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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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学号:056B0Q3002 姓名:许清楚 指导教师:龚丽梅 摘要:在现今的我国社会,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屡见不鲜。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绝对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对社会、家庭的稳定以及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关键词:第三者 民事责任 婚姻一、 引言
2、据资料显示,在我国不断增多的离婚案中,因第三者与配偶一方或重婚、或同居、或通奸引起离婚的情况已占离婚案件相当大的比例,且此种状况并没有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而减少。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尚不能对“第三者”进行有效制裁,现阶段仅仅只能靠党纪、政纪等行政手段或“道德法庭”对第三者进行惩处和“审判”。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对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以及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重婚、同居或通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空白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这
3、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第三者”现象的蔓延,并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地位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对社会、家庭的稳定以及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本文认为应在法律上明确“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使得对第三者的惩处有法可依,从而可以有效的抑制“第三者”社会现象的蔓延。二、 第三者的定义 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是双方均有配偶者又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的人”。
4、1这样的认定不够准确,因为现实案例中很多第三者的目的并不是要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方,且定义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指向不明,是指婚外性行为,还是包括精神恋爱呢。因此,给“第三者”下个恰当的定义是很重要的。从主观上来看,“第三者”必须存在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从行为上来看,“第三者”确实介入到合法有效的婚姻当中,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从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认定“第三者”时,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所以,综合以上三点,“第三者”是指那些置我国婚姻道德而不顾,因主观上的过错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侵害了无过错方
5、在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的人。三、 确立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如果第三者破坏婚姻行为达到重婚罪构成条件,受害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而当第三者破坏婚姻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时,现行的婚姻法规,并未规定第三者须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所以,婚姻受害者一般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而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
6、。多数第三者,对于他人婚姻家庭稳定所造成的破坏,是明显存在过错责任的。只要略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过错赔偿也是我国民法一大基本原则。但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对于第三者的过错赔偿却放任不理、不予追究。立法中不明确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使得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但使得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制约,反而有放纵、鼓励“第三者”现象存在之嫌,这是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不利于保护和发展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1、婚姻受到法律保护,第三者行为是“藐视法律”,应受法律约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繁荣是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而婚姻是家庭
7、的核心,稳定的婚姻是建立美满家庭的基础。婚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本身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当男女双方决定用婚姻的形式向天下昭告二人之间私密关系的时候,就是把由自己决定二人关系的权利让渡了一部分给法律,这表现在:结婚不仅需要双方的自由意志,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除非双方都同意结束,否则一定是经由法律程序来判定是否离和如何离。当离婚过程牵涉到第三方,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第三方的身份不在受婚姻法调整的双方关系之中,却又对双方关系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从法律的尊严地位来看,第三者行为是破坏被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是对法律的对抗,理应受到法律约束。就好像刑法中规定的“藐视法庭罪”那样,第三者行为至少是一
8、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再加上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一是影响社会安定,二是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如果不立法加以约束,显然说不过去。2、立法警戒婚姻第三者,有利于遏制第三者现象的蔓延据资料显示,从1996年至1999年,我国共有约250万对夫妻离婚,每年平均60多万对,这意味着平均不到一分钟就有一对夫妻离婚,而其中一半以上与“第三者”插足有关。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受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国内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这一现象有着蔓延的趋势。现行法律未明确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来说纵容了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9、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立法警戒第三者,告知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提醒注意正确的两性交往方式,这样的方式可以让人们更容易接受,这时立法警戒就可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可以有效的做到遏制第三者现象,实现保护合法婚姻的良好愿望。3、第三者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
10、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这一规定而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均为违法。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侵害了配偶权,使受害配偶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根据第三者行为的违法性,认为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1、客观要件。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是指: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财产损害,也包括人格受侮辱、名誉受毁损等心理方面的精
11、神损害。2、主观要件。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 法律保护的是婚姻衍生的权利,在婚姻面临危机时,只要夫妻双方还未解除婚姻,配偶权利就还存在。只要“第三者”入侵导致配偶一方受到精神创伤,就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在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长期通奸或非法同居,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婚姻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同居权、人格权、名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使婚姻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等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使婚姻无过错方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并有时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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