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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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白巴根* 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 汕头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515063电子邮件:bgbai联系电话:13553386090、 075482903735(兼传真)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在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有关补贴存在的认定问题中美所提出的论点,尤其是对“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判例效果与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本文在结论中指出,在目前的中国,决定“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例的核心事实已经消失,在中国认定补贴存在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
2、论证中国政府是否干预市场的问题将成为核心论点。关键词:补贴 “乔治城钢铁公司案”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问题在目前的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热点。 从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变本加厉,据笔者粗略统计,到2008年10月7日为止,美国共发起15起对华反补贴调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包括很多论点,关于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中国这一问题,中美尖锐对立,是每个案件必争的核心问题。中国主张,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继续认定中国是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反补贴法就不能适用于中国,因此,商务部不享有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并
3、对其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权限。 铜版纸终裁备忘录第1619页,薄壁矩形钢管终裁备忘录第1315页,非公路用轮胎终裁备忘录第2829页,圆形焊接碳素钢管终裁备忘录第2022页,编织袋终裁备忘录第2831页,软磁铁终裁备忘录第911页。美国的观点与此针锋相对,美国主张,国会立法中不存在禁止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明文规定,也不存在将反补贴法限制性地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仍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依据商务部所掌握的处理反补贴调查的一般权限就足以,没有必要通过国会立法重新授予权限。 铜版纸终裁备忘录第1923页,薄壁矩形钢管终裁备忘录第1517页,非
4、公路用轮胎终裁备忘录第3742页,圆形焊接碳素钢管终裁备忘录第2633页,编织袋终裁备忘录第3340页,软磁铁终裁备忘录第1215页。实际上,如果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即撤销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中国将不反对其反补贴法的适用。问题在于,商务部一边继续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过去,在美国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对其出口产品只发起反倾销调查,不存在适用反补贴法进行反补贴调查一事。现在,中国企业对外出口活动所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在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同时又受到反倾销调查,即所谓的“双重调查”,如果补贴和倾销的存在同时成
5、立,并且实质损害得到证明,最终结果将是同时缴纳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至少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与过去的做法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为,在“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之前,商务部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拒绝了国内企业针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并一贯坚持了这一做法。本文的目的是,依据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原始文件 一般来讲,美国商务部实施的一项反补贴调查措施包括以下法律文件:反补贴调查发起通知、反补贴调查初裁、反补贴调查终裁、反补贴终裁备忘录、反补贴税征收令等。这些文件中,“终裁备忘录”是展示各方观点和论据最为翔实的文件,在研究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时具有重要地位。在引用时,本文将
6、用受调查产品名称来表述该文件,例如,铜版纸发起通知、铜版纸初裁、铜版纸终裁、铜版纸终裁备忘录等。本文中所列的中文法律文件与英文原文的对照附在参考文献中。,分析中美争论的详细内容,指出中美争论的焦点所在,尤其是关于在一个国家证明和计算补贴存在的最起码的条件和前提(或拒绝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性根据),做一些富有前瞻性的分析,为从根本上解决中美反补贴争端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二、司法审查判例争论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时,“乔治城钢铁公司案”是必然被援引的判例,因为这是第一起有关这一问题的判例。关于该案是否确立了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先例,中美各自有不同的看法和主
7、张,有必要予以澄清。中国主张,“乔治城钢铁公司案”联邦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美国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现行法律,美国国会并没有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意图。 在所有对华反补贴调查案中,中国首先提出的就是这一观点,例如,铜版纸终裁备忘录第16页,薄壁矩形钢管终裁备忘录第13页,非公路用轮胎终裁备忘录第28页,圆形焊接碳素钢管终裁备忘录第20页,编织袋终裁备忘录第28页,软磁铁终裁备忘录第9页。与此相反,美国主张,关于国会是否曾讨论过这一问题,该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并没做出过判决。 在此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乔治城钢铁公司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并没有直接做出类似“美国
8、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的判决。中国未能引用能够直接确认联邦上诉法院愿意的判决内容,在主张自己的观点时,中国援引的是判决的其他内容:“国会已经做出决定,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合理低价销售,保护美国市场的适当手段是反倾销措施”。 该段判决内容的英文原文:“Congress . has decided that the proper method for protecting the American market against selling by nonmarket economies at unreasonably low prices is through the AD
9、law”.根据这段判决内容,中国在间接推断联邦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公司案”中所表明的意见。中国引用的这段话应该在“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决书的上下文中来把握和理解,这段话是否是针对中美现在争论的问题(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做出的直接回答,也有必要进一步证实。笔者认为,在当时,是苏联等国家的经济状况(绝对的中央计划经济,由于国家全面的价格控制体制所导致的市场机制的完全窒息),使商务部无法认定反补贴法意义上的补贴,在此情况下,应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有效措施是当时正在运作的反倾销手段,即使国会做出过类似决定,也并不表明将反补贴措施永远排除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
10、救济措施之外。 为反驳中国政府提出的判例法方面的根据,商务部还根据反补贴法的一般规定,主张商务部享有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权限,因为国会赋予商务部的是一般的反补贴调查权限,从反补贴法中找不到将反补贴法的适用仅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美国还主张,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认可了商务部有广泛的裁量权来处理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因为关于这一问题,法律本身没有做出明确而具体规定,而是把问题交给商务部来处理。法院并没有认定,反补贴法禁止将本法适用于“非市场经国家”。美国的这些争辩也存在问题,因为这一说法不能直接回答中国的疑问。在此可以反问美国,既然商务部拥有反补贴调查的一般
11、权限,为什么在当时不对苏联等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呢,相反却放弃了反补贴法的适用,导致商务部不适用的决定性因素,除裁量权以外,还是否存在其它因素呢?因此,不得不指出,中国援引的司法判例的论据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实际上,争论商务部是否掌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权限并不重要,因为商务部是负责反补贴调查的主管行政机关,理所当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商务部针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的结果是否合法,或者说,其适用结果能否得到司法审查的认可。中国的核心主张或真实意图非常明确,即“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确立了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或先例,根据这一判例的要求,商务部
12、应该停止对华反补贴调查。因此,必须探讨的是,“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究竟确认或解决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在今天,其判例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到现在为止,还看不到国内学者根据“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书等原始材料,对该案进行严格而详细分析的文章,尽管这是22年前的案件,有必要进行重新研究。为向中国说明“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实质意义,商务部对当时的情况做了回顾。 铜版纸终裁备忘录第20页,薄壁矩形钢管终裁备忘录第15页,非公路用轮胎终裁备忘录第3738页,圆形焊接碳素钢管终裁备忘录第2627页,编织袋终裁备忘录第3334页,软磁铁终裁备忘录第1213页。1984年,商务部第一次遇到国内企业要求对来自
13、苏联、民主德国、波兰、捷克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诉。对此,商务部做出了拒绝适用反补贴法的行政裁定,国内企业不满商务部的做法,将商务部告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乔治城钢铁公司案”所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商务部拒绝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是否合法。当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决了商务部的行政裁定,商务部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上告到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结果,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驳回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可了商务部的做法,这就是著名的“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在当时,关于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是否能够适用反补贴法这一问题,在法律上不存在明文规定的情况(在已经存在关于补贴的明确定义
14、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明文规定,这也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下,商务部选择了不适用反补贴法这一结果。 Carbon Steel Wire Rod from Poland; Final Neg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49 FR 19374 (May 7, 1984); and Carbon Steel Wire Rod from Czechoslovakia; Final Neg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49 FR 19370 (May 7, 1984).商务部做出
15、认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证明反补贴法所规定的补贴或奖励金的存在。 英文原文:“abounty or gra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VD law, cannot be found in an NME”.在当时,商务部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下原因。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均由中央政府来决定,以致企业的利润也由行政权力来决定。 英文原文:“The Department reached this conclusion, in large part, because both output and input prices
16、 were centrally administered, thereby effectively administering profits as well”.商务部解释到,这是当时无法将“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具体措施判断为补贴(bounty or grant)的事实背景 英文原文:“this is the background that does not allow us to identify specific NME government actions as bounties or grants”.,这也是当时属于苏联阵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的现实情况。 英文原文:“the
17、 Department based its decision upon the economic realities of Soviet-bloc economies”.当时导致商务部拒绝适用或不能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是很清楚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上的约束和要求,即补贴定义所要求的内容。第二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具体情况,即企业的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均由中央政府来决定,以致企业的利润也由行政权力来决定。我们先分析法律方面的因素。补贴的定义所反映的是“接受者利益论”的要求 在此,本文对美国反补贴法的定义不做详细研究。,即当政府措施(财政资助)授予接受者超出市场条件的“利益”时,才能确认补贴的存
18、在,即补贴是由财政资助带来的超出市场条件的部分。尽管补贴的定义经过修改从原来的bounty和grant变成现在的subsidy,但是补贴定义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没有被更改,在反补贴调查的实践中被商务部反复运用和继承,一直到现在。这一定义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反补贴法意义上的“补贴”,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市场中是否存在因政府干预而受到扭曲的部分则另当别论)下才会有存在的意义,并且,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证明和计算反补贴法意义上的补贴,不然,即使确认其存在也没有意义。换言之,要求的是被调查企业处于市场经济条件这一大环境下,其生产活动按照市场机制(在供求平衡中决定价格,受价格的影响而调整供求量)来运作
19、。与此相反的事实就是中央计划经济,即市场机制完全窒息的状态,典型的表现就是政府对价格的全面控制,一个国家的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均有行政权力来决定。总之,因为当时在这些国家,法律上要求的证明补贴存在的大环境和最起码的条件不具备,所以无法认定补贴,即使认定补贴的存在也没有意义。再看决定“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核心事实,也就是当时的波兰、捷克以及苏联的经济情况,正如商务部所认定的那样,企业的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均由中央政府来决定,以致企业的利润也由行政权力来决定的。这里所指的“企业的投入和产出的价格”,不仅仅是指受调查的一个企业的情况,而是指受调查企业所处的整个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商务部对事实所做的认定是正
20、确的。虽然,当时的美国反补贴法中,不存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具体规定,但是,反向解释补贴的定义,就可以很自然地得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认定补贴的结论。因此,商务部当时选择不适用的做法,应该说是合法合理的。 从根本上来讲,决定商务部不适用的关键因素不是反补贴调查权限或裁量权,而是反补贴法所规定的补贴的定义和当时的事实。假如在当时,针对前苏联式计划经济国家,商务部选择了适用反补贴法,如果有利害关系方提起诉讼,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商务部的适用结果仍然有被推翻的可能。“乔治城钢铁公司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对商务部的行政裁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
21、是否合理做出判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执行反补贴法的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以证明法律所规定的补贴(bounty or grant)的存在。商务部认定苏联和民主德国提供给碳酸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利益不是反补贴法第303节意义上的补贴,我们并不认为这一认定缺乏合理性,商务部的结论也符合法律,并没有滥用裁量权。” 判决的这一段内容很重要,英文原文:The agency administering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has broad discretion in determining the existence of “bounty” or “grant” u
22、nder that law. We cannot say that the Administrations conclusion that the benefits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provided for the export of potash to the United States were not bounties or grants under section 303 was unreasonabl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r an abuse of disc
23、retion. 与中国援引的判决内容相比,商务部引用的判决更有说服力。根据法律和事实,我们对这段判决内容再做一些解读。这里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内涵和外延,与商务部在认定事实时,对苏联和民主德国的经济情况所做的描述是一致的。“苏联和民主德国提供给碳酸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利益”中所指的“利益”不是“补贴法第303节意义上的补贴”是指,因为这些国家不存在市场条件,即受调查企业所处的大环境是国家权力绝对控制经济的计划体制,市场机制没有任何发挥作用的余地。在此情况下,不可能证明超出市场条件的“利益”的存在,原因很简单,不存在前提条件和比较的基础,因为市场环境不存在,当然无法证明超出市场条件的利益。
24、 为了论证“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决的核心意图,商务部援引了最近一个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所作的解释。该案法院指出,“乔治城钢铁公司案”中,法院只是肯定了商务部在该案的特殊情况下,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同时肯定了商务部有广泛的裁量权,决定是否将反补贴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英文原文:Tth Georgetown Steel court only affirmed the Departments decision not to apply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to the NMEs in question in that particula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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