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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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法律法规有关 问题的适用及强化企业职业道德意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变革1998年由原来的国家医药局和卫生行政部门 整合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法主体; 2003年国务院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 品协调职能名称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北京和全国30省市不同,北京食品协调职 能市政府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主体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召开十七大国家体制进行了重组, 实行大部委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 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各省市正在按国务院的精神制定方案。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
2、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 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 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 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 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法律
3、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法律 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法律渊源主要是宪 法和法律,其次是规范性的决议和命令、地方 性法规等。我国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类:1.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 国立法工作的依据。2.法律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作为 中央人民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 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层次,因为地方性法规志在地方有效,行政 法规在全国有效。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这种法规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等相抵触,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根据 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的局令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低于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名称为“规章”。药品管理各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管理规章分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的部委规章,如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二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会所在城市、 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除
5、此以外的,都不属于法律规范范畴。(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有高低之分,法律的效力最高,所有法规和规章都要服从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果抵制了,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二、药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适用(一) 合格药品的相关要素一是药品质量内在要素的规定 如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 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除中药饮片的炮制 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 原批准部
6、门审核批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 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 规范炮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 药。二是药品质量外在要素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 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往册。无药品 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药 品”。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 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生
7、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组织生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生 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和容器”,等等。 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我们企业生产一种 合格的药品应当怎么去做,是对生产企业最基 本的要求。(二)“齐二药”判决的法律审视1.刑事部分 (1)物料采购没实地考察 (2)被告人答辩自曝内幕 (3)被告求轻罚 法院不采纳 2.民事赔偿部分 (1)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2)药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三)使用
8、不符合规定的原料生产药品做何处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 项规定,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 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下面我们看 一下在北京发生的相关案例,以引起我们的高度 重视。 案例1:购进无批准文号的原料药(四)生产企业更改有效期和批号的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令规定:未标 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 产批号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更改的情形大概是以下几种:一是更改库存的近 效期药品的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 另一种是将退回的过期药品更换包装,修改产品 批号和生产日期后,重新投入市场销售。 案例2:反映某公司将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更改 批
9、号销售。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按劣药处罚。生产、销售劣药 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GMP认证后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案例3:上海华联制药厂生产的劣药甲氨 蝶呤及阿糖胞苷造成全国多地区130多位白血 病患者受到严重的神经系统和行走功能损害。原因基本查明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 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 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
10、中,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污染。案发后,上海药监局依法吊销了华联药厂药品 生产许可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 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 人实行了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 7301要求每批药 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 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工序、品名、生 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 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这是关键 所在,体现批批要清场的重要性。案例4: 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2008年4月取得 药品GMP证书,在5月进行的飞行检查 发现: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都不能按
11、GMP规范操作。 这次检查结果也导致该企业在取证后的 一个月被收回药品GMP证书,失去了 生产资格。(六)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案例5: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刺五加注射液药品 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 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 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 为黑龙江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 (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 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 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
12、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 签并销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7201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 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 规格;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待 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 人签名;已包装产品的数量;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 (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本次包装操作完 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被污染的,依法按假药论处。(七)药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1.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
13、及原因;2.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 量的要求;3.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4.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5.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6.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7.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5.危害导致的后果。根据药品安
14、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 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 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 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 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 施。主动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 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决定召回。 责令召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 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
15、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 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 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八) 擅自委托、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行为如何 处理? 1.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2.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3.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4.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5.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 跨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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