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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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 内容摘要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人们的权利空间从现实空间延伸到了虚拟空间,网络隐私权也随之出现。本文主要界定了网络侵权的概念,分析了侵权行为的内容和特点,并就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公民及司法机关对该新型权利的了解和运用有所帮助。关键词 计算机 网络 网络隐私权 法制 建议互联网是二十世纪末信息技术领域最大的进步。它为人们提供了很多的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了新的活动空间。网络隐私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尤其最近两年,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大量出现,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受到重视。而隐私权保护从古至今都有,孔子的“非礼勿听,非礼
2、勿视”就是保护个人隐私。在我们的传统中,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造成了个人隐私权被恶意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2007年底的陈冠希、阿娇等人涉及的香港艳照门事件,有多名明星的个人隐私照片被网络广为传播,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影响很大,目前对此事件尚无定论。据我国官方调查每个电子邮箱用户每周至少收到12封电子垃圾邮件,而这些垃圾邮件每年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60亿元。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网络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爱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入侵、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
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私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及隐私利用权等。王利民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49页. 而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新型隐私权,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难题。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它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更为困难。一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与内容网络隐私权是在网络空间生活中产生的,它具有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的特点与内容。1、权利实体数据化。由于网络是一种数据化的1122,因而使得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网络隐私权也具有数据化的特点。2、权利内容复
4、杂化。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资源共享性、国际性等特点。因此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内容外还具有了新的内容:a.知情权:个人用户有权知道被网站收集去的个人信息将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该信息是否会与他人共享。b.加密权:个人用户有权采用适当的软件技术及其它手段自由地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以阻止他人非法窃取、阅览。c.完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提供服务的网络公司保证自己信息的完全,并要求网络公司在非经自己同意,不得将自己信息转移他人或进行公布。d.合理的访问权限:网络用户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自己的个人资料并进行修改的权利。e.控制权: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秘密和个人事实有占有、转让、使用、收
5、益的权利。3、权利性质双重性即精神性和财产性。传统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伴随着人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一种人格精神权,不具有财产性。但是网络中,经营商可以对自己收集的个人数据进行公布或转让来获得收益。因而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4、侵权手段智能化。网络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要想通过网络神不知鬼不觉的收集到别人的信息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工具是不行的。所以侵权主体往往都是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和组织,侵权行为如偷拍偷录等高科技方式。二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种类及法律救济情况(一)个人侵权行为 1、个人擅自
6、在网络中公开、宣传他人的隐私。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可隐蔽性,它为个人犯罪提供了新的可隐蔽的活动空间,也给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例如近期发生在香港的“艳照门”事件,有多名明星的个人隐私照片被网络擅自公开,被传播得沸沸扬扬,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影响很大。又如现在网上的偷窥、“走光”等照片,都是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实例,现在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限制或关闭此类不良网络,以维护网络环境和保护隐私权。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的立法只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放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而此种侵权行
7、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加以保护的法律理念。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对影响标准和处罚标准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操作的。本人认为这样会减少法律对此现象的可操作性,也容易造成同法而不同罚的严重后果,因而本人主张通过网络访问流量这一客观标准加以确定会比较合理。2、黑客的攻击行为。 黑客是“cracker”的音译,就是“破坏者”的意思。黑客主要是通过非授权的登录攻击他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或者直接将电脑病毒植入他人电脑使他人整个系统崩溃,使他人的个人
8、信息完全丢失,这种侵权行为对于没有专业知识普通用户而言是难以发现、更无法抵御。刘少可、孙霄鹰.浅析黑客行为对个人计算机数据隐私权的影响.中国律师报.1999年11月17日.第30页故本人认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只有组建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警察队伍和建立专门的网站进行防治是必要的。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站,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备案,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利用先进的网络和软件技术对黑客进行跟踪,从而找到黑客的实际地址。然后再由他们将案件材料发送到当地公检机关,交由当地公检部门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
9、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在刑法中仅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对于严重的侵犯隐私权行为没有纳入刑法的之中,以便加强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犯罪,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二)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1、专门的网络偷窃公司的侵权行为。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非法窃取、利用他人隐私来营利。某些网络公司通过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
10、定时跟踪用户的网上操作,并通过cookie将自动记录的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发送到网络公司中,这就使得用户失去了对自己个人信息的实际控制。我国目前对此种行为没有专项规定,只是参照宪法、民法规定的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处理。2、广告商利用网站滥发垃圾邮件,严重侵犯他人信息通信自由的行为。垃圾邮件是指不经过对方同意而发送的宣传性质的广告内容。一般都是由一些有牟利意图的商家发送出去的。也有部分个人网站站长利用发垃圾邮件来宣传网站。据统计电子邮箱用户平均每周至少会收到一封垃圾邮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会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网络公司以各种形式将用户的资料大量发给广告商来获得利润。而后广告商通过跟踪程序或
11、发放邮件广告方式来“关注”用户。对此国外已经有了先进的理念,如美国电子通讯联盟已提出:未经当事人同意,网上直接广告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具有诱惑性质的邮件,并允许用户把自己从广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删除以免网络广告的骚扰,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权。目前我国对广告商的这种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规定,故我认为应该将此写进广告法,以加强对网络广告业的规范运行。(三)软、硬件供应商的蓄意侵权行为。有些软、硬件供应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开“后门”对消费者的隐私数据进行收集。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这种现象是大多是由于软、硬件供应商的产品垄断造成的。如不加禁止的话将会增加IT行业的部分商家的垄断利润,
12、给社会带来“正当侵权”的假象。由于现在部分IT商家的技术垄断没有打破。因此对此种行为的在市场管制方面应以预防为主,自主开发和市场自我调节为辅。因而我们应加强对市场产品的检测,对于有“后门程序”的产品坚决不让进入市场或让商家限期召回。与次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对自主产品的研发的力度,彻底打破外国的垄断。使国内人民可以用上自主、安全、技术指标高的产品。在法制方面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达到有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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