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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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属地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第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履行本
2、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票否决”、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县
3、安委会常设机构是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局局长兼安委办主任。第六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县直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二至三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沟通职责。第七条 各村(社区)委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村(社区)委会主任牵头,明确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本区域
4、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安排。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行政正职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条 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网吧、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制度建设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
5、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对各乡(镇)委局的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所属单位或企业的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督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存档。例检采用综合检查、部署自查、相互抽查或其他形式,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例会,由县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召开例会,总结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专
6、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委局,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生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及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在每月前五日将本单位上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和安监局。第十五条 建
7、立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一天以上时间,主管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时间,各乡镇、县直相关委局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主管副职要抽出五天以上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自已分管负责的部门或行业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领导包案到人,超前防范,限时整改。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筹建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安委会要定期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取得省级安监部门考核颁发
8、的安全资格证书;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 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县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各项工作责任制时,必须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每个工种岗位。第十八条 严格“三同时”审查制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交通、建筑、民爆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监管技装字200377号、国监管技装字200379号文件规
9、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投资要单列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理制度,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集会申报备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度。凡举行重大集会,易造成公众聚集引发安全问题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向县安监、公安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不经批准,不准举行。发生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卫生等重特大事故,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安全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
10、安委办,县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类医院、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等,必须各司其职,无条件接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安委会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或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批复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报;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原则,及时逐级上报。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
11、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得评先、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年死亡3人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前款规定外,在年度考核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指标,全年累计总分不及格的。第二十二条 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
12、各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397-4992238。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县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追踪报道,督促整改,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县安委会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二)组织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贯彻
13、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的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部署,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四)组织协调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县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落实无证采矿的强制措施;负责取缔一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排查企业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
14、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四)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负责本地区安监工作职能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协同安监局管理好专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六)负责按要求或即时上报有关材料和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第二十六条 各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负责检查落实;(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公用设施、民居和企业、家庭小作坊等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建立档案;(三)负责上报有关情况和当地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七条 县安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
15、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二)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和处理。(三)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商务、中小企业服务、环保、公用事业、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各乡镇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五)指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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