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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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项目。3 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 术语和定义4.1 职业健康分析作业环境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提出改善作业环境的途径,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发生。4.2 职业病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4.3 作业场所企业员工从事职业活动的一切地点。包括建设单位事故场所。4.4 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影响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健康或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4.5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4.6 职业禁忌
3、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51 总经理职责5.1.1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5.1.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
4、职业病防治工作。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1.3 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5.1.4 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5.1.5 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5.1.6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5.1.7 根据“三同时”原则,在新、改、扩
5、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2 分管职业病危害防治副总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5.2.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5.2.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5.2.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2.4 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5.2.5 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
6、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2.6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5.2.7 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2.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2.9 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5.3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5.3.1 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公司的职业健康
7、管理制度;5.3.2 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年度职业健康方针;5.3.3 对于公司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实进行申报;5.3.4 负责年度作业环境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检测结果超标的提出整改意见;5.3.5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参加在岗期间和离岗体检,对被诊断患有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5.3.6 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5.3.7 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5.3.8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5.3.9 参与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3.10 负责建立健全及维护各类职业健康档案。5.4 专(兼)职
8、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责。5.4.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5.4.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5.4.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5.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5.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5.4.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
9、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5.5 各部门(中心、分厂)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5.5.1 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部门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5.5.2 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5.5.3 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5.5.4 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
10、,并组织实施。5.5.5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5.6 各部门(中心、分厂)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责。5.6.1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5.6.2 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6.3 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
11、康安全检查。5.6.4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6.5 组织本部门新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5.6.6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5.6.7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5.7 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5.7.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上岗前体检。5.7.2 按公司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检查。5.7.3 学习和掌握本岗位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程。5.7.4
12、 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5.7.5 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保证其运行良好。5.7.6 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或不按规定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领导反映。5.7.7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时,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3 规范性
13、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 内容4.1 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4.2 各部门新进员工部门负责人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4.3 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
14、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5 部门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4.6 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
15、工公布。4.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8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4.9 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 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涉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3 规范性文件引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 简要说明。4.1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4.2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5.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5.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5.4 职业病
17、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6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7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8 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9 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
18、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 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3 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 培训内容。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
19、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a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b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c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d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e 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f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 培训形式。5.1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
20、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5.2 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21、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3 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 术语和定义。4.1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5 职责分工。安全环保部对整个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6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
22、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7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a 产品名称、型号;b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c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d 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e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8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a 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b 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c 制定
23、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9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9.1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9.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9.3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9.4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9.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10 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11 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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