所比较远,照顾不太方便,高丙遂提出变更监护人,由其照顾高甲。高乙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高丙诉至法院。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高甲将邻居家赵丁的孩子打伤,花去医
13、药费5000元。经查,高甲每月生活费仅500元,无力支付该医药费。该损失的承担人是: A高乙 B高乙和高丙 C高丙 D赵丁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指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本题中,高甲属于精神病人,其所在单位某船务局口头
14、通知高乙作为其监护人,指定成立,高乙为高甲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高甲无力承担该赔偿责任,故应由高乙负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A。 13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
15、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监护人负有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题中;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未征得
16、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14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人的职责问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但管理和教育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违反了管理和教育的本质,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有保护和管理
17、的职责,但甲未患精神病时所实施的赠与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监护人无法定情由无权予以撤销,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非诉行为,应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C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修缮等改良行为,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15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
18、。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可知,本题中,某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某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某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某甲承担责任;若某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某丙与某甲一起负连带责任。故本题应选B。 16甲乙结婚后,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甲之母疑乙有婚外情,遂代替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鉴于乙可能有婚外情,甲之母可以甲之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甲乙之离婚诉讼 B鉴于甲已成为植物人,乙虽为其监护人,但不能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甲之母可以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 C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 D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
19、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参加乙提起的离婚诉讼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本题中,甲成为植物。人后,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应由其配偶乙担任其监护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代理其从事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行为。甲之母不为甲的监护人,不能以甲的监护人的身份从事活动,故A选项错误。甲成为植物人后,乙为其监护人,自然不能代理甲提起与自己的离婚之诉了。但若乙损害甲的利益,甲的其他亲属可以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从而维护甲的合法利益,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虽然甲之母已经为甲的监护人,但由于离婚行为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为不得代理的行为,故甲之母仍然不能提
20、起离婚诉讼,故C选项错误。但若乙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维护甲的利益,甲之母得代理甲参加诉讼。此时,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代理甲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而是在诉讼中维护甲的利益,属于监护人的职责,故D选项正确。 17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
21、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问题。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问题。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考虑失踪人与代管人的生活紧密程度,如不存在特殊情况,应指定配偶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配偶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存在明显不利时,应从其后顺序的亲属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本案中,失踪人刘某的妻子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的财产,由其管理刘某的财产存在明显不利。故应由刘某的父母作为财产代管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81995年6月17日余某离家出走,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
22、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申请的时间计算问题。本题中,余某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故适用4年的法律规定。该4年期间应自1995年6月17日的次日起算,至1999年6月17日届满。故余某的利害关系人最早应在1999年6月18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因为1999年6月17日是4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个期日,不能在这个期日提出申请,而最早只能在其次日提出申请。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19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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