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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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
2、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一)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二)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拨付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4、施建设的补贴。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八、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市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九、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总投资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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