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
《论无权处分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无权处分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摘 要无权处分是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王泽鉴先生曾形象地称其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和“法律思维的宝藏”。无权处分涉及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三方利益关系,并与善意取得制度和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紧密相连。统一无权处分的概念和认定无权处分的效力对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优良传统,但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对无权处分问题的立法研究相对滞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关于无权处分的明确立法规定。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这一现象才得以改观。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无权处分的适用问题,反而造成了概念的模糊和法律适用的冲突,使问题更加复杂。
2、如果不能妥善和有效地解决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势必更大程度上造成法律体系的矛盾和价值利益的不平衡。无权处分制度在平衡无权处分人、权利人和第三人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市场经济越发达,无权处分现象就越常见。基于无权处分研究的重大意义,反观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缺陷,构建科学的无权处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此篇论文中,笔者以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阐述了无权处分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深入分析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反思了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科学的无权处分制度的若干建议。关键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变动;效力待定;债权形式主义AbstractAbstract U
3、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s one of the hot issues in civil law field. It is called “the spirit in law” and “the treasure of law thinking” by Wang Zejia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volves three aspects interest relationship: obligee, people with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d counterpart and it is clos
4、ely related to the acquisition system and warranty against right defect system. Unifying the conception of unauthorized distribution and recognizing the efficacy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realize the balance of three aspects interests. Adhering to the traditional mainland lega
5、l system, the legislative studies about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 China lags behind compared to other countries. There are no specific legislations about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 China for a very long time. This situation gets improved until the publishing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But (Contract
6、 Law) the article 51 about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regulations do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our countrys suitable problems i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but they cause the obscureness of concept and the conflict of legal application and make problems more complex. If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
7、lems i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ant be solved properly and effectively, it would results in further contract contradiction and imbalance in value and benefits.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system has a great role in balancing interests in oblige, perple without 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d counterpa
8、rt. Bas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legislation defect i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 our country, building a scientific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system is extremely urgen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s prerequisite for the pattern of transform of property rights, presents the conc
9、ept, characteristics and factors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alyz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deeply, rethinks about legislative defects i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building the scientific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syst
10、em in China.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绪 论1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二、研究现状1(一)国内的研究现状1(二)国外的研究状况1三、主要内容2四、主要方法和创新之处2第一章 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概述3一 、处分行为3(一)处分行为的概念3(二)处分行为的特征3二、无权处分行为4(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4(二)无权处分行为的特征4(三)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包含的要素5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7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7二、无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7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8第三章 无权处分在我国的立法现状10一、无权处分行
11、为在我国民法中的效力10(一)我国合同法对无权处分的规定10(二)学者如何看待我国对无权处分的规定10二、通说的缺陷11(一)债权合同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矛盾11(二)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现代民商法理念相矛盾11(三)效力待定说本身存在缺陷12(四)效力待定说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12(五)效力待定说也未必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较好保护13(六)效力待定说和法律中的许多规定产生矛盾,无法实现体系的统一13第四章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重新设计15一、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依据15(一)明确法律限制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目的15(二)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制度的优势17二、对无权处
12、分制度的重新设计18(一)对物权变动要件的设计18(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设计20(三)对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分析22(四)对追认权的理解及追认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5结论与建议27参考文献28绪 论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无权处分制度涉及到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利益关系,并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连。立法上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无权处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按照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的处理模式,将使多数有加
13、快市场流转速度功能的无权处分长期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危及交易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最终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给立法和实践以指导,在学理上探讨一个合理的无权处分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的研究现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的人订立合同过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款是我国民法中解决无权处分问题最权威也是最新的条款。根据该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但是合同效力待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虽然在理论上如何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还没有形成统一共识,但是越来越多学者已经提出认定无权处
14、分合同有效,才能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因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越来越多的为法学界所接受。(二)国外的研究状况无权处分行为作为源于大陆法系的基本概念,可追溯到远古时期,在民法法典之前的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便有了相关法律规则的雏形。按照古罗马法的规定,主人之物无论被他人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辗转于任何人之手,物主皆可从受让人手中“招回”(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除外)。罗马法维持这种绝对主义原则,体现了其保护财产静态下的交易安全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这种规定已不合时宜,无权处分制度在欧洲大陆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以今天的德国民法典为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债权合同不受处分权影
15、响,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有效,但是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而法国民法典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买受人不知出卖物属于他人时,出卖他人之物引起损害赔偿。”传统法国民法理论认为无权处分当然无效,但近年来,由法国学者主张合同相对无效,即只有买受人才可以主张无效,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的可能,这种解释显得该条规定大打折扣。总之,尽量使合同有效成为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倾向。三、主要内容本文从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着手,综合分析了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并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并反思了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无权
16、处分制度的建议。四、主要方法和创新之处本文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主要通过调查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来进行。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严格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效力,并将有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一章 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概述一 、处分行为(一)处分行为的概念要弄清楚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首先要清楚处分行为的含义。处分行为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使自己的权利直接发生变更、设定负担或者归于消灭的行为。此处的消灭应包括两种情形: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在处分人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情况下,对处分人来讲是为权利的相对消灭,也可以是指权利的绝对消灭,即并没有其
17、他人取得该权利。既然是从处分人的角度来对处分行为进行定义,那无论是相对消灭还是绝对消灭对他来说都是消灭。如果单纯从权利变化的角度来对处分行为进行定义,我们可以说法律后果是权利发生“变更、设定负担、转让和消灭”。(二)处分行为的特征1.处分行为是针对既存权利进行的。说明处分人享有某种权利是实施处分行为的前提,处分人通过处分行为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发生某种变动的法律后果。2.处分行为是指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包含了处分人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3.处分行为这个法律概念是从享有权利的处分人的角度命名的。如甲由一所房屋,将其卖给乙,虽然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实施的该行为,但我
18、们只能说价在实施处分行为,而不能说乙在实施处分行为。4.处分行为实施后能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或登记,这就意味着处分行为包含了交付和登记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我国为何是该模式在下文论述),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处分行为应包括双方所订立的债权合同和随之而进行的交付或登记行为。因为处分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为债权合同,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有和履行行为结合起来,才会发生处分的法律后果。而履行行为也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以有效债权合同为基础,其实施才有法律上的意义。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履行行为,债权合同可以有效成立,但不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处分行为的目
19、的无法实现;没有债权合同,即使有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债权合同和履行行为单独都不构成所谓的处分行为。所以,我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应是以债权合同为依据并进行交付或登记,从而使物权变动法律后果能够发生的行为。债权合同是处分行为中的意思要件,而交付或登记行为是处分行为中的形式要件。因此处分行为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行为,而是法律行为与登记、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结合体,是一种综合的法律事实构成,该事实直接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二、无权处分行为(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无权处分行为分为广义的无权处分行为和狭义的无权处分行为。广义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所有处分财产的行
20、为,其中包括通过事实行为进行处分、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处分、通过合同行为处分种类物或未来物、狭义的无权处分行为。而狭义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合同方式处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或权利。此时处分物应为特定物。如果无权处分人是以事实行为或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处分,仅是在权利人和处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此时无需特殊法律来调整,通过侵权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即可解决。所以本文若无特别说明,无权处分行为专指狭义的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的特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权处分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了处分行为。根据前面对处分行为的分析可知,此处的无权处
21、分行为之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且是通过合同行为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复杂性,就在于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所以不仅牵涉到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关系,还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2)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这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核心特征。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指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例如保管人对所保管的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却对保管的财产予以处分。二是指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虽然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收到了限制。可见无权处分的主体既可包括所有权人也可包括非所有权人,其核心是看其是否有处分权能。因而,只要处分行为
22、人无处分权能,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非所有权人,均可构成无权处分。(3)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不是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他人权利的处分,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处分人是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义为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笔者认为,由于该第三人非属所有权人,也为无处分权人,系处分行为法律关系的局外人,应属无权处分人借名处分,仍由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后果,故仍属无权处分。(4)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的外观处分权外观是指无权处分人具有使一般人认为其对该财产享有处
23、分权的这一表现形式。对动产来讲,应当是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对不动产来讲,应当是无权处分人是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而实际此时登记的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并不一致。因为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的外观,因此他在签订合同后有可能履行交付行为或登记行为,从而损害到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无权处分人没有占有动产或不是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则他无法履行交付或登记行为,从而即使签订了合同,往往也不会损害到权利人的利益。(三)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包含的要素上文已提到过,我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应是以债权合同为依据并进行交付或登记,从而使物权变动法律后果能够发生的行为。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处分行为应包括双方所订立的债权合同和随之而进行
24、的交付或登记行为。将处分行为认定为债权合同与相应履行行为的结合,则在处分行为实施后便可引起权利变动的发生,于是,进行“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的判断便有了意义。处分行为强调的应当是其结果,而不是处分的过程,即实施处分行为后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这才是处分行为的实质。无权处分行为具备了处分行为的表面要件,只是欠缺处分权,所以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包含了两方面要素:一是签订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二是进行了相应的履行行为,即交付或登记。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以采债权意思主义立法的法国为例,由于物权变动于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无须另有物权合意,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无权 处分 立法 现状 及其 完善 毕业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8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