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学民法论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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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摘 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选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形式,实行20多年以来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几种改革思路进行分析,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同样无法克服很多弊端。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本身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科学的物权制度安排,只要对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完善,同样可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本文还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分析,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机构提出初步设想,以期能对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化 私有化 我国目前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的不足以及在实践操作
2、中的弊端已日益暴露出来,并且已经相当地侵及到农民利益。学术界一直以来都以强烈的责任心,敏锐的视觉和高度的热情关注着农村的土地问题。自80年代中期以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大致提出三种思路:一是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1二是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三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完善并确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存在的问题,这三种改革思路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我认为,采取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形式和个人所有权形式同样无法克服诸多弊端,坚持并完善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国有化改革和私有化
3、改革思路之分析 (一)土地国有化思路之分析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国有化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能够获得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支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是公有制在农业中坚持社会主义的体现,因此实行土地国有化不存在政治障碍;其次,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再次,实行土地国有化可以避免土地集中难的问题,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尽管如此,但是土地国有化也存在许多弊端:1.从功能分析的角度讲,土地国有化未必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所谓功
4、能分析就是指我们在创设或改革一项制度时,首先应当考虑这项制度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存在的,它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而言,首先应当明确,说到底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是为了保障农民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而才需要解决农民与土地的问题。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分析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政府职能模糊不清,政府官员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明确,依法行政的执法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变为单一国有,极有可能产生两种不良后果:(1)国家的财产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有效的管理和保护;(2)国家随意对
5、农民进行直接干预,忽视并侵害农民利益,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利不稳定,从而造成公权对私权的干扰比现在有甚之而无不及。这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2.从改革的可行性来看,国家收购资金和国家管理费用会使改革成本过重,难以实行。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更是承载了九亿农民的生计,土地就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有化,必须确保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纵观各国的土地变革,国有化无谓乎两种方式:(1)国家公权干预,强制性的无偿剥夺。以无偿剥夺的方式国有化,会使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恶化,极大地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方式
6、不可采用。(2)由国家作为买方,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对价收买农地归国家所有。以收买方式国有化,从理论上讲是不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但是需要巨额的收购资金,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财政是无法承担这笔资金的,退一步讲,即使财政能负担的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收购价款能否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也颇值得怀疑,故以收买方式国有化因成本过大且落实困难也行不通。 另外,如果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土地规模就会很庞大,客观上需要设立层层的组织机构,来提高对土地的管理效率,又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因为这些土地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是非营利性的机构,设立这些部门新增加的费用将以各种形式最终摊派给农民,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7、这是实行国有化改革的又一成本。尽管土地国有化符合规模经营的要求,但由于当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以及管理不科学产生的副效应,可能不仅无法使规模效益突显出来,反而徒增经营成本和农民负担,激化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存在很大弊病,不仅由于改革成本过重难以实行下去,而且即使予以实行也未必能使土地效益大大提高,使作为集体成员一份子的农民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最终难以实现土地改革的目的。 (二)土地私有化思路之分析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很多学者持有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私有化观点。这种观点之所以日益变为更强烈的声音,是因为土地私有化有
8、显而易见的优点。首先,土地私有可以使农户取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也即取得一种彻底的私权,大大排除了公权干预和公权侵蚀的空间,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由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因其较大的利益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农户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持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就我国现实的国情而言,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行不通的。 1.农村土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不符。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生产资料公有就是社会主义性质在经济制度上的具体表现,而土地无疑是经济领域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故土地公有是
9、社会主义制度在农业生产中的本质要求。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属于公有制的范畴,但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归农户私有,就会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要求,甚至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所有权远不只是一种财产权的形式,它具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2因此,实行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必然要受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刚性约束,只能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格局下进行,否则只能因为缺乏政治上的支持而搁浅。 2.土地私有化难以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的特定社会功能。我国虽然地域广阔,但农村耕地仅占世界的7%,而人口则占到世界人口的22%,土地资源是相当
10、稀缺的,故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就显的尤为重要。配置的好,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使广大农民过上安康富足的生活;配置的不好,轻则导致土地效益下降,土地资源的浪费,重则会影响九亿农民的生计,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乃至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在现行集体所有的配置方式下,只要采取灵活的使用方式,即可以使广大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又不会影响土地效益的发挥,而如果采取个人所有权的配置方式,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然有一部分农民要失去土地,最先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极需资金的农民,如因为子女入学或家庭成员生病而在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不得已将土地出卖;另一种是耕种的专业技术水
11、平低,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农民。随着农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规模经营的大势所趋,可能会出现大批这样的失地农民。他们将面临两种生存选择:一是依靠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获得基本的生存需要。但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障机制很不健全,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概念少有听闻,土地才是他们最后的保障。二是通过转入二、三产业在竞争中自谋生路。而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势本来就很严峻,竞争非常激烈,失地农民的生存能力原本就低,让他们在这种环境中谋生是很困难的,况且如果数量众多,社会是无法接纳他们的。因此,依照现有的国情,采取土地个人所有权的配置方式是非常不理智的,会直接导致部分农民的生存危机和一系列后续的社
12、会问题。 3.土地私有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效率的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稀缺而农业生产的效率又很低,这正是迫切需要改革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持土地私有化观点的学者所提出的主要理由也是针对土地效率的。他们认为,土地效率低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而土地使用权被平均分配到个体农户致使无法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所导致的,所以只要土地归个人所有,农户就可以自主处分属于自己的土地,土地便可以自由流转、合并集中,最终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率。 事实上,土地私有并不是提高土地效率的充要条件。我国地少人多,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绝大部分农民增收还只能依靠农业,甚至很多农民的基本生存还离不开土地,所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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