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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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考生姓名:林菁准考证号:050308270071 所在考点: 73118部队机关考点 指导老师: 肖 立 峰 时间:2010年10月26日 目 录一、前言4二、正文5(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51限定继承原则片面强调对继承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62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对遗产实行直接继承的方式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83对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情未作规定。10(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比较分析10(三)完善我国继承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构想121、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提高继承活动的社会化程度。132、确定遗产范围。133、建立遗产管
2、理人制度14三、结语15四、致谢17五、参考文献:18六、附录19中 文 摘 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清偿问题上实知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并且还规定自继承开始时起,早产归继承人共有,即实行直接继承主义。这两项规定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利益,但明显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本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存在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探讨。关健词:限定继承原则;直接继承;间接继承;遗产管理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前言经过三年的自学,我对律师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在所学的二十余门法律课程中,我对继
3、承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死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我通过学习法典知道,并结合分析大量继承案例,对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研究。为了将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拓宽个人的法律知识面,我在此次毕业论文撰写中,从众多课题中挑
4、选了“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自己的论文课题。由于个人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长,谁知能力有限,加之工作经历的限制,在论述中难免有不足和错误之处,敬请老师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二、正文在遗产继承活动中,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问题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两大问题无疑是整个继承活动的关键。在我国古代社会“父债子还”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罗马法起初也实现继承人的无限责任原则,即继承人继承的利益不足清偿所继承的债务时,该继承人要以自身的财产予以清偿。以“父债子还”方式为代表的无限责任具有浓重的封建身份继承特点,它的封建性体现在继承人被当作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这违背了社会发展公平的需求。因此,
5、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摒弃了绝对的无限责任的原则,继承制度已经由身份继承过渡到纯粹的财产继承。“父债”如何偿还,在财产继承活动中如何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将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遗产的继承不仅涉及到继承人,而且还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继承人可以对其行使债权实现自己的利益。然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由于对其履行债务,将直接涉及到继承财产的减少。因此,继承人履行被继承人债务的积极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世界各国为
6、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对遗产继承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对于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继承法作了简单的规定。中华人民中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条规定了在继承活动中,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对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此条规定极不完善,在财产继承活动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缺陷:1限定继承原则片面
7、强调对继承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继承法第33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以得出,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采取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以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1限定继承原则打破了“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其正确性是无庸置疑的,但其存在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片面强调了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
8、忽视了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人清偿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负债累累,其遗产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被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归于消灭。也就是说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此同时,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只要放弃继承,就可以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而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原因可能在于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为了避免承担债务,选择放弃继承。同时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
9、偿还债务的情况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此规定可以使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从而拒绝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实现债权就没有了法律保障,只能成为一句空谈。继承人不偿还债务反而得到了法律的默认,这明显是违反了公平原则。2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对遗产实行直接继承的方式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这种方式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使其能全权处理遗产。但直接继承方式使债权人在被继承人遗产的过程中处于旁观者状态,不得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具体如下:(1)直接继承方式给予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因遗产由继承人直接占有,债权人若想获知遗产状况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继承人缺乏有效监督
10、的直接继承制度,为继承人转移,隐匿、挥霍浪费遗产等创造了条件,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而且继承法未规定债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2)直接继承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不利于遗产范围的确定。而遗产范围又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和前提。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
11、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由此可见,继承人直接继承方式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直接继承方式使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时,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而从我国的继承法来看遗产的实际价值的确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关键。另外,从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不仅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还采取了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并且以直接继承的方式交由继承人处理,给予了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破坏了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鉴于继承人的优势地位,有必
12、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风险。2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非常有可能转移、隐瞒遗产逃避责任。使债权人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而无法得到保护,这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3对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情未作规定。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非正常的处理,如生前赠与他人巨额财产,以低价出售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这些侵害行为往往在清理财产时才暴露出来,即使债权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时,也极有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而败诉,无法实现债
13、权。(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比较分析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间接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产直接转入遗产法人手中,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的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继承人。总而言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度下,继承人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此种制度,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平价值的实现。与之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直接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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