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法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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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第三者”在以往的立法体系中没有被纳入进法律调节的体系,造成了“第三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在立法的严密程度有待于提高,国外少数国家已经在此方面有所成就,我们更应该重视这一法律漏洞的填补。一、有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理论探讨(一)“第三者”的认定标准“第三者”并不是专业法律术语,但法律的完善需要有新的法律词语注入。“第三者”一词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的;“第三者介入”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词中所说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种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
2、,而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纯粹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些婚姻家庭行为或事务。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第一、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第二、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
3、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并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第三、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只是在内心里羡慕某人,企图拆散其合法配偶关系并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从司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认。(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界定标准综上,笔者认为从概念上
4、分析,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首先,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为一方面由于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是很难认定的,法律总不能以思想作为调整对象。另一方面,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外恋,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这也就是说,法律并非主张婚姻关系“从一而终”。如果已婚者经过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相处,发现夫妻双方无法真正摩合,夫妻感情无法真正建立起来或原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都有权寻求离婚再结良缘。在没有离婚前,进行重新选择的考虑,是应当允许的,只要不实际实施背叛夫妻忠实的行
5、为,不与他人发生只有夫妻才能实施的性行为。对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外恋,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目前较时髦的“网恋”,这种行为,完全是虚拟的,可能对方完全是个同性冒充的。法律总不能把双方从未面对面说过一句话的精神恋爱也当成介入了婚姻家庭。否则,单相思的对象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负法律责任了。“第三者”的范围就太宽了,甚至人人皆可能是“第三者”了,因为正常的异性都可能被人爱。其次,从概念上来看,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还必须具备在主观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并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仅仅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
6、,好象并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也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但是,上述的概念已经限定,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希望与之与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那么,要与这种对象称为合法配偶就必须是拆散原来的合法配偶,否则,就是希望当重婚者或“二奶”作妾,而重婚或“二奶”作妾,也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理所当然属于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以此分析,如果卖淫嫖娼者只是为了钱,并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当然,如果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目的的卖淫嫖娼,也应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上所述,我们还可以认为,如果通奸行为人不希望与有配偶者
7、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向我们表明,“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换句话说,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负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很多人认为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
8、为,婚姻法范畴固然含有伦理因素,但是它更是一项法律制度,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第三者”对社会及家庭等方面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建立对“第三者”的法律问责制度对社会的效益,精神的效益从长远看是非常大的。(一)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模式和家庭的稳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以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爱情具有排他性、专一性和文明社会中性爱的同一性为理论基础,要求任何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然而一旦一方有
9、了新欢,对配偶的感情自然会慢慢变淡,夫妻间矛盾便会产生,受害者在情感上受到极大伤害,最终导致家庭破裂解体,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睦。(二)“第三者”贬低、毁损婚姻一方配偶的名誉在此情形下,“第三者”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第三者”的行为具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与乙的妻子发生性行为,乙被别人贬称为“王八”、“绿帽子”等,。故“第三者”既侵害了受害人的配偶身份权又侵害了其名誉权,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一,请求“第三者”承担侵害配偶身份权或者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三)侵害
10、了对方配偶的配偶身份权我国修订后的新婚姻法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它要求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者”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配偶权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但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它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对夫妻内部而言,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担;对外而言,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者”基于过错与有配偶者发
11、生性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不作为的义务,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配偶的具体身份权,故“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四)“第三者”插足往往破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指点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过错的一方在投向“第三者”的怀抱时往往会付出许多金钱的代价,特别是“包二奶”、“包二爷”的行为,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所投入的大量财产很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过错方处分这些财产时已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者”在得到或者使用这部分财产时就明显的侵害了无过
12、错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丧失了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应付对被介入婚姻共同财产照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五)“第三者”破坏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每个婚姻家庭都是社会稳定的细胞,这个细小的细胞要靠我们每个人来保护。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致使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与隔阂,从而产生家庭暴力,更甚者我们也从报纸杂志报导中不乏看到因婚外情而故意杀害一方的案例。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这一制度被广大的民众认可,并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第三者”在破坏他人家庭的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荣辱观念,对社会文化秩序造成了显著的破坏。对此“第三者”应当承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责任。(六)“第三者”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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