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药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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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药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今日农药当前农药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农药使用达不到预定效果,农药药害损失严重.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的管理,维护农药生产商,经销商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农药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农药使用纠纷处理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1,农药药害和农药纠纷1.1农药药害农药药害,一般指因使用农药对非靶植物产生的有害作用.农药药害主要包括妨碍农业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农产品残留超标危害人群健康等有害后果,如莘县一农药经营单位的业务人员不懂农药使用技术.错误指导农民购药者在蔬菜大棚使用农药扑虱净,造成十八里堡村100多个蔬菜大棚因药害绝产,
2、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昌邑市石埠镇200多亩桃园因药害绝产,直接经济损失4O多万元,属于典型的农药药害事故.1.2农药纠纷和农药纠纷的当事人农药纠纷,是指由于违反国家农药管理规定,农药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农作物及其生存环境.引起农作物减产,绝产或者污染环境,农产品残留农药影响出口,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引起的农药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药纠纷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参见拙文与农药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所称的农药纠纷,仅限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即民事纠
3、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将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纠纷等一并视为农药药害纠纷加以分析.农药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实质是农民(农药使用人)与农药生产商,经销商之间就农药使用不利后果产生的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一般而言,是农药购买人和农药经销商(生产商)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显然将非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一农药使用人列为被保护的对象.依据该条规定,与农药经销商(生产商)无合同关系的农药使用人,也
4、得请求其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从这一规定看,因农药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人无论其是否与农药经销商具有合同关系,均可请求赔偿.农药使用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产品质量法自主选择民事诉讼.1.3研究农药纠纷民事责任的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和好的农药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讲,不是打假打出来的,也不是罚款罚出来的,而是千万农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研究农药纠纷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动员最广泛的市场主体农药使用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最广泛的维护农药市场秩序,提高我国农药产业的竞争力.2,农药纠
5、纷的民事责任亲7凿今日农药2.1农药质量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作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是指假农药.二是指劣质农药,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假劣农药应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案例一蓬莱北沟镇下朱沣村杨查润等182户农民从北沟镇供销社购买农药防治小麦自粉病.结果导致560亩小麦遭受白粉病病害,共造成经济损失142293.88元.经检测,所购农药系不合格农药.受损农民为维护权益,将海阳精细化工厂,蓬莱生资公司,北沟供销社起诉到蓬莱市人民法院(蓬莱市生资公司从海阳精细化工厂购进
6、).参见99年1月6日大众日报研究与探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为假农药,有些标签中标有防治作物病,虫,害等农药功效的产品未载明登记证号,亦未载明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难以检测判定是否假农药.目前集中表现为以肥充药现象.是按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假农药处理还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处理待有权解释.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为劣质农药,与药害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循环证明,不利于农药纠纷的处理.2.2农药产品责任农药产品质量合格了,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保证农药有效成分符合产品法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是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必然保
7、证农药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对于农药产品缺陷,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依然要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的赔偿责任由民法通则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扩大至产品存在缺陷,这是我国立法的进步.2.2.1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算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本条来看.缺陷产品的
8、认定是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不合理性,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2.3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
9、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2.2.4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关于农药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农药标签是经过国家农药登记部门严格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农药标签是登记评审技术评价在农药产品上的集中体现.是农民用药的指南.农药执法的依据.农药标签与农药质量一起构成了农药产品责任.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可能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的认定条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10、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规定:4基本原则4.1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4.2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4_3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该标准还规定:5应标注的基本内容5.1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5.2产品的批准证f号)5.3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5.3.1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5.4净含
11、量5.5产品质量保证期5.6毒性标志5.7注意事项5.7.1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5.7.2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用的条件f包括时间,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等),作物和地区(或范围).5.7.3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5.7.4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5.7.5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5.7.6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5.7.7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5.8贮存和运输方法5.9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和详细地
12、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5.1O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5.11象形图5.12其他内容2.2.5农药产品责任的具体分析2.2.5.1无证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一个农药产品欲取得合法的商品化推广,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和产品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证齐全.未取得三证的农药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农药登记证之于农药,犹驾照对于驾驶员.驾驶技术再高.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开车;农药药效再好,没有农药登记证就不能商品化推广.无照驾驶发生车祸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已是社会常识.令人遗憾的是无证农药产生药害.司法机关往往要求主张权利者提供该农药系假劣农药的证据,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农药使用人权
13、益的保护.研究与探讨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无证农药违反了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无证农药属合同标的违法,合同标的违法的合同无效.据此农药使用人购买和使用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和假劣农药得不到合同法的保护,这显然是违背立法精神实质和我今日农药国司法实践的.禁止使用无证和假劣农药的规定值得商榷.2.2
14、.5.2产品标签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造成农药标签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看,作为标签管理的基础,农药登记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8O年代以前的农药无须登记,也就谈不上什么标签管理;从认识上看,时至今日,不多人仍把农药质量与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相分离,认为质量检验合格,标签不规范也没多大问题;从现实看,由于农药生产与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分头把关.农药标签内容要求仅仅在登记评审时起作用.农药生产商获得登记后往往为商业利益为修改标签,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违反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构成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的认定条件.案例二2002年8月27日.山东省临淄区皇城镇的26户农民到农药销
15、售商于爱国开设的农药经销点购买了标明西红柿专用型绿之星5%水剂(登记证号为PD851318)33瓶,使用到蔬菜大棚里秋延迟西红柿上,造成了西红柿绝产.临淄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及时对绿之星农药予以查封扣押,并抽取样品送山东省农药检定所鉴定.2001年9月,经山东省农药检定所鉴定证明:该农药样品5%绿之星水剂,系登记适用作物为水稻.登记防治对象为纹枯病的农药.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是该农药生产单位在全国的总经销商.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在销售给青州鑫农科技推广站时该农药瓶上注明为西红柿专用型.于文明等26名农民集体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经销该产品时扩大使用范围.致使产品包装注明的产
16、品标准与产品性能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有明显过错,对给于文明等26户农民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被告青州市鑫农科技推广站,被告于爱国作为该农药的第二,第三经销者,应当负连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赔偿于文明等26名原告西红柿经济损失l14357.6元.被告青州市鑫农科技推广站,被告于爱国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三2002年春,山东省莱西市店埠,夏格庄等7个镇537户菜农在塑料拱棚内使用了浙江某农药公司生产的4O%扑草净除草剂后,致1500余亩胡萝b绝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栾一7一今日农药莱西市农业局接到受害群众投诉后.立即组织专项调查组调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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