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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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至10月;货款在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贸
2、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几种观点】1、丁某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他辞职之后,未经授权而出于个人经营的目的,与原告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且服装公司没有追认。所以,丁某与原告所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2、丁某虽已辞职,但由于他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以,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香港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丁某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应认为有效。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尚欠货款及迟延利息损失。【
3、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丁某的代理行为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而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利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是无权代理。学理上,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的全部。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无权代理作为有权代理来认定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几维护交易安全,又支持交易的效率;既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又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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