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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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占有(一)占有的概念此处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区别于所有人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的概念。(二)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 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 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 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
2、占有人,保 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 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 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 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区分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 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
3、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 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 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例 11】甲遗失 1 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 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05-3-7,单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
4、联系与区别 依照物权法第条的规定,主要在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中得以体现:1关于使用权与损耗责任物权法第 242 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权享有:相同损耗责任承担: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相同【例 1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 10 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 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 灾区-3-58,多)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
5、,但是应补偿其损失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2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例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牵回院子,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 耕田,因劳累过度该牛生病,甲花费 200 元钱将其治好。2 年后失主找上门来要求返还,甲拒绝。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09-3-13,单)A甲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200 元B 甲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200 元 C时效期间已过,甲可以不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 时效期间已过,甲可以不还牛,也无权要求乙支付 200 元2关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必要费用求偿权第 243
6、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 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原物、孳息返还的义务:相同请求管理费用的支付:不同3关于物上代位金返还、占有物风险的承担第 244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 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物上代位金的返还:相同风险负担承担:不同4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第 245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
7、 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读: 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妨害,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十分明显体现在适用 时效期间不同:物权法第 245 条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为 1 年;后者没有期间限制。此外,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例 14】张三的一只名表 3 年前被李四偷走,2 年后李四炫耀地戴在手脖上,被强势的邻居王五抢行拿
8、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 已经 1 年有余,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请问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多)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单元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专有权物权法第 71 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 72 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
9、释第 2 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3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解读: 范围与行权准则:专有权的主导地位:.2决定后二者的得失与大小 专有权的认定:独立性标准(二)共有权的范围第 73 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
10、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 74 条第 2 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 79 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 3 条第 1 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
11、物 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 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第 4 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 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 6 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
12、的车位。全小区共有部分 小区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73 车位:74(关于车库的讨论)维修基金:79其他的部分共有(全楼、同单元、两户等)(三)成员权1.投票权第 76 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13、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住改商”的限制第 77 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 10 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
14、不予支持。第 11 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结论:(1) 须经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2)利害关系业主不限于本栋建筑3. 业主的撤销诉权物权法第 78 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 12 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
15、的程序为由,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侵权人的经营性获得所得归全体业主【例 1】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3-55,多)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例 2】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
16、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 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8,多)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四)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纠纷解决1. 合同当事人(1)签约与解约的程序签约:按照物权法第 76 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议决、签约程序大致是:业主大会通过决议选聘出物 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据此决议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解约:基于同样的道理,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出面请求解除物业 服务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第 8 条第一款)。(2)签约人与合同当事人
17、需要明确,虽然每一个单个业主并未出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但每一个业主才是真正的当事人,该合同对业主直接具有约束力(第 1 条)。所以,当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 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 8 条第二款)。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 1 条)。(3)扩展适用于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也参照适用物业服务合同(第 13 条),但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物业的使用人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 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
18、予支持(第 7 条)。1.无效的合同条款据第 2 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1)转包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5同;(2)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 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3.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1) 业主的主要权利主合同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业主有权利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 等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来源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行业规范
19、;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第 3 条)。抗辩权: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违法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以违 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第 5 条第一款)。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第 5 条第二款)。(2)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权利物上请求权:业主违约、违法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其恢复原状、停止侵 害、排除妨害等(第 4 条)。债权请求权(催缴物业费):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供服务,业主(比
20、如外出长期度 假的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第 6 条)。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 费用结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 务期间的物业费;相应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第 9 条)。(2)恢复原状: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出面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 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后者不得拒绝退 出、移交,也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例 3】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21、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是正 确的?(10-3-8,单)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出租,约定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欠款,后者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补交两年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二、共有(一)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认定1认定之一:第 9395 条,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三种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共有2认定之二:推定为按份共有第 103 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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