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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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3页第二章 户籍窗口第6页第三章 户的管理第10页第一节 户的设立第10页第二节 立户和分户第11页第三节 并户和挂户第13页第四节 户的变动第14页第五节 集体户的管理第15页第四章 户口申报第19页第一节 出生申报第19页第二节 国(境)外出生户口申报第24页第三节 收养申报第26页第四节 恢复申报第28页第五节 回国定居申报第31页第五章 户口注销第34页第一节 死亡注销第34页第二节 入伍注销第36页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第38页第四节 其他情形注销第38页第六章户口迁移第42页第一节 户口迁入第42页第二节 户口迁出第43页第三节
2、 学生户口迁移第44页第七章 户口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第47页第一节 姓名第48页第二节 性别第52页第三节 出生日期第53页第四节 民族第56页第五节 户主第57页第六节 其他项目第58页第八章 户口证件管理第60页第一节 居民户口簿第60页第二节 常住人口登记表第63页第三节 户口迁移证件第64页第四节 户籍证明第67页第九章 居民身份证第70页第一节 受理、核对第70页第二节 人像和指纹信息采集第73页第三节 审核、签发第75页第四节 领取、发放第75页第五节 临时居民身份证第77页第六节 军人居民身份证第78页第十章 户口调查第79页第十一章 户籍信息查询第83页第十二章 户籍档案管理第8
3、5页第十三章 户口专用章管理第87页第十四章 办理权限及时限第88页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第93页第十六章 附则第95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服务规范和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公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公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4、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以及公民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无法认定的可以要求其到市房管局出具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或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来证明。本规范中的直系亲属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户籍管理具体范围包括:(一)户籍窗口建设;(二)户口登记管理;(三)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四)信息查询;(五)办理权限及时限;(六)户口调查;(七)户籍档案管理;(八)户口专用章管理;(九)责任追究。第五条 户籍管理以实际居住地为基本原则,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
5、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六条 户籍登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负责。公安机关设置的分局、派出所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等机构具体办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提交亲子
6、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核查原件真伪、出处、有无涂改伪造现象,对不能保留原件的,应认真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一致,确认无误的,应由户籍窗口具体承办民警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加盖核对专用章。对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交原件进行核查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具体承办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第九条 办理户口事项应由单位法人或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单位可委托主管人员,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书
7、面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书面声明。公民因老弱病残孕等因素无法亲自到场的,可以由社区民警上门调查核实后,代为办理并送证上门。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首次申领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已出家的佛教或道教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或道教法名,户口曾用名登记其原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居民身份证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8、。第二章 户籍窗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设置统一标识,方便群众寻找;门口应设立醒目的指示标志,多个窗口办理不同业务的,应分别设立标识牌。第十三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窗口采用“低台敞开式”设置,外沿放置群众意见簿、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卡),提供群众书写、饮水、座椅等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群众纳凉、取暖设备。第十四条 户籍窗口应遵循十项服务制度:(一)警务公开制度。户籍窗口应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公开以下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1、户籍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2、户籍窗口民警照片、姓名、警号、工作职责、联系电话,非工作时间的联系方式;3、市局、分局和派出所的监督、投诉电话;4、办理户口
9、、居民身份证须知;5、办理各类户口事项、证件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6、公安部、省厅和市局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二)首接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申办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指引工作。(三)受理回执制度。对群众申办的各类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和各级公安机关核准的,要向办事群众填发受理回执单,告知核准流程、时限,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四)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群众申办(或咨询)户籍事项,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对
10、不予受理的要详细告知有关规定,同时填写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单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一次性告知单交给群众,对不予受理的要详细告知有关规定。窗口民警可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缺件告知单打印”模块打印一次性告知单,交给群众。(五)内部报批制度。群众到窗口办理证照、咨询业务、投诉问题等,办事窗口在统一受理后,按照单位内部工作分工交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核准、审批结果应由办事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六)优先服务制度。对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实行优先办理。(七)预约代办制度。对生活不便,行动有困难的群众,户口类的事项可以由社区民警代为办理。(八)延时服务制度。对业务量较大的窗口单位,可适
11、当延长窗口服务时间。(九)急事急办制度。对群众因参军、升学、紧急公务等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应随时响应。(十)先批后办制度。对通过微信等渠道申办的户籍业务,户籍窗口民警先对电子材料进行网上审核、预核准,预核准通过后再通知群众到窗口查验身份、交验材料、领取证照。第十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应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民警具体承办。每个户籍窗口不得少于1名专职民警,同时配备至少1名兼职民警,并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进行岗位调整。户籍民警变动的,需提前一个月报分局批准,分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因工作需要外聘的户口协管员,经分局业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后,可协助户
12、籍民警从事窗口接待、户籍业务代为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户口办理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不得擅自登录计算机系统操作办理业务。户口协管员变动的,分局应及时做好备案。第十六条 户籍窗口民警工作职责:(一)按时开放户籍窗口,工作时间不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代岗;(二)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三)了解掌握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接待群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四)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受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登记管理的初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坚持按规定办理。对不需审批且材料齐全的业务,实行“当
13、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实行“限时办结”;(五)认真开展户口调查,对涉及户口、居民身份证内容的来信来访,实行限时调查处理和回复。需要入户核查的,应协助社区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六)按时完成人口统计及有关报表任务,数据真实、准确;(七)户口专用章实行专人专管,用毕入柜上锁,严禁随意丢放、泄露暗记;(八)严格办公计算机的管理,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设定开机和系统管理密码,防止他人入侵操作。协管人员应设置仅有信息查询权限的用户密码;(九)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十)保持户籍窗口整洁,做好办公设备保养维护,下班按规定程序关闭办公设备。第十七条 户
14、籍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二)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三)利用工作之便查阅抄摘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四)在户籍窗口内吸烟、饮食、闲聊或进行娱乐活动等;(五)在办公计算机上私自安装与办公无关的应用软件,从事非工作用途操作;(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七)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实施处罚。第三章 户的管理第一节 户的设立第十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立户必须以民政
15、部门认可的,在PGIS中标注过的规范的门牌地址为依据,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不包括商用)房产内为立户条件,成套商品住房只能立一户,每户由公安机关分配唯一的一个户号,多套产权住房应在经常居住生活的合法固定住所立户。第十九条 根据每个家庭户户内成员的意见设定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担任户主,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担任,户内成员意见不统一的,由辖区派出所协调、指定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或辖区派出所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户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军人子女在部队一方驻地合法固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的;(二)原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往市外,户内无完全民事
16、行为能力人的。第二十条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负责妥善保管居民户口簿,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人口统计、户籍管理、治安防范等工作,督促户内成员及时、如实申报户口登记。第二节 立户和分户第二十一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或当事人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户申请;(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互关系证明;(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第二十二条 农村(城乡)自建住房,以及权属关系明确的祖屋可以分户,城市成套商品住房不能分户。子女结婚可以成为分户的条件,但离婚不能成为分户的条件。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
17、分在同一户内:(一)夫妻;(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第二十三条 户内成员分户,原则上以结婚成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为条件。禁止未成年人、挂户人员、夫妻等分户。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户申请;(二)婚姻关系变更等相关证明;(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18、(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第三节 并户和挂户第二十四条 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子女与父母之间在同一地址,若户口不在同一户内,凭当事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予以并户。第二十五条 挂户是指公民(或者家庭)因工作、婚姻或居所等因素发生变化,需暂时将其户口信息寄放在某一地址而采取的户口变更。第二十六条 市外迁入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挂户: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 2、因工作调动迁入我市人员,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3、因其他原因申请落户已被我市接收,但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
19、挂户:1、户口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已无人管理集体户,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2、户口因房屋买卖、离婚、离职等原因,产权人或户主发生变更,需要将户口移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3、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需要将户口移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第二十八条 挂户原则上在本市同一区划内进行,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办理跨区挂户,思明区和湖里区之间也可以办理跨区挂户。如情况特殊,需报拟落户地派出所领导批准。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的不可以办理挂户思明区或湖里区。第二
20、十九条 被挂户人必须是人户一致,即居民户口簿与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地址一致。符合条件的挂户人员,可以选择落户单位集体户,也可以选择挂靠亲友家庭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挂靠单位注册地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社区集体户。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挂户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挂户人员符合房产立户或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迁移,解除挂户。户籍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以上情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迁移,公民符合家庭立户或迁移条件拒绝解除挂户的,其出生入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申领换发等户籍业务均暂缓办理,待其迁移家庭户后办理,但开具户籍证明、重户注销或办理死亡注销和迁出市外等业务可以直接办理。
21、第四节 户的变动第三十一条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分开生活,凭当事人申请、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办理移户,并重新确定户主,改变相应称谓。夫妻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移户的,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对户的变动过程中因家庭矛盾导致的居民户口簿无法使用问题,统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 号)贯彻执行。第三十二条 户的冻结和解除: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全户或部分成员的全部或部分功能进行冻结。户的冻结由窗口户籍民警提出申请,派出所分管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分局权限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除人口信息系统自动的冻结与解除外,
22、其余冻结及解除工作须由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照本规范的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或并户的,在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籍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办理。第五节 集体户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体户口的设立主要是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个体经济等单位因短期内无法解决员工购房入户,为方便管理、以解决引进的人才或大中专学生户口落户的一种过渡性手段。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书;(二)单位注册地址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明;(三)拟落户集体户的单位管理人员和录用人员达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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