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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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级公安
2、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的范围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掌握辖区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
3、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指导乡镇民办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火灾扑救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第三章 消防监督基础建设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民警应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
4、,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证件。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二)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五)火灾统计报告制度。具体内容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
5、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公布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条件和办理结果,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监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民警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其监护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第十二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出示消防监督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当场填发消防监督检查
6、意见书(见附件2),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二)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其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三)监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
7、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大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居(村)民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的、无损害赔偿关系的、非涉外的且当事人不要求出具火灾调查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卷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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