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年月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论文评语:论文建议成绩:评审教师签名:年 月 日论文综合成绩:答辩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学校自考办意见:目录内容提要-2关键词-2一、绪论-2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2(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2(二)造成婚姻可撤销的原因-2三、无效婚姻的概念、原因-2(一)无效婚姻的概念-3(二)无效婚姻的原因-3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4(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4(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5五、确立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法律意义-5六、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
2、的问题-5七、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6(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6(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6(三)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6(四)父母子女关系-7八、结语-7参考文献-8浅论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内容提要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4日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
3、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在此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关系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婚姻制度溯及力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的相关学者对此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和对婚姻的可撤销作进一步的讨论。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一)可
4、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者干涉。通过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姻恰好违反了该项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视为违法婚姻,应当予以撤销。(二)造成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5、”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情形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三、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原因(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认定该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
6、确列举了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形,行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只要有婚姻法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这四种情形如下:1、重婚的。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例如,张某(男)与曹某(女)结婚后,张某为家计到深圳打工,后来又与王某(女
7、)相识。张某因对王某的爱慕向其求婚,而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然与之登记结婚。对于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性质就属于重婚,应认定其为无效婚姻,并追究张某和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今的基因科学表明,近亲结婚非常不利于优生优育。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从而禁止近亲结婚,确保优生优育的政策得以实现。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优生优育,同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与他人结
8、婚的,还将为配偶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精神负担,甚至还会危及配偶的健康。为了配偶及子女的健康,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本人认为,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二是当前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的措施,这就导致该项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一种病在各地出现不同的做法。过去虽有强制婚检制度,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检机构对婚检结果应承担责任致使婚检流于形式。本人认为,当前应尽快通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的范围做一明确规定,并恢复婚前强制婚检,明确规定婚检机构应对婚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婚检力度,以使该条得以贯彻执行。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请求权人的申请应宣告该婚姻无效。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该项条款有利于贯彻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人口出生率,减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从而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
10、人;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2、造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3、请求时效不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的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婚姻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
11、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的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之一婚姻就是无效的,没有时间的限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特殊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
12、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国家机关介入的方式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被动介入;而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依职权主动介入。5、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为进一步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们
13、再看一下二者的相同之处:1、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2、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4、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5、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五、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1、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
14、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确立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3、能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4、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以及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六、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
15、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无效婚姻。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本人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这样对病人而言是一种精神方面的鼓励,无疑有助于病人的身心健康,那么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
16、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公民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这种提法好像不恰当,而规定“因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结婚的”应该更妥当些。重大误解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综上述,本人认为我国的无效的婚姻制度应有两类,第一类是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因
17、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结婚的。七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见解,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
18、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关于财产关系,这个规定好像有些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
19、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三)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四)父母子女关系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
20、女的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不明确。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的学者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厉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会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对此,本人认为,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如
21、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八、结语婚姻意味着一生的相守,关系到个人终生的幸福,同时婚姻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缔结应当是认真的、严肃的,婚姻法的制定更应该是严密的、科学的。我们应当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吸取国外立法的精华,积极探索并步确立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使我们的婚姻法更加成熟,更能显示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参考文献:1、杨大文、马忆南主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2、陈苇著,载于 法律科学,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996年第4期第91页3、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第一节和第二节)4、杨遂全等著,婚姻法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5、叶英萍主编,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8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