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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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婚前财产公证已不再是陌生而遥不可及的事物,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一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会选择对比较难举证的财产或者产权随时处于变动中的动产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在离婚时对产权难以区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保障了婚姻制度的实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体现了人们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
2、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却暴露出了这项制度其自身的弱点和缺陷,本文结合婚姻法和公证法的相关内容,从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入手,阐述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预防解决纠纷、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减轻法院压力的作用,叙述了婚前财产公证体现合同的约束力、保障物权利益及具体体现公证证明的作用,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缺乏有效的公平保障、强制性的应用等缺陷,提出使其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财产公证 婚姻法 夫妻财产ABSTRACT Pre-marital proper
3、ty, a notary public notary is to be married men and women on each side the scope of pre-marital property and debts, rights of ownership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greement, to certify the legality of the activities.As Chinas economic develop, the promotion of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rul
4、e of law,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is no longer strange and distant, more and more people choose this procedure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s. International life, not all properties need to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the parties will choose to contrast more difficult to pr
5、ove ownership of property or movable property at any time in changing the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in order to avoid divorce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property rights.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system to protect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mplementation, to ensure the stabilit
6、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to avoid the utilitarian purpose for marriage that reflects the high degree of peoples rational married life. Through this form of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so that the property of both spouses separate, relatively equal status, reflecting the modern family should
7、have a rational and legal system, which is seeking marriage of mutual respect and mutual love, the goal is to help each other Consistent. But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has exposed the system of their own weaknesses and shortcomings, this paper, Marriage and
8、Notary Law related content, from the analysis of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system,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start Described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system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resolve disputes, prevent, reduce operating costs and reduce the social
9、pressure of the role of the Court, described the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reflect binding contract to protect the property interests and embodied the role of notary certificate, for Existence of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system, lack of effective equity security, the application of
10、mandatory deficiencie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proposal.Key Words: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s; Notary properties; Marriage Law; Marital Property目 录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概述1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2(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2(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发挥预防解决纠纷的作用2(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3(四)为协议离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减轻法院的压力4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11、4(一)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障物权利益4(二)婚前财产公证具有合同的约束力4(三)婚前财产公证具有公证的证明作用5四、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一)公平保障缺乏有效性6(二)权利保障缺乏充分性7(三)程序运行缺乏公示性7(四)制度运用缺乏强制性8(五)目的实现缺乏积极性8五、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9(一)完善权益公平的保障9(二)完善公证运行的制度保障9(三)加强相关知识普及10主要参考文献12试论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已经逐渐进入到越来越多的人群当中。但是囿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仍有大
12、部分人未能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因而无法接受这一制度。也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其本身也存在着限制自身发展的不足,因而无法成为婚前必经的一项程序。因此我们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全面地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的利弊,在发挥其具备的优势的同时,不断探索能够使其完善的途径。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概述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王而民,“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现代经济信息,2010年,第24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
13、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是要是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要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目的在于使约定有确定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而且便于必要时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当事人对双方达成的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
14、,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进而赋予其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实施之前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即“将夫妻共同生活若干年后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处理的”。这一解释说明,在婚姻宣告终结后,当事人婚前的财产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公证文书来划分,而不会因为双方曾经共同生活了多少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对物权法定的充分体现,即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创设物权法上没有规定的物权。二、
15、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婚前财产公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兴起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正当利益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人本主义和物权法定主义的重要体现。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水平的提高,财产纠纷随之增多,需要公证的个人财产逐渐增多,加速了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实需求。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大环境不断提高的同时有更多的人有了更多的物质财富,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也逐渐增多。随着就业水平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有所改变,许多人不再会等到问题出现
16、时才去找解决的办法,有了更多的人选择公证这样的方式,可以说是防微杜渐,用事前的约定以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以上这些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适当的土壤。 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在现代社会,个人价值观念逐步增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满足个性化的利益需求。我国并未强制缔结婚姻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国家将婚前财产的分配权交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协商所达成的合意决定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归属,或者如何进行分配以及其间所应用的计算方法等,而国家则提供公证这一程序来维护当事人间自由意志的达成及保证这种意志的实现,正是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重要保障。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制
17、度是现代社会实现男女平等的制度保障。新一代女性经济地位的逐渐提升,在社会分工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这一群体,渴望获得和男性相同的地位,这其中当然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婚前财产公证则正是女性追求这一目标的理想工具和现实武器。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在结婚前现则进行财产公证,以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发挥预防解决纠纷的作用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在预防和解决夫妻财产纠纷这一问题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双方的合意而达成的,只有双方均对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观点时,才可能进行公证而使之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由双方
18、创造出来的协议,也是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的协议,最能反映当事人对所涉及的财产的态度和意见。在进行公证后,这样的协议即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使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让法院可以依据曾经达成的协议而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划分。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处理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当遇到特殊的情况如果硬性地按照协议处理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时,法院应当对不公的现象予以纠正,这也提高了办理案件的质量,又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既在最大的程度上选择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又突显了居中裁判时代表的国家的权。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协议离婚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压力。在当事人出具了婚前财产公
19、证证明之后,法院可以省去很多调查取证的工作,因为这份公证证明中很有可能已经写明了哪些财产归哪些人所有,或者哪些财产应该如何分配等划分方法,这也为法院的庭审工作节省了不少的时间,有助于法院快速地处理关系比较清晰而简单的财产类纠纷,提高了办案的速度。不能否认,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完全是为了财产而结婚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展现出了自己的预防纠纷发生的独特优势。在结婚以前,由当事人对双方各自的财产产权进行公证,在结婚以后,公证的效力也不会因为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这针对某些谋财结婚和婚后易发生争议的财产来说,无疑是很有效的防治方法。如果不公证,可能就不会结婚,这样也就不会出
20、现图财而离婚的情况,因为结果有两种,一是结婚了也得不到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二是即使离婚也得不到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因而无形中也净化了结婚的当事人,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结婚行为,也就从根本上减少了离婚案件的诉讼。 刘莹,“浅议婚前财产公证”,今日科苑2008年,第12期。(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如果把结婚比做一项市场交易活动,那么,排除情感因素只谈经济效益,可以说,婚前财产公证其实是这项交易活动中性价比最高的一个环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与得到的预期的法律效果相比,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其实只是九牛一毛。与其最后发生纠纷时现抓救命稻草,不如一开始便预料到最坏的结果。而对结婚来说,最坏的
21、不过就是离婚,但是在现实中,析产简直成了超越离婚的更加困难的事情。这不得不归因于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得不充分的结果。如果当事人都能防微杜渐,在结婚之前便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公证,那么在离婚之时,可能会省去不少的麻烦。(四)为协议离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减轻法院的压力刘凤敏,“婚前财产公证是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协议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既然许多人选择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可以说,他们对离婚其实并不是忌讳谈论的,因为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就
22、是在离婚之时所发挥和体现的。而协议离婚,也逐渐地为许多人所接受,在协议离婚中,可能会涉及对子女、老人的抚养、赡养义务、夫妻曾经的财产划分问题等,而婚前财产协议中很有可能涉及到了上述的全部问题或者部分问题,已记述了当事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因而无疑在解决财产纠纷这一问题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婚前财产协议对协议离婚起到铺垫的作用,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婚前财产协议便可成为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跳板,对婚姻关系的顺利解除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依据公证证明,双方便可以解决让人头疼的财产问题,而这些,不外得益于当事人对结婚的后果的前瞻性的分析。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一)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障物权利益明
23、确了财产所有权,便于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而保障个人财产郑蕴、陈思、郑文婕,“论婚前财产公证”,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很容易发生现实中的“净身出户”现象,这显然是相当不公平的,当当事人付出了精力和心血去经营婚姻却以失败告终时,得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无法保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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