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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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摘 要婚姻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话题,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不论是对当事人双方还是子女,都有着严重的影响。我国婚姻法针对一些不断发现的问题,也相对地完善了法律,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但是,其中有一些重要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如果想要预防并且解决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完善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本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引言主要是交代了论文的立意所在;第二
2、部分主要写的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现状,从而引出问题;第三部分是分析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核心部分,主要写的是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其中从无效婚姻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的适用几方面来具体说明;第五部分是总结,就前面几个部分进行总括性的概述。关键词:无效婚姻;财产;赔偿;制度完善AbstractThe marriage is the human society through ancient times invariable topic, along with the materi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the question wh
3、ich in the marriage exists more and more are also many, no matter these are to litigant both sides or the child, all has the serious influence.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the question which discovered unceasingly in view of some, also has consummated the law relatively, in 2001, our country Marriage la
4、w has in particular established the quite complet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has filled the marital legislation blank.But, including some important contents not to have the corresponding stipulation in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f in our country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compensates the system no
5、t to be imperfect, causes the safeguard which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unable to obtain should have, thus causes between litigants property dispute, if the wish prevents and solves this kind of illegal activity occurrence, must consummate invalid marital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T
6、he present paper altogether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ial introductions had mainly confessed the paper decides is at; The second part mainly writes is 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present situation, thus draws out the question, and analyzes solves the question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7、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part, mainly writes is the invalid marital compens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in which from the invalid marital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the compensation scope and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is suitable several aspects to come the c
8、oncrete explanation; The fourth part is summarizes, front three parts carry on sums up the outline.Close sets: invalid marriage, properties, compensation system.目 录引 言1一、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2二、实行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确立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2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4三、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5无效婚姻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51.责
9、任人有过错52.请求权人无过错6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64.责任人的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6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61.财产损害赔偿62.精神损害赔偿7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8无效婚姻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效力8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关系8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9四、总结9参考文献10致 谢11引 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家庭的基本构成要素,而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其子女、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婚姻行为
10、,以此来保证婚姻的质量,提高人们的道德思想,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2001年,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它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还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事实上,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便有,在西方很多国家很早就有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比如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等等,汉穆拉比法典是将未订立婚约的男女结合视为无效婚姻,而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解放后,在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中也均无无效婚姻的规定,直到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才增设了无效
11、婚姻的规定。1刘红芬.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33)1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其中以关于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最让人们关注。在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所经历的痛苦,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是难以磨灭的,如果只是单单宣告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得不到救济,如此一来就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这样会使得善意一方得不到补偿,而恶意一方得不到惩罚,就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本文围绕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展开话题,对这一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实施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构建设想进行探讨。一、我国无效
12、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爱情、家庭、婚姻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呈现在人们眼前。不幸的婚姻不仅给男女双方带来伤害,还会对其他家人,尤其对是子女产生伤害。更有那些违法的婚姻,会破坏更多家庭的幸福,为个人、公众乃至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所以,婚姻的情况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违法的婚姻有在类型上一般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2001年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我国婚姻
13、法的观点认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的正常合理的结合,对这个社会、这个国家都是必要的,有效的婚姻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无效的婚姻则不被法律所认可。婚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若想婚姻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因欠缺某些要件而不被法律认可,就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2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在关
14、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宣告程序、请求权主体、请求婚姻无效权利的行使期间、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所以男女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这样看来,我国目前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得到了补充,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一些重要的内容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比如对无过错方的经济救济等。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体系更多的是侧重于公法权威的维护,而忽视了当事人私权利的保护,在许多时候当事人是无辜的,归因于过错方的责任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而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
15、系,无过错当事人不仅会失去婚姻地位,而且会失去经济权利,这都是不公平的。不论是受害当事人,还是其子女应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样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达到了惩治恶意方的效果,故我国婚姻法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关于无效婚姻责任赔偿的制度,以此杜绝当事人双方间的民事纠纷。3白佩君.浅谈我国无效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8,(34)3二、实行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确立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无效婚姻制度,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使得不符合有效条件的婚姻被宣告无效,这是通过管理手段维护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的切实执行。但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我
16、国现在已经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在一方实施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解除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任凤莲.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刍议J.山西大学学报2002,(3):67 4所以,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借鉴一下,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之后,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样,也是为了救济无效婚姻中的受害人,惩罚过错方,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无效婚姻赔偿制度会达到一下几点作用:有在违法行为发生前的警告作用。社会生活需要规则,婚姻的建立同样需要规则。规则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和婚姻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不遵守规则、不受到惩罚就能够带来
17、利益,那么人们就会不遵守规则,任意妄为了。从制度设计来说,迫使人们遵守规则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运用利益机制,使其损失大于其对收益的期待,这样就可以使那些妄图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的人有所顾忌。通过让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有效的惩戒,使之知道自己付出的相应代价,从此不敢再犯此类错误,并对社会的其他人们提供一种警醒;从实践来看,由于婚姻立法没有对有过错方规定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屡禁不止。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其他权利一样,这项权利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
18、权利,更不能因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让过错行为人承担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过错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婚姻无效赔偿制度的建立,虽然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获得有效的补偿和救济,但也不仅限于此,它还兼有维持社会秩序正常的作用,这也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功能,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婚姻法若规定无效婚姻赔偿制度,是具有行为导向作用的制度,它体现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规范了主体的行为,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婚姻的发生。是违法行为发生后,
19、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问题的法律依据。在婚姻家庭领域,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绝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对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各国法律通过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婚姻无效赔偿制度予以救济,体现了保护善意配偶利益的立法宗旨。我国婚姻法对因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离婚的,通过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无过错的配偶所受到的损失。但对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无效而造成的损害,却缺少了相应的侵权责任配置。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所至,如当事人一方隐瞒实际年龄、已有婚姻关系和所患疾病缔结的婚姻,胁迫对方缔
20、结的婚姻等等。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无效,都会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身体,甚至严重的精神损害,但受害人却未能得到法律足够有力的救济。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实施救济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过错方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无过错一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在婚姻立法中,确立婚姻无效赔偿制度,让过错方在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时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体现法律制裁与救济功能。对婚姻立法本身而言,这是进一步的完善,从司法实践来说,这使得对过错方实施惩戒、追究其违法行为具有了法律文本的依据。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体现。
21、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理论,民事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过错不是单纯指主观状态上的过错,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已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被宣告为无效,导致无过错当事人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过错方应当依据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婚姻无效作为特殊的无效民事行为,对过错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定。从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看,婚姻无效中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形式主
22、要是行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在对过错行为人施以法律制裁上,忽视了民事制裁法律手段。5王治英.我国无效婚姻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5,(1)5因此,婚姻无效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定既是合情合理的,又十分必要的。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中国的婚姻法制融入了更深刻的人性因素,它对因婚姻无效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所寄予的同情和帮助,无不折射着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它使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扶善抑恶,匡扶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是我们社会进步的象征。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
23、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的,它具有可行性。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在我国进行立法的尝试,其实国外的婚姻家庭法立法中一般都有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专门设立与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相配套的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0条规定,法院在做出认定婚姻无效判决时,根据本法典第九十条(离婚后的原配偶获得扶养费的权利)和第九十一条(依司法程序索取夫妻和原配偶扶养费的数额)的规定,有权为因此类婚姻而被侵犯权利的该夫妻一方(善意的一方)确认其从另一方获取生活费的权利,善意一方有权按照民事立法规定的规则请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再比如1919年挪威婚姻法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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