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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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发201144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第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和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及其他方
3、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在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给予补助。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第七条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相关费用,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减免相关费用。第八条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
4、税收减免:(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增值税;(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船税;(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第九条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
5、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第十条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托养经费参照“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享受低保补助和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年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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