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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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一、国家规定 婚假3天、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江苏省规定 晚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在内。 四、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 国家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
2、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丧假待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都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待遇(适用于国有企业) 探亲假标准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假期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事字113号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 已婚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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