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农村孤儿的社会政策变迁及调整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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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针对农村孤儿的社会政策变迁及调整对策【内容提要】建国以来,我国针对农村孤儿的社会政策经过了从救助制向福利制的转变过程,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村孤儿的社会政策变为完全福利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遇,但在社会转型期的调整过程中,需要我们从观念、制度、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配套改革,才能推动农村孤儿完全福利制的实现。【摘 要 题】社会救助【关 键 词】农村孤儿/社会政策变迁/调整对策我国对农村孤儿的帮助,一直以来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孤儿的系统而明确的制度设计及政策安排。主要表现在:一是把孤儿同农村“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混在一起,以“五保”制度对孤儿进行救助,影响到对孤儿的特别关注;二是没有考虑孤
2、儿正处于成长期并且敏感自尊等特点而在实施方法上统一采取社会救助方式,而未采取福利方式;三是忽视孤儿成长性特点而在帮助内容上偏重于物质方面,是对孤儿进行“照顾”而非提供帮助,忽视了孤儿作为儿童、青少年更为重要的心理和精神需要;四是帮助水平过低,仅仅在维持孤儿基本生存的层面。本文主张从孤儿正常社会化的完成及平等的现代社会帮助观出发,对农村孤儿的社会政策进行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我国帮助农村孤儿的新体系、新机制。一、传统的农村孤儿救助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孤儿的系统而明确的制度设计及政策安排,对农村孤儿的供养一直是以“五保”制度的方式实现的。所谓“五保”制度,是在建国之初为保障农
3、村社会中最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我国根据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公有制特点,建立了对农村无法定义务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保障正常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实行生活照顾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对上述对象提供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住、保葬、保医等基本照顾,其中的保教专门对孤儿而言。虽然上述保的内容较多,但保的水平却很低,只是帮助五保对象解决基本生存问题,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并且进入该制度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定。因此,五保制度属于典型的社会救助。孤儿也不例外,孤儿是五保中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并且在五保对象总体中所占比例一直较小,受到特别对待,即由村集体负责提供孤儿救助的经费,而抚养孤儿的具体工作
4、则由其家族负责提供。对于孤儿的供养而言,虽然不需要家计调查,凡是孤儿,身份一旦确定即享受五保待遇,但在现实中有些孤儿不能进入五保制度内享受待遇。因此,通过五保制度对孤儿提供的虽然是农村集体福利服务,但它具有社会救助的特点,它采取的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方式。我国五保制度的运行包括两个方面的路径,一是经费的筹集,二是具体服务的提供。自建国以来,该制度在这两个方面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在近50年历程中的不同时期,我国农村五保制度根据当时社会经济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具体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在根本性质一致基础上而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该制度建立之初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同五保资金之间没有制度化的规定,没
5、有中央财政支持,因此该制度不是国家承担责任的社会救济,因此它不是严格规范的国家层次的社会救济,而仅仅是村民间的互助。当初建立该制度时,中央政府对之没有财政支持,中央同村集体之间没有财政关系,既没有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没有村集体因为办五保而少向上级政府交纳有关税费。这时,该制度主要是村集体中农民间的民间互助性质。只不过这种互助行为的个人自愿性转变为一种国家监督或强制下的集体供给。出现这种状况是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特点所造成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人民公社时期,是以人民公社为依托,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自1978年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五保供养因为失去载体而面临提供不足的局面
6、,由于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五保供养体系才得以维持下来。虽然自1985年以来,五保供养已经不能简单定性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而是中央政府组织融资、乡村社区供应的一项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但从五保制度的发展轨迹看,其根本性质为农村社区的集体福利,自建立至1997年的五保供养是以村集体为主、政府为辅的一种农村社区性福利制度。它的实施采取的是社会救助的方式。从结果看,农村五保制度的实施满足了农村孤儿的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含有身份歧视,将孤儿同农村社会中的三无老年人和残疾人混在一起进行五保,对处于成长期并极为敏感的孤儿来说,既影响了孤儿的自尊和积极态度
7、,进而影响到对孤儿的帮助效果;二是救助水平太低,仅解决孤儿的基本生存需要,较少顾及到孤儿的成长性及发展性需要。三是对孤儿的这种制度性救助在实行过程中有时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导致孤儿的生活受到影响。二、农村孤儿救助制向福利制的转变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帮助农村孤儿的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次大的改变是1998年开始实行农村新的税费改革导致我国农村孤儿救助制向部分福利制的转变;第二次大的改变是2004年开始的取消农业税新政促使我国对农村孤儿的帮助从部分福利制向完全福利制的重大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我国对农村孤儿的帮助从救助制向福利制的根本转变。(一)我国农村
8、孤儿救助制向部分福利制的转变1998年开始的农村新的税费改革对孤儿帮助的影响主要是将农村集体福利即农村社区福利转变为国家福利,由国家对农村孤儿帮助提供财政保障。一是孤儿帮助经费来源发生了质的改变,二是对孤儿的帮助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1998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进行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并于2002年在全国推广。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同意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这一改革对五保供养经费的来源产生了重大
9、影响,改革前农村五保经费主要来源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分别被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所取代,五保供养经费通过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村五保供养融资政策,第一次依靠国家征税以及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解决五保供养经费。如此以来,五保供养工作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由农村集体福利事业转变为国家福利,二是其资金从依赖农村社区组织的筹集转变为依赖国家征税以及来自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从经费来源的具体分析看,在五保制度由农村集体福利向国家福利转换过程中,考虑到国家及农村实际,五保资金的融资渠道变为四个: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附加收入,村集体收入,“一事一议”筹款。五保户供养的资金,由乡政府将两附加
10、以捆绑式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到村的一笔款项。在有的地区,转移支付层次更高一些,到县级政府,具体办法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五保资金由县里统一拨付到该乡镇政府财政账户上,而后全额下拨至敬老院和各村委会,由村委会全额给付五保对象。从现实运行结果看,以县级政府为转移支付层次的地区效果比较好。在对五保对象的帮助关系上,由于他们被纳入到国家福利的制度体系之中,他们的身份已经由村民变成为被国家的福利计划所覆盖的一个特殊群体,为他们承担帮助责任的主体也已发生变化,由村及乡镇转变为国家,这时,五保对象所享受的供养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互济,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二)我国农村孤儿救助制向完全福利制的转变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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