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违约行为中的归责原则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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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违约行为中的归责原则浅析 专 业学习中心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它与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一起上升成为民法的三大原则。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归责原则理论从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向多元归责理论演化。尽管如此, 归责原则仍然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最基本、功能最强大、适用范围最广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各不相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关键词:归责原则;预期违约;惩罚性赔偿目 录一、研究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4二、两大法系对违约责任归
2、责原则的规定4三、归责原则的功能分析5(一)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风尚5(二)确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5(三)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5(四)预防损害的发生5四、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6五、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领域的应用7(一)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7(二)关于商业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8(三)关于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8(四)关于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8(五)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违约方过错的规定9结语9参考文献10一、研究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归责原则是
3、民事责任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它与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一起上升成为民法的三大原则。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归责原则理论从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向多元归责理论演化。尽管如此, 归责原则仍然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最基本、功能最强大、适用范围最广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各不相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页。二、两大法系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一般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凡债务人不能证
4、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这些立法规定明确确定了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当然,大陆法系在确认归责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转移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德K茨威格特等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第225页过失推定就是
5、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在传统的归责原则之下,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失,但是,由于过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可非难状态,即应注意或能注意而不注意。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很难证明。加之,进人现代社会后,各种机器设备的大量出现,专业分工亦极为细密,碍于专业知识所限,受害人就更加不可能证明加害人的过失,在此种情形之下,为了既能维持归责原则的地位不被动摇,又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因此法律上发展出了过失推定的法则。三、归责原则的作用分析归责原则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
6、明进步的产物,也是侵权行为法长期发展的结果。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风尚诚实守信、遵守公德、尊重他人和公共利益等, 是社会道德和侵权责任法共同追求的目标。归责原则较好地承担了维护社会道德的任务。因为过错要以道德作为评价标准, 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了对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人的制裁。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后, 司法机关对过错的评价也就是道德标准的适用过程。对过错行为的制裁, 使归责成为维护道德的工具。喻志耀:归责: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二)确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可以合理补偿损失,救济损害。实行归责的基本功能在于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
7、任归属于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来承担。这是归责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在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 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非常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的。(三)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归责原则坚持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行为, 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归责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划定了范围。行为人在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围内, 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充分发挥创造才能。在此范围内, 如果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他人损害, 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四)预防损害的发生归责原则的价值之一,就在
8、于通过惩戒有过错的行为人,指导人的正确行为,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四、我国违约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历来存在争论。这种争论在时间上可以以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准划分为两个阶段。在新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 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归责原则, 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 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据此,违反经济合同,只有在违约方主观上存在
9、过错时,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六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没有强调违约方因过错违约才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推断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 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以归责原则为主,无归责原则为补充。新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认识大致形成了下列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并认为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是考虑了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国际经验。困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以归责为特殊归责原则。第一,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严格责
10、任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之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规定没有沿用经济合同法中“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据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再强调主观上的过错, 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并且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既符合我国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传统,也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1、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并没有将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原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七、十八条也没有规定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以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为根据的,也没有指出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委员会起草的欧洲合同法等国际法律文件都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可以说,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经验, 理应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第二,我国合同法在规定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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