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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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政策法规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农村土地实行 的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2 年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 。 (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2、一般认为,农业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有3个,一是经济功能,二是 功能,三是 功能。(2、生态环境、社会文化;)3、农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县级)4、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的家庭承包规定为30 年至 年的承包期限。(70)5、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 的耕地不同程
2、度地退化,全国有 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40 、30 )6、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务院)7、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3)8、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9、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包括 和 。(人格权 、身份权)10、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 等。(无因管理、侵权行为)11、土地
3、管理法规定:农民住宅用地,经 审核,由 批准。(乡 ( 镇 ) 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12、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 直接决定 权。村民决策权由知情权、 提议权 、决定权三个方面的权利组成。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整个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2、我们要实现的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3、截至 2000 年底,全国已有 98% 左右的村组完成了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按照中央的要求,将土地
4、承包期延长到了 30 年。4、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 三大类。5、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6、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制度层面集中反映在以户籍制度 为核心的社会政策上面。7、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违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 两类。9、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但首先要解决的是 老年农民的养老 问题。10、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
5、留置和 定金 。11、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与 行政处分 。12、民主 是村民自治的精髓,它要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形式实现村民自治。第一章农业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农业法概述 一、农业法和农业的概念 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
6、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本章中,我们主要研究狭义的农业法中的有关问题。 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1993 年农业法就规定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立法宗旨,并确立了“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2002 年修订的农业法在 1993 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以“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为立法宗旨,同时规定“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2 、坚持家庭
7、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整个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内容。而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制度,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002 年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农村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耕地的 90% 以上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在农村主要是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绝不允许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土地的社会主义
8、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绝不是私有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要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小城镇建设为契机,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维护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放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3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是:第一,他们可以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满足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各种需要。第二,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手段,获得国家的保护。第三,任何侵害他们权利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
9、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科教兴农的原则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实行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注重人才培养,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是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根本途径。在农业资源总量与人均占有量逐年下降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走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的道路,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5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
10、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针的目标是:保持农业生产率稳定增长,提高食物生产和保障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贫困落后状况,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永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满足逐年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七个方案领域是: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加强食物安全和预警系统;调整农业结构,优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组合;提高农业投入和农业综合生产力;农业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可持续性农业科学技术
11、;发展乡镇企业和建设农村乡镇中心。 一、农业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二、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1、农业法是一部具有农业与农村经济基本法律性质的,集国家在今后一个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大成的法律。农业法的调整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农业概念,它调整的农业生产过程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的社会再生产过程。 2、 农业法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过程。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物,是
12、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日益显示出来,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种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上述矛盾的一些新的思路和途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农
13、业产业化经营。 3、农业法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发展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积极性,规范了国家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关系。一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征收税收和法定收费,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缴纳,并有权拒绝任何非法的征收行为;二是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给予支持和保护。 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1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以农
14、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的。 2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3 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我们要实现的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 四、
15、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一。 实行依法治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型。
16、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后,党和国家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措施。农业法将党和国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农业法的多数条文,我们都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政策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作为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的法律当然要求是相对稳定、一
17、视同仁的,而作为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的政策则可以是相当灵活、并有所偏重的。以灵活性见长的政策当然不是无所作为的,但它只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对法律的实施做出具体的安排,或是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中某些处于不利状态的特殊群体或事项作倾斜性照顾。这就是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使审批许可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依法决策、依法制定政策,不能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 五、农业的多功能性 一般认为,农业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有3个,一是经济功能,二是生态环境功能,三是社会文化功能。 1 、农业的经济功能。为人类提供食物,是农业最基本的经济功能。这个功能,虽可以
18、用价值衡量,但是其同时具有的稳定社会的作用,却是金钱难以计算的。 2 、农业的生态环境功能。农业是人类与自然联系最为密切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曾经是最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生产方式。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落后的生产方式或者不合理地利用资源,仍然继续发生着农业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但是,就总体而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生产已趋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由于农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天然的特点,合理地生产,不仅不会造成环境的破坏,而且能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其他生产部门对生态环境所造的破坏,在一定范围内改善生态环境。 3 、农业的社会文化功能。人类文明从农耕开始。农业生产活动,并不是单纯的物质生产的经济活动,由于农业生产
19、过程与自然界的密切联系,任何一个参与农业劳动的人,在这个过程中,都可以感悟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激发人对自然的尊重,因而农业生产活动同时也是改造人们意识的精神文化活动。目前,正在快速发展的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正是农业的这种精神文化活动属性的最好注释。 第二节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轮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
20、变。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到 1983 年,全国农村基本上都已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稳定和完善这个制度,中央在 1984 年的一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 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经营他业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
21、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这个文件有三个要点,第一,强调承包期要长,一般应在 15 年以上;第二,强调承包期内承包关系要稳定,针对最初承包时承包期不长的情况,中央提出的是延长承包期,而不是打乱后重新发包;对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明确了是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商量后进行;第三,提出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这三个要点,始终是党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重要支点。 1993 年起第一轮承包合同陆续到期,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993 年 11 月 15
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个文件在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要保持长期稳定的同时,对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不变;第二,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第三,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第四,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第五,少数二、三产
23、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地做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此后, 1995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997 年 7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这几个文件的指导下,各地普遍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截至 2000 年底,全国已有 98% 左右的村组完成了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按照中央的要求,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了 30 年。还有一些地方,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了比 30 年更长的期限规定。 1999
24、 年 3 月,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2 年 8 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地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并且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充分的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稳定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 1 、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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