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互限与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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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互限与冲突一、权利的本质和行使蕴育了冲突的必然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依通说,权利的本质为法律所赋予的享受利益之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罗马法上有凡行使权利者,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之法谚,说明权利行使之绝对性,自罗马法以来成为支配民法领域的不刊之真理。但自19世纪末以来,民法思想发生变迁,社会权利思想渐成主流,认为权利本系社会的制度,权利的行使应受一定限制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组成的市民社会及肯定个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蕴含于权利的个人自主决定固居于核心地位。但权利与自主决定并非专属于自己所独
2、有,他人亦可享有,不能无视他人而以自我为中心,违反彼此尊重的法律伦理原则。因此,为保障和谐的社会生活,权利的行使须受限制。凡权利皆应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从静态上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利益范围;从动态上看,权利是人们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亦即限度,也只有在这一范围和限度内,民事主体方可依自己的意思享有某种利益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的本质指明权利由法律所定,权利的效力来自法律。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它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不能截然分离。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为方便法律的适用,须人为地根据一定标准,将社会关系予以划分,进而形成了各个部门法及各种权利和
3、义务关系,但这也是对事物本身自然性的一种破坏,势必导致一些凸显不同权利价值的边缘化区域出现。加之立法者在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不确定性,因此立法者对社会关系进行单角度界定,极难与其他社会关系泾渭分明,在法律适用时容易造成权利冲突自然不足为奇。作为权利冲突在现代社会的一个代表性缩影,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二者间的关系日益受到关注。新闻自由的开放性与隐私权的保守性,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利益处于一种对抗状态,致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寻求法律调控的平衡点,实现二者利益和价值的协调发展已然成为社会公众之呼声。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相互联系和限制(一)新闻自由、隐私和隐私权的界
4、定在现今世界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在我国,新闻自由是新闻业为实现其为社会服务的目的,依法进行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不受非法控制约束的权利。笔者认为,在我国应扩大对新闻业的理解。因为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撰写新闻作品向新闻单位投稿而成为新闻单位的业余通讯员,加之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因而笔者以为:新闻自由就是法律下的充分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何为隐私及隐私权?笔者认为,隐私作为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是一种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干涉的状态,包括一切本质
5、上属于私人的事物和信息。简言之即为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隐私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体现。而隐私权建立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使自然人人格平等的观念成为现代法律的立法根据。从自然人人格平等出发,不难推出私生活包括私生活的全部信息不受侵犯,因此隐私权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既然隐私在本质上是种信息而非范围极宽大的领域;隐私权又有绝对性特点,他人无权予以干涉;加之在法学上,权利意味着主体在法律允许限度内可以能动的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作为,体现了主体的意志和自由。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6、、 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首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是人格完善所不可或缺的制度。隐私权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掌握自己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因为其最重要的法律支撑点和生存基础是法律主体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其权利本身具有外向性和开放性。可见隐私权使个
7、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又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使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进个人完善。若法律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在隐私权实现的同时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无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人们的知情权自然无法实现;反之,若法律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私人信息无法保证的畸形,人格尊严无从谈起。总之,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完满。其次,新闻自由须受隐私权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均有限制,先哲有言: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
8、,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尽管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决不意味着公众感兴趣想知道的事情媒介都应采集传播。笔者非常赞同范长江先生给新闻下的定义: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事实,应知一词恰倒好处地描述出新闻媒介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负有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一致原理的具体体现。若新闻媒介进行新闻报道的个人私人秘密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无任何联系,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而法律则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妨害个人隐私权实现。再次,隐私权范围 受到新闻自由限制。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隐私范围的有限性和非绝对化,并非所有与个
9、人有些许联系的信息都可谓之隐私,而受到法律的荫蔽。隐私在作为个人不愿批露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该方面,是维护个人利益的;而新闻自由旨在实现人们的知情权,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必须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那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隐私权应受到保护,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个人利益应受到尊重。但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个人信息一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就脱离了个人色彩,不为隐私,这时新闻自由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就应受到优先保护。当然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并无特定或同一标准,须经社会公众予以认定,而不能随意地成为所谓的小报秘史等用来遮掩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律幌子。三、新闻自由与
10、隐私权的冲突原因自由是一种权利,它意味着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禁令,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任何人可以谈想谈的任何话,做想做的任何事。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以自由权的时候,都规定行使自由权的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新闻自由同样如此,新闻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阶级社会中必然披有鲜明的阶级外衣,受本阶级经济利益的制约。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项特权,新闻媒介若是滥用了新闻自由,给公民、社会、国家的自由与安全带来危害,必然会受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制裁。在此意义上,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及的那样:新闻自由是法律下的充分自由。一方面,新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无
11、法律保护的新闻自由只是美好虚无的映象,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新闻自由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存在超脱于法律的空间,其最大限制就是不得以新闻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尊重新闻自由的美国仍明文规定:报纸不应侵犯私人权利的感情,埃及、德国等国均做了类似规定。由此不难看出,实行新闻自由的最大危险就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而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则经常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和碰撞,难以得到切实维护与保障。究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三:(一)权利之间的冲突具有普遍性。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要界定清楚了一种权利,其与其他权利间的界限就显而易见了。但科思在分析公害及诸如此类侵权案件时指出,传统作法实际掩盖了不得不
12、做出选择的实质。人们对问题的一般看法是:甲损害了乙,因此要决定要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分析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受到损害,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在利益权衡对比当中,由于法院最后做出决定的必然性,势必会保护了一种权利,就会使另一种权利受到侵犯,从而造成了一种权利的相互性或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也处于这种局面。(二)隐私权的最大特点为指向对象是真实的公民私生活秘密,这与把真实视为第一生命的新闻作品具有一致性。越是公民私生活秘密,对在猎奇心理驱使下的公众越有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 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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