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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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学 号: 姓 名: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科技的出现和普及,人类生存方式和生活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络科技带来的快捷和无与伦比的方便的同时,个人隐私权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加强个人数据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件刻不容缓又十分必须的事情。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模本,从而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隐私权的概述,包括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表现形式、保护范围等问题。第二部分为网络
2、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对国外相关立法保护模式进行探析,主要有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美国的业界自律模式。第四部分论述适合我国国情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对策,从业者自律、教育网络使用者、健全网络立法、儿童单独立法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关键词: 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目 录一、网络隐私权概述7(一)隐私权7(二)网络隐私权7二、网络隐私权保护遭遇的现实困境10(一)技术困境10(二)伦理困境10(三)法律困境10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11(一)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定模式11(二)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11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之完善12(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
3、模式选择12(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措施12五、结语15致谢16参考文献17一、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学领域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1890年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与次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隐私权概念已问世百余年,但对它的公文定义并没有得出来。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1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36. 。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
4、权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项跨学科的前瞻性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19 - 21.。也有学者试图摆脱民法人格权框架的束缚,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尝试界定隐私权为:“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3 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35.司法实践领域中,法官认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5、。”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判决又不具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效力。可见,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隐私权的法律含义仍是一个困惑,这个困惑源于对隐私的法律概念的困惑。产生困惑和误解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因为隐私在一系列场合下被大众、律师和法官使用,但在不同场合下隐私的含义又不尽相同4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 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81.。无论如何,在学术界难以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含义和一般特征,但由于它和网络相联系,又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
6、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及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2、网络隐私权的特征(1)、在网络中隐私权的对象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传统隐私权的对象,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
7、,一些新兴的个人数据已成为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主要对象,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网络域名、使用者名称及通行密码等等。(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更为复杂。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的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密、个人通讯保密、自由支配使用的四项基本权利外,还衍生出了四项新的内容:一是隐私收集知悉权;二是隐私修改权;三是隐私安全请求权;四是隐私收益权。(3)、网络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的脆弱性,其侵权情况常常难以控制且危害巨大。互联网和数据库软件的发展,使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个人隐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隐私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所以,在网络隐私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隐私权极具脆弱
8、性,且侵害后果常常难以控制,危害巨大。(4)、网络隐私权具有人格、财产双重性质。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动机一般都从营利目的出发,而非基于窥探他人私生活的好奇心对网络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包括精神痛苦,但最主要的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利益,都会造成消费者额外支出甚至巨额损失。所以,网络隐私权兼具有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5)、网络隐私权的权能不断扩张。在信息时代,隐私权不仅具有传统上那种消极防卫的特征,而且也在追求对隐私的积极控制。一是网络用户的知情权。二是网络用户对个人隐私的选择、控制权。三是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要赋予用户对网站利用该个人信息资
9、料的利用限制权,这种控制办法的意义表现为利益平衡的实现。(6)、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普及化、技术化。网络行为的高科技参与含量较大,使得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后果更为严重,在侵权事实的确认上有很大的难度,保护更加困难。网络时代,计算机收集处理信息数据的手段如此迅速、便捷,使侵害隐私权的手段日益普及化,各种计算机软件及监视与追踪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使人对侵害隐私权的手段防不胜防,特别是电脑黑客,更是技高一筹。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一是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与何人分享。二是选择
10、权。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三是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补充不足的资料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四是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五是求偿权。当网站侵犯用户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4、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即不经合法授权,利用网络跟踪软件
11、(较常见的有Cookies等等)非法跟踪用户上网行动,在网络聊天室、虚拟社区、同学录、QQ、MSN 以及其他类型的个人聊天、群聊等网络区域大量收集用户上网习惯,将这些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以高价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即利用互联网络监视,截取他人电子邮件、QQ信息,窃取他人账号,干涉他人的行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如现在有不少企业对员工的个人电子邮件进行监看;黑客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网民个人的电子邮件,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等等。(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网络领域。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电脑
12、、局域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等行为。(4)、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即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泄露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网络个人隐私。5、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即个人数据,是有关个人的一切可以定位于本人的情报资料和资讯。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完全由个人支配的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二、网络隐私权保护遭遇的现实困境(一)技术困境技术困境无疑是网络隐私权保护首先遭遇到的现实困境。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快得惊人,黑客电脑技术不断
13、提高、各种病毒软件越来越难以清除,木马程序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控制着电脑鼠标,网络技术更新速度之快远非常人能想象。各种监控软件不断升级,记录、复制、窃取他人网络隐私成了轻而易举的事。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之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对于键盘操控者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使得保护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成了难以预防的技术难题。(二)伦理困境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还是思维方式、价值观的转变。网络背景下的道德观念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网络特点,使网络世界的人们放低了自己的道德要求。由此滋生的“网络暴民”现象越来越严重。通过“人肉搜索”宣扬、公开、泄露、传播
14、他人的隐私,仿佛成了一件无关道德、无关法律的事。“人肉搜索”运用范围之广、效率之高,以至于人们已经把它视为一种搜索引擎。网络世界中普遍的道德失范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遭遇了伦理困境。(三)法律困境1、立法困境。隐私权在我国已有法律中仍采间接保护模式,隐私权尚未取得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网络隐私权也一样。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保护网络隐私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但是立法上又尚未将隐私权列为明确的人格权,越过传统隐私权立法(即一般法) ,直接进行网络隐私权立法(即特殊法) ,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2、司法困境。(1)无特殊法可依。 (2)涉案人员众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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